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使用不合格的设备或与设计不配套的设备,发现一次罚使用单位100
元/台。造成后果的另行追究责任;
5、 如因维护不到位而造成失爆,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按矿发《任
楼煤矿安全管理1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6、 带电检修设备或不按停送电制度执行停送电的,按失爆处理; 7、 风电、瓦斯电闭锁开关用棍棒或其它东西顶住或塞死,导致风电、
瓦斯电闭锁不起作用的,发现一处罚使用单位1000元。责任者进“三违”学习班。 三、井下供电管理
(一)、全矿井下电气设备的供电必须有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布
置图,并且每半年更换一次。
(二)、新安装的电气设备必须有供电设计,煤巷掘进工作面局扇必须使用
双电源自动切换开关,供电设计由安装单位负责编制。经使用单位技术主管、区长签字,安监处机运科、机电科、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审批后的供电设计必须交电管队备案,施工单位必须按审批后的设计施工。
(三)、新采区机电设备安装后必须调度所组织验收,机电科参加,验收合
格后方可供电投入使用。验收内容包括电缆吊挂、设备完好、电气防爆及三大保护等方面。
(四)、各单位的供电系统如需改线搭火、增容、拆除,由单位提交申请报
告,附供电图,经电管队审核,审核的内容有线路的总容量、开关保护整定及灵敏度是否符合要求,搭火地点是否合适等,并经机电科、调度所、安监处及矿值班人员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局扇运行的申请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施工后由电管队监督检查。
(五)、 井下各变电所要有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电管队应有与实际
相符的采区供电系统图,并标明电气设备名称、型号、容量、电缆的规格及长度、母线盒、短路电流值及保护装置整定值。
(六)、 井下严禁无计划停电,正常检修停电申请需经电管队、机电科、
调度所、安监处及矿值班人员审批,方可施工。局扇停送电必须经矿总工批程师批准,否则按无计划停电处理,造成后果,另行追究责任。
(七)、采区停电申请单一式四份,交调度所、机电科各一份,施工单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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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一份到变电所执行停电工作。供电系统改动时,施工单位必须将审批过的搭、拆火申请报告单交电管队一份,由电管队更改变电所系统图,开关标志牌,并及时通知井下变电所的变电工。
(八)、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气设备线路不查明原因,不准通知送电,
否则责任人按 “三违”处理,造成后果另行追究责任。 1、 故障线路故障未排除前; 2、 打有栅栏或无人工作的巷道;
3、 风电瓦斯电闭锁失去作用的采掘工作面; 4、 长期停用的线路或设备未经过安全检查; 5、 存在电气失爆或三大保护不全等供电安全隐患; 6、 对供电线路情况不了解。
(九)、 井下电工下井必须佩带与工作电压相适应的试电笔(660V的使用
0~1000V试电笔,1140V的电压使用100~1500V的试电笔,)及本人“停电牌”,瓦检仪,电工操作证,否则无权检修电气设备或处理电气事故。检修电气设备需放电时,瓦斯浓度必须在小于1%时方可进行。开关停电必须闭锁,且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停电牌,且停电、挂牌、摘牌、送电由同一人负责。
(十)、井下修护地点的电缆和电器设备,修护单位要制定具体可行的防护
措施,电缆要使用割开的钢管缝合套住电缆保护,电缆和电器设备的维护单位要加强监督,每天要有检查记录,修护结束后,修护单位应按标准作好电缆的吊挂恢复工作,否则电缆未整理结束,视为修护工作未结束。
(十一)、井下电机车上的防爆部件要保证隔爆性能,不准带电修理电机车,
人员上下乘人地点的架线必须安装分段开关,架线拉线瓷瓶必须完好无损,并连接紧固。
(十二)、各使用单位需对各自范围内的电气设备每天进行1次防爆性能检
查,电管队需对井下的电气设备每月进行2次防爆性能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存档。电管队负责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填写井下电气业务联系单,通知使用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十三)、处罚规定:
1、 采区工作面安装或掘进头施工无供电设计的,或不按审批的供电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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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的,按无措施施工的管理办法执行,
2、 井下严禁无计划停电,停局扇的必须经通风区,矿总工程师批准,否
则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者进“三违”学习班;
3、 采区电工下井没按要求佩带合格的证件、试电笔、停电牌、便携仪的
责任人按 “三违”处理;
4、 修护单位在修护地点没按措施要求保护电缆及电器设备的,罚修护单
位施工负责人500元,并限期整改,造成后果的另行追究; 5、 电气设备不按周期对防爆性能进行检查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次100
元的罚款;
6、 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职能部门联系的工作,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
每次200元的罚款。 四、 三大保护装置的管理 (一)、过流保护
1、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过流保护整定值,由安装单位根据供电计算整定值
整定。采区变电所内的设备整定值由电管队高压组负责整定,以上整定均需经电管员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运行中电气设备的过流整定装置,要随负荷的变化由各维修单位负责
及时调整,保护的整定要按《矿井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进行整定并上报电管队,计算结果要存档备查,严禁将保护甩掉不用,电气设备的综合保护整定要与设备容量相符,机电科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定期对各采区变电所系统的高、低压防爆开关的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并记录存档报机电科。
3、 高、低压电器设备上井检修时,应按电器设备试验要求试验,必须对
其保护装置进行校验,按校验值重新标定刻度,并出具检验报告。 4、 对新购置的高压开关及保护装置校验,下井前使用单位必须与机电科
联系,由试验人员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 变电所内的过流保护装置需整定和变动时,要经电管队技术员计算,
机电科工程师审批,由电管队指定专人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和整定计算存档,调整后要及时更换设备上的整定值标志。 6、 处罚规定:
(1)、电气设备不按周期进行检查调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次100元的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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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电管部门同意,私自调过流保护装置罚款500元,造成后果的
另行处理;
(3)、各种保护严禁甩掉不用,否则罚使用单位200元/台,责任者进“三
违”学习班;
(4)、井下电气开关严禁挂大保险,以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否则发现
一处罚款300元;
(5)、井下各变电硐室及配电点处的过流整定值应与实际整定值不一致
的,,发现一次罚使用单位500元。 (二)、漏电保护装置
1、 各低压馈电网上,必须装设带有漏电闭锁的检漏继电器,且动作灵敏
可靠,严禁将检漏继电器甩掉不用。
2、 采煤工作面,掘进头的煤电钻,必须装设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
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停止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综合保护开关严禁甩掉不用,并应每班试验一次,试验由单位维护电工执行,并记录好每月底30号报电管队存档。
3、 中央变电所和采区变电所变电工,局扇每天中班14:50 ~ 15:00
对各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接地试验,动力线路每天中班16:30~17:00试验,并填写记录,无人看管的变电所检漏日试验,由矿平衡使用单位试验,综采的低压检漏由综采电工试验,试验结果应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维护单位处理,修复正常后可送电。各试验结果的记录台帐每月底30号交电管队存档。
4、 在瓦斯检查员的配合下,电管队每月25号~30号对检漏继电器进行
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发现有故障时,立即停电处理,查明原因,严禁强行送电,并作好记录。
5、 检漏保护装置使用单位维修电工每月至少对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详细检
查,新安装的检漏保护装置在首次投入前应做一次远方漏电试验,试验正常方可投入使用。
(三)、各种机电设备维护单位对所属范围内的重要电气设备(6KV)绝缘
电阻检查每6个月一次,并将检查结果交电管队存档。
(四)、 各单位井下使用的开关保护插件,每6个月需交机电科校验一次,
并将结果交电管队存档。
(五)、各单位使用的自动切换开关每天14:50 ~ 15:00应派专人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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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正常,并建立专项的试验记录。 (六)、处罚规定:
1、 井下发现停用漏电继电器者,罚使用单位500元,责任者进“三违”
学习班。并立即停电整改,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2、 运行中的煤电钻要坚持班班检查,确保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完好,不
记录或保护不起作用的罚使用单位200元;
3、 电气设备不按周期进行检查调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次100元的罚
款;
4、 每天不进行自动切换开关的切换试验,罚维护单位500元,由于自动
切换开关的本身故障造成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的,将按照矿有关瓦斯治理相关的处理办法执行;
5、 不按时上交各种试验记录、资料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每项100元的
罚款。 (七) 、接地保护
1、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工作,应按《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和
测定工作细则》的要求执行,严禁接地保护不合格的设备投入运行。 2、 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每班应由司机或维修电工、变电工进行一次外
观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 电气设备在安装检修或移动后,应详细检查其保护接地的完善情况,
机电科每年至少将主接地极详细检查一次,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存档。
4、 井下主接地极,主接地网的接地电阻的测定由机电科负责,每季度至
少进行一次,并将测定的结果记录存档,如有问题及时处理。新安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绝缘电阻及接地电阻的测定,必须在投入运行前由安装单位测定,各配电点局部接地极的接地电阻测定由维护单位按季度进行测定,并将测定的记录报电管队存档。 5、 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1)、每个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2)、所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3)、每个低压配电点(有馈电开关的地点)或装有3台或3台以上的电
气设备地点;
(4)、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巷运输巷以及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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