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防损管理手册
理等。
四、仓库的其他安全管理 ●防汛
1、现状分析(这里说明以前是什么情况,有潜在的。。。风险等) 2、预防措施 2.1 建立预防小组 2.1.1预防小组领导、成员
2.2预防设施准备(购买什么设施、保管地点、保管人) 2.3平时的检查与演练管理 2.4台风时的巡查与事故管理。
安全工作的要求
(1) 在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的基础上,还需编制必要的规章制度及规程,以向工作人 员具体规定在操作、管理和维护保养时关于安全工作的要求。
(2) 堆垛机应由接受过劳动保护教育、安全技术及操作维护技术培训,并经过具有资 格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维护保养,其他人员一律不准私自操作。 (3) 非操作人员严禁接触和任意扳动操作面板上的操作开关。
(4) 开机启动之前,必须将所有主令开关复位,必须检查机上机械、电气安全装置是 否正常;否则,严禁启动。
(5) 被储存货物应严格按托盘尺寸和规定尺寸堆放,不得超宽、超高、超重。
(6) 当托盘位置在堆垛机上显示不准时,应从自动状态切换为手动状态,整理后再切 换为自动状态运行,严禁在自动状态下整理。 (7) 堆垛机运行的通道两端应设围栏。
(8) 堆垛机工作时禁止人员进入或通过巷道。
(9) 主管人员应把堆垛机修理和禁入地事先通知所有当班人员。
(10) 维修时必须切断堆垛机主电源,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堆垛机维护修理工作应尽可能在巷道端头进行。
(11) 所有维护保养工作只能在载货台降到最低位置时进行, 载货台下严禁站人。 (12) 维修人员在高于1.5m 以上从事作业时应系安全带。 (13) 在有电压情况下维修、调整时,应有两人进行。 (14) 损坏的电器零部件只能用原型号规格更换。
(15) 机构的所有试验性接通都只能经维修负责人同意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16) 在接通隔离开关或机构之前维修负责人应事先通知堆垛机上及巷道内所有人员,并确认他们已在安全地带。
(17) 禁止堆垛机上有任何非固定物品和工具放在非指定地点的情况下启动。 (18) 堆垛机修理后,只准许堆垛机处于良好状态下由负责操作的人员启动。 (19) 禁止有故障的堆垛机继续使用。
(20) 手动操作堆垛机工作完成后和下班时,必须将堆垛机开至原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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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若堆垛机处于联机操作方式,下班时必须将堆垛机召回至原位。
手工搬运
1).搬运重物之前,检查物体上是否有钉、尖片等物,以免造成损伤。 2)应用手掌紧握物体,不可只用手指抓住物体,以免脱落。
3)搬运重物时,应特别小心工作台、斜坡、楼梯及一些易滑倒的地方,经过门口搬运重物 时,应确保门的宽度,以防撞伤或擦伤手指。 4)搬运重物时,重物的高度不要超过人的眼睛。
5)当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一起搬运重物时,应由一人指挥,以保证步伐统一及同时提起及放 下物体。
6)当用小车推物时,无论是推、拉,物体都要在人的前方。
具体的[人为因素]控制方法
来源:体力搬运重量限值 GB12330-90 三井住友海上安全防灾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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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搬运
1) 检查车辆 ,确保叉车的各项性能都能正常发挥作用。(请参考下图) 2) 叉车启动前需注意周边环境,确保安全后再开始启动叉车。 3) 叉车行使时需注意的要点如下: ◎行驶时,货叉底端距地 面高度应保持300 - 400mm、门架须后倾。 如 货叉升得太高,会增加 叉车总体重心高度,影 响叉车的稳定性。另外, 行使过程中应小心驾驶 避免碰触障碍物或人。 ◎卸货后应先降落货叉至 正常的行驶位置后再行 驶。
◎非特殊情况,禁止载物 行驶中急刹车。
◎叉车在运行时要遵守厂 内交通规则,必须与前 面的车辆保持一定的安 全距离。
◎叉车运行时,载荷必须处在不妨碍行驶的最低位置,门架要适当后倾,除堆垛或 装车时,不得升高载荷。在搬运庞大物件时,物体挡住驾驶员的视线,此时应倒 开叉车。禁止在坡道上转弯,也不应横跨坡道行驶。 ◎叉车载货下坡时,应倒退行驶,以防货物颠落。 4) 装卸时需注意的要点
◎叉载物品时,应按需调整两货叉间距,使两叉负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 应贴靠挡货架,叉载的重量应符合载荷中心曲线标志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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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叉车接近或撤离物品时,车速应缓慢平稳,并注意车轮周 边环境。
◎用货叉叉取货物时,货叉应尽可能深地叉入载荷下面, 还要注意货叉尖不能碰到其它货物或物件。应采用最小的 门架后倾来稳定载荷,以免载荷向后滑动。放下载荷时, 可使门架小量前倾,以便于安放载荷和抽出货叉。
◎禁止高速叉取货物和用叉头与坚硬物体碰撞。 并且,叉 取货物时应从正面来叉取货物。 ◎禁止超载作业。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 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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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
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 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
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 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
于一百平方米, 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 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
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 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
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 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 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
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 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 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
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 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 机构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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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 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 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 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
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 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
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
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 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 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 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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