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报处理,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违者每次罚50元。
10、设备检修后必须试车运转正常,检修工应按规定填写各种检修记录,经司机签字以后方可离开检修车间,检修记录填写不规范,罚责任人10元,没有试运转就离开车间,按脱岗处理。
11、设备检修结束后应保证24小时内能正常运转,如由于检修责任未尽到造成检修过后的设备不能 正常运转的24小时的,根据情节罚检修人员及包机人员20—100元。
12、设备出现事故后,队值班人员必须及时组织人员抢修,抢修人员接到通知以后,必须在10分钟内赶到现场,违者罚20元,事故处理结束后,队值班人员应组织相关人员开追查会,查清原因落实责任,不追查者,罚值班人员50元,各班组都必须设一个事故记录本,由事故处理负责人负责填写记录,(内容包括:事故详细经过,处理过程等)没有记录本罚班长20元,事故处理负责人不填写记录罚20元,另外由队技术员负责填写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技术员不填写记录罚20元。 13、出现事故以后隐瞒不报者,罚负责人每次20—100元,造成事故扩大
的,视情节予以处理。
14、由于检修工责任未尽到造成重大机电事故,根据事故性质上报矿领导
处理。
15、检修结束后必须向司机交代清楚,违者每次罚责任人20元
16、检修工到车间时,除施工造成的设备、环境卫生应打扫外,车间责任
范围内的所有设备环境卫生必须打扫,违者当天工资中的环境分扣除,罚20分。
机电科值班制度
为了保障矿井生产秩序,加强生产指挥,特制定机电科值班制度: 1、 各级值班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科
值班请假),值班期间严禁喝酒、待客。
2、 科值班人员行使科长权利,负责全科当天安全生产,有权组织调动全
科各单位人员进行抢修、抢险及处理对安全生产有直接影响的其它事宜。
3、 凡不服从值班指挥,干部给予调动工作岗位,工人给予停班、罚款处
理或调动工作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4、 科值班人员要负责矿生产调度命令的贯彻、落实、汇报,当天出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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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要及时调动人员组织检修,出现大的人身和机电事故要迅速向矿调度所、科长汇报。
5、 队值班人员要认真开好班前会、班后会,贯彻矿、科会议精神,加强
班前安全、劳动纪律、操作规程教育,做好本队当天安全运转工作。 6、 各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按时、按质完成上一级安排的工作。 7、 各级值班人员要严格交班制度,并做好记录。
8、 各级值班人员对上级安排的工作,完成情况要及时进行汇报。 9、 科、队值班人员每天不少于三次查岗(地面由科值班人员组织)。 10、 科值班人员应严格按“三不放过”原则对当天事故进行追查,拿出初
步处理意见(同安全科长一起组织追查)并及时向科长汇报。 以上各条,如有违者,给以严肃处理望认真执行。
机电科班前会制度
为了更好地落实矿安全、生产,机电科特制定班前会制度。 1、 机电科下属各队,必须实行班前会制度,由队长(队值班人员)负责
组织本队的班前会,当日各队出勤人员必须按时参加班前会。 2、 机电科分管科长每周至少参加一次班前会。
3、 会议要针对本队实行情况安排当日(班)的安全、生产工作,针对不
同工种,当日(班)的生产工作要布置清,安全注意事项要布置细。 4、 会议要及时传达矿、科会议的各种安全生产信息。
5、 发出当班职工精神状态不好或饮酒者,严禁安排其上岗工作。 6、 班前会要及时总结本队工作,对工作没完成的,要分析原因并及时处
理,对工作完成好的进行表扬。
7、 参加班前会人员按时到场,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抽烟、不开小会。
否则将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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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安全供电管理规定
一、 全矿井下电气设备的供电必须有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布
置图,并且每半年更换一次。
二、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必须有供电设计,煤巷掘进工作面局扇必须使用双
电源自动切换开关.并严格遵守拆、搭火。
三、 新采区机电设备安装后必须调度所组织验收,机电科参加,验收合格
后方可供电投入使用。验收内容包括电缆吊挂、设备完好、电气防爆及三大保护等方面。
四、 井下各变电所要有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电管队应有与实际相符
的采区供电系统图,并标明电气设备名称、型号、容量、电缆的规格及长度、母线盒、短路电流值及保护装置整定值。
五、 井下严禁无计划停电,正常检修停电申请需经电管队、机电科、调度
所、安监处及矿值班人员审批,方可施工。局扇停送电必须经矿总工批程师批准,否则按无计划停电处理,造成后果,另行追究责任。 六、 采区停电申请单一式四份,交调度所、机电科各一份,施工单位保留
一份到变电所执行停电工作。
七、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气设备线路不查明原因,不准通知送电,否则
责任人按 “三违”处理,造成后果另行追究责任。 1、 障线路故障未排除前; 2、 有栅栏或无人工作的巷道;
3、 电瓦斯电闭锁失去作用的采掘工作面; 4、 期停用的线路或设备未经过安全检查; 5、 在电气失爆或三大保护不全等供电安全隐患; 6、 对供电线路情况不了解。
八、 井下电工下井必须佩带与工作电压相适应的试电笔(660V的使用0~
1000V试电笔,1140V的电压使用100~1500V的试电笔,)及本人“停电牌”,瓦检仪,电工操作证,否则无权检修电气设备或处理电气事故。检修电气设备需放电时,瓦斯浓度必须在小于1%时方可进行。开关停电必须闭锁,且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停电牌,且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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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挂牌、摘牌、送电由同一人负责。
九、 井下修护地点的电缆和电器设备,修护单位要制定具体可行的防护措
施,电缆要使用割开的钢管缝合套住电缆保护,电缆和电器设备的维护单位要加强监督,每天要有专人检查,修护结束后,修护单位应按标准作好电缆的吊挂恢复工作,否则电缆未整理结束,视为修护工作未结束。
十、 井下电机车上的防爆部件要保证隔爆性能,不准带电修理电机车,人
员上下乘人地点的架线必须安装分段开关,架线拉线瓷瓶必须完好无损,并连接紧固。
十一、 各使用单位需对各自范围内的电气设备每天进行1次防爆性能
检查,电管队需对井下的电气设备每月进行2次防爆性能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存档。电管队负责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填写井下电气业务联系单,通知使用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十二、 处罚规定:
1、 各采区区工作面安装或掘进头施工无供电设计的,或不按审批的供电
设计施工的,按无措施施工的管理办法处理;
2、 井下严禁无计划停电,停局扇的必须经通风区,矿总工程师批准,否
则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者进“三违”学习班;
3、 电工下井没按要求佩带合格的证件、试电笔、停电牌、便携仪的责任
人按 “三违”处理;
4、 修护单位在修护地点没按措施要求保护电缆及电器设备的,罚修护单
位施工负责人500元,并限期整改,造成后果的另行追究; 5、 电气设备不按周期对防爆性能进行检查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次100
元的罚款;
6、 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职能部门联系的工作,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
每次2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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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搭火审批制度
一、 新采区或掘进头施工前必须由安装单位负责编制供电设计。并经技术
主管、区长签字,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安监处机运科、机电科、调度所会审、施工单位必须按审批后的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结束后由矿按供电设计组织验收。
二、 各单位的供电系统内如需改线搭火、增容、拆除,由单位提交申请报
告,附供电图,经电管队审核,审核的内容有线路的总容量、开关保护整定及灵敏度是否符合要求,搭火地点是否合适等,并经机电科、调度所、安监处及矿值班人员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局扇运行的申请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施工后由电管队监督检查。
三、 供电系统改动时,施工单位必须将审批过的搭、拆火申请报告单交
电管队一份,由电管队更改变电所系统图,开关标志牌,并及时通知井下变电所的变电工。
四、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过流保护整定值,由安装单位根据供电计算整定
值整定。采区变电所内的设备整定值由电管队高压组负责整定,以上整定均需经电管员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 运行中电气设备的过流整定装置,要随负荷的变化由各维修单位负
责及时调整,保护的整定要按《矿井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进行整定。计算结果要存档备查,严禁将保护甩掉不用,电气设备的综合保护整定要与设备容量相符,机电科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定期对各采区变电所系统的高、低压防爆开关的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并记录存档报机电科。
六、 由于拆、搭火使变电所内的过流保护装置需整定和变动时,要经电
管队技术员计算,机电科工程师审批,由电管队指定专人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和整定计算存档,调整后要及时更换设备上的整定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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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处罚规定:
1、电气设备不按要求进行拆、搭火申请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500元的罚款。
2、未经电管部门同意,私自拆、搭火,造成变电所内过流保护装置动作
的,罚款责任人500-10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为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爆炸事故,延长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寿命,保护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 一般锅炉、风包、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遇特
殊情况不能执行者,在保证安全运行的条件下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缓检或免检。
2、 锅炉、风包、压力容器所配备的安全装置,如安全阀等每年至少检定、
检验一次,并定期进行疏通、排放工作,以保证其灵敏,可靠。安全附件的检定、校验范围要严格控制在规定指标之内。
3、 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理或消除,对一些一时难
以消除的缺陷应采取降级、降压、限期使用直至更新等手段进行处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
4、 对一些确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检验的压力容器,应定期进行耐压试验
和测厚,同时应补做容器耐压试验残余变形测定。
5、 从事锅炉、风包、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应经当地劳动部门考核批准方
可从事该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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