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桥梁工程由于所处位置、周边环境条件的特殊性,地下管线、地上构筑物等复杂性,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前期调查。
2.0.4 施工组织设计应按其审批程序报批,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中需修改或补充时,应履行原审批程序。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程序是确保工程施工科学、有序进行的保证条件;“施工中需修改或补充时,应履行原审批程序。”可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确保工程施工科学、有序进行,二是避免施工单位减少风险。 2.0.5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发生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手续,并形成文件。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严禁施工。 本规范23章共计13条强制性条文,本章占有2条强文,必须严格执行。 2.0.5条有三项规定:
1是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2是当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手续,并形成文件。
3是规定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严禁施工。
2.0.6~2.0.7 是对施工管理,施工测量、试验、资料等提出要求。
2.0.8 施工中必须建立技术与安全交底制度。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与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安全交底与技术交底并列,形成制度,应是今后的方向。 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各道工序施工前必须执行的一项制度;
需要说明的是当前各地(各城市)有关交底制度由谁主持,各地、各单位规定可能不尽相同,但需要由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专业工程师、专业技术员、施工工长或安全员等(有资质证书的人员)主持编制不同规模安全技术交底,应有相应规定。
需要说明的:承包商(施工单位)的规定,程序文件等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当地行政管理规定。 2.0.9 合同文件规定的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承包商在开始进行投标时就已经对工程质量进行承诺,在中标签订合同时已经形成有法律责任的文件。承包商应按合同文件规定的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过程与成品质量控制。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应(各方均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要注意业主的质量等级的要求。(各地有各自的优质工程标准)。
2.0.10 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顺序进行。单位工程完成且经监理工程师预验收合格后,应由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工程验收。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本条是对23章验收章节的概括,具体内容见23章规定。
2.0.11 桥梁工程竣工后,应结构坚固、表面平整、色泽均匀、棱角分明、线条直顺、轮廓清晰,满足城市景观要求。
本条是对桥梁工程外观质量的定性概括,具体定量验收内容见23章规定。
2.0.12 桥梁工程范围内的排水设施、挡土墙、引道等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1的有关规定。
本规范20.1节只对汇水槽、泄水口及泄水管进行规定;其他桥梁工程范围内的挡土墙、引道等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1的有关规定。
3 施工准备
3.0.1~3.0.3 前3条主要是对建设单位的规定,但需要施工单位(承包人)积极主动去推进实施。设计文件是开展工程施工的重要依据,是完成施工质量的保证条件。及时进行设计交底有利于工程施工的展开。
城市桥梁工程的特点就是施工区域内有各种专业管线(地下构筑物、地铁、管渠等)布置,施工区域内管线等建(构)筑物的拆移或保护、加固是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中的重要事项。妥善解决涉及相关单位的问题、是直接关系到能否正常施工的关键。 “约请相关设施管理单位进行详细的交底”,即通常所说的“配合会”。
3.0.4~3.0.7 规定了施工单位在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前进行的先期准备工作。
当前各城市(发包人)的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和具体要求不尽相同。各投标单位(承包人)对投标的组织形式不尽相同,中标单位组建的项目经理部人员、可能未参与招投标过程,因此规定“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人员学习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掌握工程情况。” 前期的“学习”和“掌握”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心中有数有利于工程施工的展开。 目的就是要求施工单位(承包人)做好先期准备工作。
首先要“研究、确定施工区域内管线等建(构)筑物的拆移或保护、加固方案”即通常所说的“拆迁方案”,包括:现况地上地下构筑物调查(绘图、制表等)、拆迁改移施工安排、拆改技术措施、拆迁改移保证措施等,形成文件、上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需要说明的,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交通导行(导改)也是重要因素,通常需要编制交通导改(导行)方案,包括导行计划、导行人员组织安排、导行保证措施等,及时履行上报审批程序。
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设计文件进行识读和研究(图纸会审),对设计文件进行全面核对。首先应查明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等)是否齐全、清楚,图纸本身及相互之间有无矛盾、差错,如发现图纸及资料有欠缺、差错的,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补全、补齐或更正。
通过设计交底,进一步了解设计意图,掌握设计对工程特点、重点和难点的理解和执行情况。
按合同规定的设计标准,核对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地形地貌、水文及地质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设计要求采用的施工方案、新技术是否可行。
当前建设部、交通部和铁道部均推广“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为共同体,施工单位在投标阶段即可了解设计意图。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设计文件和现场环境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施工部署、计划安排、施工方法、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以及必要的专项施工方案与施工设计等。跨冬、雨期和高温期施工时,施工组织设计中尚应包含冬、雨期施工方案和高温期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有关规范(标准)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内容较多,还应包括前面提到的“拆迁、交通导改方案、应急预案、社会协调保证措施、民工工资支付等”及文明施工及环保措施等。
3.0.10 开工前,应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安全管理规定,并结合工程特点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对特殊工种进行资格培训,满足施工要求。 3.0.11 本条规定是对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进行规定。
1是开工前的规定要求,施工围挡、搭建现场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等应按当地政府、环保部门规定进行(通常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是用一节表述,“施工现场总体规划”),同时规定“制定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环境保护是城市桥梁工程规定要求的重点问题之一,业主(发包人)和承包人(施工单位)均必须高度重视,并贯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2是“社会协调”工作,在前期准备阶段,包括制定“社会协调保证措施”,并主动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4 测 量
本规范在第3章和本章1节中均提出“测量方案”问题,突出测量作业的重要性,承包人(施工单位)应根据桥梁的结构形式、跨径及设计要求等编制测量方案。
原标准中有测量一节(12章1节5条验收条款),本次修订未制订测量验收条款,但是修订有“平面、水准控制测量及质量要求”一节,已涵盖原标准的相关规定。
新规范每章的最后一节“检验标准”中对各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中对工程实体的座标位置(轴线偏差)和标高(高程)均有明确规定;同时在竣工验收规定中也对轴线位移、中线偏差和高程衔接有具体规定。
各地编制的有关测量资料不尽相同,但基本的“交桩记录、测量复核记录、观测记录”等基本表式还是各地都有的。
5 模板、支架和拱架
本章适用于现浇和预制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和砌体所用模板、拱架和支架的设计与施工。本章节内容不是工程实体项目,但考虑到模板、支架和拱架与构造物成型质量、功能作用有着直接重要联系,是保证安全和混凝土成型质量起重要作用的项目,故此仍列一章。但检验资料可不收入竣工资料,只作为过程控制的一种手段。 5.1 模板、支架和拱架设计
本节是对模板、支架和拱架设计的规定要求。
5.1.1 模板、支架和拱架应结构简单、制造与装拆方便,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设计跨径、荷载、地基类别、施工方法、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及有关的设计、施工规范进行施工设计。
本条规定是需要严格执行的基本规定。
本条是对模板、支架和拱架的基本要求,是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实体质量的基本条件并对混凝土成型质量起重要作用的项目。
“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在施工前应解决规定条款要求的内容,在施工过程中应处理好规定要求的问题。 同时还应注意:城市桥梁工程施工宜采用可以装卸快捷的大型组合钢模板或大模板,结构简单、制造、装拆方便。能保证工程构筑物的设计形状、尺寸以及各部分相互之间位置的正确性;并根据工程结构型式、地基承载力、施工设备和材料等条件进行施工工艺设计。
桥梁外观美观的要求越来越高,通过工程实践,大几何尺寸模板得到很好的应用,也取得良好效果。 5.1.2~5.1.6条 是对模板、支架和拱架设计、验算的基本要求进行规定;
5.1.7 本条中支架和拱架中所设施工预拱度是由两部分组成,其中第1款为设计文件规定的,第2~4款为消除施工过程中支架和拱架受各种因素影响产生的变位(为消除其自重和桥台位移产生的挠度)。 5.1.9 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选用组合钢模板可提高利用效率,降低成本,因此在设计时应遵守《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的规定。 本条规定1是控制变形;2是对模板的吊装安全应高度重视(是在满足强度的前提下、满足刚度要求),即吊装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模板组装设计时,除应计算规定的荷载外,尚应计算组拼后的吊装、拆模荷载,并应注明支点及吊点位置。
模板吊环应经计算确定;吊环应采用I级钢筋制作,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
支架、拱架宜采用标准化、系列化的构件,是以利于降低成本、提高(周转)利用率。 5.2 模板、支架和拱架的制作与安装
5.2 本节是是对模板、支架和拱架的制作与安装提出原则性规定要求。
有关城市桥梁工程模板、支架和拱架施工作业的具体做法、具体施工作业技术措施等,本次编制修订未提
供详细文字内容,上述工艺工法、措施等可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城市桥涵施工工艺规程(市政基础设施工艺规程)、工法、作业指导书中逐级、逐步细化。承包商(施工单位)在城市桥梁工程具体施工过程中还要通过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等形式实施。 5.2.1~5.2.3 对做模板的规定
1 承包人(施工单位)在实施时,按本规范规定并结合在施工程的结构型式、特点等具体情况,首先进行模板设计,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再进行制作、安装。
2 通常当前城市桥梁工程对工程实体外露面的要求比较重视,外露面通常采用整体大模板或定型模板。组合钢模板的成本低、利用率较高,结构非外露面通常采用组合钢模板
3 钢框胶合板模板的制作、安装等应参照国家现行标准《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 96-95)的相关规定。
5.2.4 “支架立柱必须落在有足够承载力的地基上,立柱底端必须放置垫板或混凝土垫块。支架地基严禁被水浸泡,冬期施工必须采取防止冻胀的措施。”本条对支架立柱提出规定,同时也包括拱架底部支撑。
支架立柱底端放置垫板或混凝土垫块是为扩散压力,确保浇注混凝土后立柱不至于产生超过允许的沉降量。如采用扩散压力的方法,不能满足要求,应加固地基或采用扩大基础、桩基础型式,提高其承载力,扩大基础和桩基础的构造、尺寸应通过计算确定。 本条是为防止质量或安全事故。
5.2.7 “安设支架、拱架过程中,应随安装随架设临时支撑”临时支撑是保证施工安全的有效措施。 多层支架安装时,“应水平,应铅直,应在同一中心线上”以利于混凝土重力及施工荷载的传递。 5.2.8 模板及支(拱)架不得与脚手架相互联接,以防脚手架受力引起模板和支架变形。 除模板与脚手架整体设计外,模板不应与脚手架发生联系。
5.2.12 浇筑混凝土和砌筑前,应对模板、支架和拱架进行检查和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施工单位在浇筑混凝土或砌体砌筑前,应对模板及支(拱)架的平面位置、高程、各部尺寸、支撑强度、稳定性等进行自检和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还规定工序间进行交接检查,以满足浇(砌)筑工序的要求,并应作出施工记录。
浇筑混凝土和砌筑前,应对模板、支架和拱架进行检验并形成记录;施工过程中应对模板、支架和拱架进行观察和维护,发现跑模、变形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止施工,采取措施,并形成记录。 浇筑混凝土时,模板、支架和拱架在混凝土重力、侧压力及施工荷载等作用下胀模(变形)、跑模(位移)、甚至坍塌的情况不是没有发生过,为避免事故、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对模板、拱架和支架进行观察、维护和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进行处理,应高度重视(浇筑后也是不可忽视的)。 5.3 模板、支架和拱架拆除
“模板、支架和拱架拆除”另组一节,主要是从工程实体的安全性(结构安全)考虑的。
过早拆模、由于混凝土强度不够造成结构沉降变形、开裂、甚至坍塌事故时有发生。为保证结构的安全和使用功能,提出拆模时的混凝土强度的要求,该强度通常的反映为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的强度。对拆模时的混凝土强度应从严控制。
模板、支架和拱架拆除前提是符合设计要求(包括拆模时间(龄期)、拆模温度、拆除强度、拆除程序、拆除方法等应符合设计规定要求)。
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本规范或相关标准规定。
模板、支架和拱架拆除与工程实体的混凝土强度有直接关系,同时与结构型式、结构尺寸、脱模剂等因素有关。
模板及支架的拆除程序和要求,应根据设计要求,施工方式的特点和需要,事先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确定。
模板和支(拱)架拆除的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方案执行。
5.4节 检验(验收)标准
需要说明的:本节检验(验收)条款未对土、砖等胎模或土牛拱胎做出规定,需要时可参照相关标准执行或参照木模板的检验(验收)条款,目的是在降低成本并确保工程质量。
5.4.1 模板、支架和拱架制作及安装应符合施工设计图(施工方案)的规定,且稳固牢靠,接缝严密,立柱基础有足够的支撑面和排水、防冻融措施。
本节的主控项目只此一条,这是保证施工安全并对混凝土成型质量起重要作用的项目。 5.4.2~5.4.3 本次修订以上2条规定基本与原标准相同。
6 钢 筋
城市桥梁工程占地有限,在红线内设置钢筋加工场的可能性较小,在城市繁华区建造桥梁工程施工临时占地的可能性更小。通常采用在基地或构件加工厂下料集中加工,现场绑扎成型的方法,因此钢筋加工前,应高度重视设计图的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钢筋加工,严格执行首件验收制度,加强过程控制。 6.1 一般规定
6.1.1 当前我国生产的钢筋品种规格较多(热轧、冷轧、带肋、光圆、余热处理及涂层钢筋等),实际设计给出的钢筋品种主要为《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GB1499.3、《环氧树脂涂层钢筋》JG3042等。还包括《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 其中冷轧带肋钢筋一般用于桥面铺装混凝土;环氧树脂涂层钢筋一般用于相对环境条件较差或耐久性要求较高地域(氯盐锈蚀环境条件)、(位处Ⅲ类或IV类环境的桥梁,当耐久性确实需要时,其主要受拉钢筋宜采用环氧树脂涂层钢筋;预应力锚筋、锚具及连接器应采取专门防护措施。)。
6.1.2 钢筋应按不同钢种、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如何分批验收在检验(验收)条款、主控项目的6.5.1条有明确规定(6.5.1条有三款内容)。 钢筋是构成混凝土工程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混凝土构件承载力至关重要,对其质量从严控制。(尤其是在当前的钢材市场条件下,原材料质量控制是首要条件)
使用的钢筋是否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直接影响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因此钢筋进场时,必须按批抽取试件做力学性能(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和伸长率)试验和工艺性能(冷弯)试验。其质量及品种、规格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本次修订的重点中:强调原材料进场的控制。
6.1.3 钢筋在运输、贮存、加工过程中应防止锈蚀、污染和变形。 本条从钢材管理角度提出要求(作出规定),是对施工单位的规定。
6.1.4 钢筋的级别、种类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当需要代换时,应由原设计单位做变更设计。 本条规定明确钢筋代换由设计单位负责。 目的:以满足结构设计的要求。
当发生特殊情况,需要钢筋代换时,为保证设计意图不产生偏差,应由原设计单位做变更设计,确保满足原结构设计的要求。
6.1.5 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未经冷拉的HPB235热轧光园钢筋制作,不得以其他钢筋替代。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是针对预制构件的安全性进行规定。 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未经冷拉的I级热轧钢筋制作(严禁使用冷拉钢筋,不得以其他钢筋代替)。每个吊环按两肢截面计算,在构件自重标准作用下,吊环的拉应力不得大于50Mpa。当一个构件设有四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