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规划编制要求
(三)确定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编制单位 (四)协调城市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 (五)评审规划中间方案 (六)验收规划方案
(七)向法定的城市规划审批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六、城市规划编制的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国城市规划的审批主体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城市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村镇规划的审批主体如下:
(一)城镇体系规划的的审批主体
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3、市辖市域、其他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按照总体规划审批权限审批。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主体
1、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
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管辖范围内除上述城市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批市人民政府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三)城市分区规划的审批主体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主体
城市详细规划一般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他一般地区详细规划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村镇规划的审批主体
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七、城市规划的调整和修订
所谓城市规划的调整,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按照实际需要,
对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所规定的空间布局和各项内容进行局部的或重大的变更。
城市规划的调整程序一般如下: (一)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程序
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变更,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备案;当涉及对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面和总体大局产生重大影响的调整,则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二)城市详细规划的调整程序
对城市详细规划中的局部变更,如局部用地性质的变更,可以在征得原规划批准机关同意以后,以专题的形式进行报批;对于重大的规划调整,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后,重新编制详细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三)我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程序 1、市政府提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报告 2、省建设厅对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进行认定 3、省建设厅进行专家论证技术把关
4、总规局部调整由市政府审批,批市人大备案;总规修编由市政府审查,市人大审议
5、市政府提出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报告 6、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全面协调
7、省建设厅申报国家建设部等相关部门认真核定城市规模(用地规模、人口规模)
8、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篇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一、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制度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制度是规划许可制度,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依法审批的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规范,通过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常称为“一书两证”),对各项建设用地和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组织、控制和协调,使其纳入城市规划的轨道。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在建设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提出要求的法定文件,是保证各项工程选址符合城市规划,按规划实施建设的重要管理环节。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的目的是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同时,为土地管理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行使权属管理职能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权属过程中,若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必须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商议,并取得一致意见,修改后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建设项目选址是选择和确定建设项目建设地址,它是各项建设使用土地的前提,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对建设工程实施引导和控制的第一道工序,是保障城市合理布局的关键。该项工作审核的内容有: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根据批准的的建设项目建议书,了解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规模、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采取的运输方式和运输量、“三废”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等,以便掌握建设项目选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