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户证件类型为二代身份证时: 由出单人员准确录入客户完整信息,传送客户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影像资料,由系统自动校验证件号码准确性和唯一性后,自动审核建档。
(2)证件类型为非二代身份证时: 由出单人员准确录入客户完整信息,传送客户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影像资料,由系统自动校验号码唯一性后,提交人工审核建档。 1.2.2.2 单位客户档案建立
建档时要求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时必须提供盖有单位客户公章的投保单。
(1)客户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时:录入客户完整信息,传送客户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影像资料,系统自动校验“唯一性”后,系统自动审批建立客户档案。
如果客户提供证件名称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网备案名称不一致,以变更后客户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名称为准建立客户档案,同时传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影像资料。
(2)客户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时:录入客户完整信息,传送加盖单位客户公章的投保单原件影像资料,系统自动校验“唯一性”后,提交人工审批。
个体工商户类别的客户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无公章时,可使用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影像资料代替证件资料。 1.2.3 客户档案修改
出单人员在客户档案信息变更时,必须进行修改。 1.2.3.1 个人客户档案修改
(1)个人客户档案公共信息从无到有的修改:修改客户相关信息,传送客户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影像资料,提交系统自动审核通过。
(2)个人客户档案证件号码由15位修改为18位身份证号:修改客户相关信息,传送客户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影像资料,提交系统自动审核通过。
(3)个人客户档案公共信息变更:修改客户相关信息,传送客户身份证原件影像资料,提交人工审核。
仅删除客户名称中含有的错误字符(例如名称中含有的乱码、“?”、空格等字符时),可传送身份证复印件影像资料。
仅将客户名称中的字修改为同音字,可传送身份证复印件影像资料。 当日建档当日修改客户档案名称,可传送身份证复印件影像资料。
因客户改名或变更身份证号(非证件号码15位升18位、非出单人员录入错误),需修改客户名称或身份证号码时,提供客户身份证原件影像资料,同时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或户口簿证明(必须体现曾用名、现用名)。
因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建档,需对客户档案名称或身份证号码修改时(例如使用A客户名称,B客户证件号码建档),修改流程如下:
A.如果客户档案下无保单数据:修改客户名称或者证件号码,传送修改后的客户身份证原件影像资料,提交人工审核。
B.如果客户档案下有保单记录:核查车险、非车险系统中客户档案下全部保单的实际归属客户,如保单全部归属A客户,则将该客户档案的证件号码修改为A客户的证件号码,传送A客户证件原件影像资料,提交人工审批通过后,再为B客户建档;如保单全部归属B客户,将客户档案名称修改为B客户名称,传送B客户证件原件影像资料,提交人工审批通过后,再为A客户建档。
(4)个人客户档案非公共信息修改:修改或补充客户相关信息,提交系统自动审核通过。
1.2.3.2 单位客户档案修改
(1)单位客户档案公共信息从无到有的修改:修改客户相关信息,传送客户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影像资料,提交系统人工审核通过。
(2)单位客户档案公共信息变更:修改客户相关信息,传送客户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影像资料,生成送审批说明,提交人工审核。
如果修改后的客户名称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网备案信息不一致,须提供客户组织机构代
码证原件影像资料。
如客户名称修改后变化较大、无法判别与修改前是否为同一客户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影像资料的同时,还须提供客户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影像资料。证明材料可以是下列之一: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政府主管部门印发的关于客户名称变更通知类公文;客户出具并加盖变更后行政章的《企业变更说明》、客户名称变更前的证件材料。
(3)单位客户档案非公共信息的修改:修改或补充客户相关信息,提交系统自动审核通过。
第二章投保资料审核
投保资料是公司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的重要依据,一旦出现法律纠纷,投保资料则被当做重要证据之一。保险法及监管部门也对投保资料的齐全性、准确性、真实性等多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各级出单运营管理机构及经营机构须充分重视投保资料的重要性,应合理引导客户提交投保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填写准确性进行审核,对于出现较为明显的错误或虚假信息,应及时向客户提出并协助修改。
业务人员或代理人员引导客户的,由其负责指导客户办理相关投保手续。客户上门的,出单人员负责指导客户填写投保单。 2.1 投保单填写规则
确定承保方案后,业务人员(或代理人员)应协助指导投保人正确填写投保单。投保单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如有错误或遗漏需更正时,投保人应在更正处签字或签章。如更改超过两处时,应建议投保人重新填写,以保持投保单的严肃、整洁。但被保险人、投保人、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赔偿期限、免赔额(率)不得涂改,否则需重新填制投保单。投保人对投保单各项内容核对无误并对所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和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充分理解后,须在“投保人签名/签章”处签名或签章。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必须由投保人亲笔签字;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必须加盖公章,有委托书的可不必签章,投保人签章必须与投保人名称一致。
具体填写方式请参照附件1:投保单填写规范 2.2车险投保资料审核 2.2.1客户提供的资料
个人客户:需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例如军官证等)、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指定驾驶员还需提供驾驶证。
单位客户: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投保经办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
其他:新车需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及出厂合格证;进口车需提供进口关单等,另投保商业
险的车辆按各省市承保规定需要验车的,需提供验车照片。原系统中客户资料有误,须提供要求的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并上传证件影像。转保业务所需材料与新保业务相同;续保业务所需资料严格按照各省市产品线部门承保要求执行。 2.2.2交强险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需要对以下重要事项进行核对: (1)由投保人手工填写后签字和签章确认的投保,是否填写完整齐备。
(2)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并与行驶证、车辆登记证(或出厂合格证)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
注意:机动车种类和厂牌型号无法通过批单修改,如有错误只能进行退保批改处理。
(3)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并核对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4)业务来源:投保单无渠道名称或渠道代码信息的,应要求投保人或业务人员如实填写渠道名称、渠道代码。
(5)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其他事项。 2.2.3商业险
需要对以下重要事项进行核对:
(1)由投保人手工填写后签字和签章确认的投保单,是否填写完整齐备。
(2)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并与行驶证、车辆登记证(或出厂合格证)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
注意:机动车种类和厂牌型号无法通过批单修改。
(3)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并核对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4)暂未上牌新车业务,要求投保人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及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