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范在报批稿之前有“术语”一章,05版送审稿有56条术语。 依据182号文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符号,当现行的标准中尚无统一规定,?且需要给出定义或涵义时,可独立成章,集中列出。当内容少时,可不设此章。”
送审稿有关术语,其中绝大部分术语在之前的相关标准出版物中(公路或铁路桥涵施工规范、相关标准中)已有表述,因此在出版稿中调整了此章节。
“城市桥梁”术语应是本规范特有的,城市辖区内、隶属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造的桥梁工程。 国标《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124-88)“桥梁”术语:“为道路跨越天然或人工障碍物而修建的建筑物。”
交通部标准《公路工程名词术语》(JTJ002-87)“桥梁”术语:“为公路、铁路、城市道路等跨越河流、山谷等天然或人工障碍物而建造的建筑物。”(2006年11月再版) 国标《铁路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256-97)“桥梁”术语:“铁路跨越天然障碍物或人工设施的架空建筑物。”
建设部CJJ1新规范定名为“城镇道路”不是“城市道路”。
以上术语是有关桥梁工程的特定术语,这些术语都是从桥梁工程施工技术和施工质量验收的角度赋予其涵义的,但涵义不一定是术语的定义。
标准规范中给出相应的推荐性的英文术语(名称),该英文术语(名称)不一定是国际上通用的标准术语(标准化名称),仅供参考。 2.6.2 关于“本次修订特点”
1 本次修订是结合城市桥梁工程本身特点,在原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调整。重新组成新的桥梁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标准(每章),以统一桥梁工程的检验方法和质量指标;同时对工程施工技术进行规定。
通常城市桥梁工程是在已建成的城市区域内、在相对较小的施工区域内实施桥梁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养护等。有些城市桥梁工程顺桥向桥下有路、有管线、有地下轨道交通等构筑物。 城市桥梁工程实施建设期间,需要进行社会交通导行,需要进行地上构筑物的拆迁、地下管线的改移、施工干扰大,环保及文明施工要求高、“民扰、扰民”等问题突出,以上特征构成城市桥梁工程自身特殊性;
城市桥梁工程特点,在本规范中施工准备章节中有规定(3.0.2,3.0.5,3.0.11);另外在工艺章节上有表述。
与其他行业桥梁工程相比而言,在工艺、工法上有区别、但区别不大。 2 关于协调一致性问题
1)本规范是依据建设部相关标准、规定修订的,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主控项目、一般项目、隐蔽工程、隐蔽工程验收项目等内容,保持与建设部的规定一致。 城市桥梁工程验收项目较多,“装饰与装修”、“照明”等城市景观要求,是城市桥梁工程一部分。 2)在绝大多数验收项目上、允许偏差值、检验方法等保持与原标准及其他行业现行桥梁标准保持一致。
2.6.3 关于“强制性条文”
1 关于强制性条文问题
1)建设部二○○○年十一月三日发布建标[2000]248号文件;[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
248号文中规定:《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强制性条文》中的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执行《强制性条文》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要内容,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
2)建设部2008年建标182号文规定:
第二十六条 标准中技术内容的编写,应符合下列原则:(简略) 第二十七条 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编写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强制性条文应为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
二、强制性条文应是完整的条,当特殊需要时可为完整的款; 三、强制性条文应采用黑体字标志。
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有关强制性条文问题的出版物中表明
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编写的《标准制定与编写实用问答》中对哪些内容应制定成为强制性标准而强制执行,有明确规定(8条): (1)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3)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电磁兼容等技术要求; (4)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6)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7)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3 导则对强制性条文无明确规定。其他相关部标中(桥梁工程),有的验收标准和施工进度规范中有强制性条文;有的没有“强制性条文”,但是采用其他型式的规定,强调其重要性,例“关键项目”。 4 本次修订中关于强制性条文的理解 1)尽量与国标协调
国家标准中有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本规范尽量与其协调相同,或提出与其相应的条文、但文字表述不尽相同。
2)国标未发生、未提出的,但在城市桥梁工程中,必须要求的、十分重要的,也应作强制性条文; 3)与现行其他行标协调
现行其他行标(桥规)有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本规范尽量(或尽可能)与其协调,尽量不矛盾。 5 出版稿中强制性条文:(13条) 2.0.5,2.0.8,5.2.12, 6.1.2,6.1.5, 8.4.3,10.1.7,13.2.6,13.4.4,14.2.4,16.3.3,17.4.1,18.1.2。
6 有关对强制性条文的理解说明,见对各章节的理解概要。
7 另外需要说明的:本规范中有些采用“必须”表述的条款,虽然不是强制性条文,但是十分重要,需要高度重视。
2.6.4 关于“必须”及“各项规定”
本规范中用“必须”表述的条款,需要高度重视。本规范中“必须符合”的要求条款,是关系到结构质量安全、施工安全的重要问题。
城市桥梁工程从桩基至栏杆扶手包括台背填土,本规范的每条每款、各项规定、每个一般项目也不应轻视。
2.6.5 关于执行何种 “标准”问题
1 城市桥梁工程在合同文件、设计文件中未进行特殊规定的,以本规范的检验标准为准。 本规范是通用规范,是城市桥梁工程质量检验基本标准。 在合同文件(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中规定了比本规范更细、更严、允许偏差更小的检验标准,应执行精度更高的标准。
2 总则中1.0.3条规定了“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执行国家或相关行业的产品标准。 3 1.0.4条规定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例:1)检测专业的相应标准;
2)景观照明工程中的配电系统,在本规范中无相应规定时,应执行供电专业的相应标准。 2.6.6 有关条款用词的理解 对本规范用词说明的理解 1 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陈述型条款
陈述型条款在标准中仅仅用来提供信息,不作为任何要求和建议。 利用一般陈述句提供信息便于相互理解;(例:标准中术语章节中的条款) 陈述型条款没有必须要包含要求或建议包含要求的意思;,没有必须要做到或建议做到的意思。 3 要求型条款
要求型条款在标准中表示如何声称符合标准需要遵守的准则,并且不允许有差异 利用助动词“应”或“不应”,表示必须满足的准则。 当声称符合标准时,都是必须遵守的。
本规范中“必须符合”的要求条款,是关系到结构质量安全、施工安全的重要问题。
4 选择型条款
推荐型条款介于陈述型条款与要求型条款之间。既不是强烈的“要求”,也不是一般的“陈述”。它只能利用助动词“宜”或“不宜”来表达。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5 需要说明的
本规范对混凝土结构表面的空洞、露筋、蜂窝、麻面等缺陷,对于不同结构要求严格程度不同,故在各章节的检验标准中用词略有区别。要求严格的不允许出现的用“不得”;允许出现,但必须处理的用“应无”表示。
2.6.7 关于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 另外需要说明的,本规范未对“土、砖等胎模”(包括混凝土底模)和“土牛拱胎”进行规定。城市桥梁工程采用土、砖等胎模或土牛拱胎的情况较少,但各地发展情况不同、可依据当地实际情况采用。
第二篇 对本规范正文各章节的理解概要
1 总 则
本章有4条,对制定标准的目的、适用范围、标准的共性要求、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规定。 1 制定标准的目的:加强城市桥梁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确保施工质量)。
本条是修订《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宗旨。
本次修订是针对当前城市桥梁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过程中的情况,新编城市桥梁工程施工技术要求,并修订了原质量验收标准。
本次修订是将新编城市桥梁工程施工技术要求和原《桥梁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重新修订后合并,组成新的城市桥梁工程施工技术要求和质量验收体系;实际上是重新建立一个标准,以此统一桥梁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的方法、程序和技术质量指标。
本规范是各方(监督、建设、监理和承包商)对城市桥梁工程工程施工技术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主要依据。
由于施工阶段的技术质量控制是工程整体质量的关键环节,工程整体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施工阶段的技术质量控制,所以本规范根据城市桥梁工程的技术质量特性,规定了城市桥梁工程建设各方对工程施工技术质量控制方法、职责及质量指标,以保证工程质量。 2 界定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地质条件下城市桥梁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大、中修维护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及质量检验、验收。
界定本规范的适用地域和工程性质、规模。城市桥梁工程包括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等工程。 本规范不涉汲工程决策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和运行阶段的技术、质量事项。
市政基础设施桥梁工程全过程包括立项、决策、初步设计、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等阶段。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辖区内隶属于市政基础设施所含的桥梁工程。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跨河桥、城市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箱涵等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未对木桥进行规定。
一般地质条件是指常规城市地质条件,不包括存在湿陷性黄土地基、软土或软弱地基、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条件。
3 标准的共性要求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依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由于城市桥梁工程施工涉及多种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因此参建单位还应执行其他有关的产品标准。 4 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过程中,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应与相关规定(标准、规程等)配套使用。实际上还有其他标准(地方标准等),资料方面和安全方面的规程(安全第一)与之配套使用。
桥梁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桥梁工程施工涉汲的规范、标准很多,一般情况下,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各种标准采用与否(通常在投标文件或相关合同文件中有具体规定,承包商必须响应投标文件规定)。对于工程涉汲到的引用相关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贯彻执行。
对某些特殊情况或在本标准中缺乏具体的规定时,可执行相关标准。 需要说明的
1 本规范检验标准规定是城市桥梁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的基本的规定。
城市桥梁工程的承包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的要求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工程技术文件是桥梁工程施工的重要文件,是质量检查和验收的基本依据;合同文件中有关工程质量的约定,也是质量检查和验收重要依据之一。但是两个文件的规定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本规范制定的质量指标是合格标准,合格标准是控制施工质量的基本标准,达不到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就不能得到有效保证和满足,就是不合格工程。因此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2 对某些工程,可单独制定比本规范更严格的质量标准(检测偏差和允许偏差值更小、更精、更严或比本标准更严格、允许偏差更小、控制精度更高的质量标准),进行质量管理。
当承包合同和设计文件对施工质量的要求高于本规范的规定时,验收时应以承包合同和设计文件为准;对其质量验收项目、检验数量和检验方法等仍以本规范为准或制定更严、更细的验收项目。 3 对某些特殊情况或在本标准中缺乏具体的规定时,可执行相关标准。
4 当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设计文件的质量指标高于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按高标准执行(办理)。
2 基本规定
本规范第2章“基本规定”对以后各章节中的共性规定和相关(基本)要求,进行统一规定,避免在以后各章节中出现重复的内容。现对本章各条规定进行说明。
2.0.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桥梁工程施工资质。总承包施工单位,必须选择合格的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应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本条有2项要求,是新增加的管理方面的规定。
一是本条是对从事桥梁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进行资质管理的规定,强调市场准入制度。 二是对中标后的对分包管理规定。
2.0.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 工程施工是实现设计意图和形成工程实体的过程,也是最终形成工程质量和保证使用功能的重要节段,施工单位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必要的施工质量检验制度,确保工程实体质量。 2 本条规定是对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规定。
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在开始的投标文件进行承诺,在中标后的合同文件中进行约定。 投标文件中(通常是第一章)“目标设计”中已对“质量、工期、安全和环保”进行(做出)承诺,同时有专项章节对质量和安全进行表述(通常是“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及“安全保证体系及安全保障措施”两章)。 3 需要说明的
一个合格的、有经验的承包商,是有一整套规范管理制度和一批优秀管理人员(还有其他方面的)。 因此要求从事城市桥梁工程施工的施工技术人员掌握、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标准、规范。 施工单位应配齐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相关规定等。(产品标准、施工规范、技术规程、质量标准、市政基础设施资料管理规程等。) 从事城市桥梁工程施工的施工技术、施工管理人员还应了解、掌握当地政府、市政基础设施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和城建档案馆相关法规、规定。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交通保障、文物保护和已建设施(现况构筑物)保护等,是从事城市桥梁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必须遵守的基本施工准则。
2.0.3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