(4)选择行政强制执行手段时要适当。优先适用代履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间接强制无法实现行政目的的,才适用直接强制执行。
(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所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主要是指行政强制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教育的功能,促进相对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具体要求如:
1、违法行为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催告”。 (四)禁止谋利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谋取利益。”
行政强制权是公权力,只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具体要求如:
1、收支两条线(第49条、第60条)。
2、不得使用、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第26条)。 3、不得收取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费。 (五)权利救济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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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即:
——陈述权、申辩权
——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 ——申请国家赔偿权 四、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1)形式:盘问、留置、约束、立即拘留、拘留审查、强制带离现场等。
(2)特点:
——形式多样:与行政处罚、刑事强制措施不同。 ——实施主体多样: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海关、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戒严实施机关。
——预防和保障性。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形式:封存、加封、暂时性封存等。 (2)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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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是为查处违法行为、固定证据。
——对象有场所、设施、设备、财物、工具、资料、合同、账簿等。
——方式是就地封存。 3、扣押财物
(1)形式:扣押、扣留、暂扣、暂时扣留等。 (2)特点:
——目的是为了查处违法行为,保全证据。 ——对象是可移动的财物。
——一般由行政机关自己保管,或指定第三人保管。 4、冻结存款、汇款
(1)形式:冻结、临时冻结、暂停支付等。 (2)特点:
——对象是帐户资金,包括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 ——需要金融机构协助。 ——不转移资金。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形式:进入场所检查、现场检查等。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1、法律的设定权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
(2)只能由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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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存款和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规定后不得扩大的内容——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1)尚未制定法律,而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和财物,扣押财物,以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法律保留事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无任何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 我们了解行政强制的设定,一方面是为了在今后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触碰这条法律红线,非法设定行政强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在今后的执法中,判断我们所依据的那些规定中设定的行政强制是否合法。《行政强制法》之前,我国各个层级的立法中对行政强制的设定还比较无序,一些地方性规定设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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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的情形也有存在,在《行政强制法》实施以后,大家在执法时就应该注意了,哪些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是违法的,是不应该适用的。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种类)
《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以下6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种类):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上述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种类),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其作如下归类:
行政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 间接强制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依法 处理查扣财物 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
其他
执行罚 代履行
强制停产 强制收购 强制服兵役 加处罚款 加处滞纳金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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