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出单操作 - 图文(8)

2019-04-15 22:17

⑤拟设外部出单点保费规模应达到一定标准。由地市分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需求自行制定(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杭州、广州分公司由市公司本部制定)。

⑥拟设外部出单点须具备已取得上岗资格的出单工作人员,人员由分公司派员或合作方指定。

⑦外部出单点名称命名规则:所在机构名称+外部出单点。

外部出单点代码编码规则:省市4位代码+W+3位数字和大写字母的组合(例如:4101W56E)。 出单管理系统上线后,外部出单点代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3)出单中心应严格管控外部出单点出单权限,严格执行权限审批制度与流程。 6.1.2 人员权限管理

(1)出单中心负责对各类出单人员的出单权限进行管理,应严格按照《出单权限管理办法》、《出单人员上岗资格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出单人员上岗资格认证及权限审批制度与流程,强化出单风险管控。

(2)纳入HR系统管理的出单岗位人员、纳入销售管理系统且参与出单操作的销售人员、符合《外部出单点管理办法》要求的外部人员,均应参加总/省公司统一组织的出单人员上岗资格考试,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在出单中心授权范围内进行出单操作。

(3)出单中心对出单权限应严格执行差异化授权管理:

对归属地市分公司(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杭州、广州分公司)出单中心(含出单分中心)的出单人员,可授其该地市辖内所有机构、渠道、险种的查询、保(批)单录入、提交核保、保(批)单打印权限。

对归属支公司、内部出单点的出单人员,可授其本机构辖内对应的渠道、险种的查询、保(批)单录入、提交核保、保(批)单打印权限。分公司确有需求的,可授予超出该人员所属出单点业务范围的相应权限。

对外部出单点的出单人员,包括派驻人员和合作机构人员,仅可授其该外部机构所属渠道、对应险种的查询、保单录入、保单打印权限,且查询范围仅为所属渠道个人所属业务。对资质较好,合作信誉度高的外部出单点,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授予提交核保等出单全流程权限。 6.1.3 出单代码管理

(1)出单代码配置规则:已纳入HR系统管理的人员,其出单操作代码沿用HR系统的人员编码。销售人员的出单操作代码,沿用销售管理系统分配的销售人员代码。未纳入HR系统和销售管理系统的人员,统一按照外部出单操作代码命名规则赋码,并由出单管理系统进行代码管控。编码规则:大写字母C+4位机构代码+5位流水号。

(2)出单中心负责对出单人员的出单代码进行管理,出单操作代码实施实名制管理,一人一码,禁止串用、借用及伪造信息资料获取代码。对于超期(连续180天)未登录的出单操作代码,出单中心可撤销其出单权限并对代码进行清理。

(3)分公司根据本辖区监管要求,可将出单操作代码与电脑MAC地址绑定,强化风险管控。

6.2 投保环节风险提示 6.2.1 客户信息管理

客户信息是公司重要资源,属公司商业机密,一旦泄露将产生较大商业风险。出单中心作为系统操作部门,掌握公司大量客户信息,应严格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客户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禁止向除业务归属人以外的第三方泄露。

在客户信息维护时,应在能力范围内尽量取得真实、准确的客户信息,同时避免人为原因导致客户信息错误。 6.2.2 投保资料管理

投保资料是公司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的重要依据,一旦出现法律纠纷,投保资料则被当

做重要证据之一,投保资料缺失将给公司带来严重诉讼风险。《保险法》及监管部门也对投保资料的齐全性、准确性、真实性等多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各级出单运营管理机构和经营机构须充分重视投保资料的重要性,应合理引导客户提交投保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填写准确性进行审核,对于出现较为明显的错误或虚假信息,应及时向客户提出,并协助修改。

6.3 收付费环节风险

(1)出单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当地监管机构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无现金支付、见费出单等相关操作。对于部分特殊情况,如代办或缴费超一定金额等情况,应注意履行相关手续,做好资料留存工作。

(2)退费操作本身存在较大道德风险,出单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办理。同时应严格管控退费操作权限,并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费批退基本规定》(人保财险发(2012) 208号)定期检查退费记录及资料留存情况。

(3)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收付管理规定》要求,涉及外币业务保费收付费操作的相关内容,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5】6号)的规定处理。 6.4 单证管理风险提示

(1)保险单证及发票的保管、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司《单证管理办法》、《单证管理实务》等相关规定执行,避免单证损毁、遗失,避免造成经营风险及成本浪费。

(2)严禁系统外打印保单及出具阴阳保单。

(3)保险单证应在打印完成后并确认保单信息无误时,加盖业务印章,打印有误或损坏时应加盖作废章。

(4)作废及退保的保险单证应全联次收回归档。

(5)保单正本交予客户后,不允许补打;保险发票联已交予客户后,遗失不允许进行补打。

(6)根据总公司单证超期数据监控规则,出单中心应遵循“循环发放、控制数量”的原则,合理征订单证,限时限量领用,及时核销归档,降低各类超期单证风险。 6.5承保业务印章管理

(1)承保业务印章用于保单、批单、保险标志、保险凭证、保单抄件等承保业务单证。严禁在承保业务印章使用范围内使用行政印章。

(2)印章保管使用人设置须严格遵守岗位不相容原则。

(3)严禁越权使用印章,如:在对外出具的各类担保证明上加盖印章;在空白纸张或非保险凭证上加盖印章;将印章用作信用状况的任何证明;用印章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担保(经总公司核准的定额单证、涉外单证等特殊单证除外)等。

(4)严禁私刻印章。

(5)印章如因机构撤销、合并、名称变更或因损坏而停止使用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送交地市级分公司办公室。省级分公司办公室或授权地市级分公司办公室在发放新章的同时收回旧章,收回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销毁,并在《印章管理台账》上注明销毁日期、销毁经办人及批准人等内容。

(6)如印章丢失,印章保管使用人应立即向印章管理责任人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报地市级分公司办公室备案后重新申请刻制。

(7)非特殊情况下禁止携带业务印章外出。如遇特殊情况,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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