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合同(3)

2019-04-15 22:43

(1) 受委托人委托负责编制工程投资报表。 (2) 负责对第三方工程付款进行初步审核。 3.4.12其它协调管理

(1) 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其它管理。

(2) 负责协调各政府管理机构的关系,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 工程建设期结束后,负责做好工程范围以外、所有受工程建设影响

的土地及地上地下构筑物、建筑物等的恢复工作。

(4) 负责监督代建全过程中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确保民工的工资要按月

足额发放,项目建设期内不允许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3.4.13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

(1) 负责配合项目业主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等,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并配合有关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总体竣工验收。

(2) 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尽快向项目业主移交有关图文资料、

帐目,以及政府投资所形成的设施和库存物品,并按有关规定办妥全部移交手续。

(3) 竣工验收合格,但仍存在少量不影响质量评定的缺陷时,可先评定

验收。代建人应负责组织对仍然存在的缺陷尽快修复,全部缺陷应在工程移交结束前修复。

(4) 自项目总体竣工验收之日起,代建人应配合委托人按财政部门批准

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业主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5) 其他竣工和移交管理工作。 3.4.14其他工作

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工作,均应由代建单位负责。 3.5

对项目代建的其他要求

代建单位不得以自身或其他名义参与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审查、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不得与承接上述工程业务的单位发生经营性隶属及资产纽带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投资人。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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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代建单位的负责人和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政府机关和本项目勘察、设计、咨询审查、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

3.5.3 代建单位的负责人和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与本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咨询审查、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以及其他任何有关单位进行幕后交易牟取私利,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第四条 双方义务与责任

4.1 委托人义务与责任 4.1.1 4.1.2

按委托代建合同的相关约定向代建人支付项目代建费用。

委托人应当为代建人协调工程建设的相关外部关系,为代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4.1.3

委托人对于代建人在代建期间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的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否则视同认可。

4.1.4 4.1.5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负责人与代建人保持联系。

委托人应当支付工程前期发生的报建费、质监费、合同契证费和劳保基金等。

4.1.6

委托人应当根据需要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开展对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的稽查和监督。

4.1.7 4.1.8 4.1.9

委托人应当会同代建人确定各项功能需求和相关的建设标准。 委托人应当参与各项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的审核。

委托人应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积极配合代建人办理各种相关的手续。

4.1.10 委托人应当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进行审核。 4.1.11 委托人应当对工程施工图设计方案和预算进行确认。

4.1.12 委托人应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确保资金到位,对代建人报送的工程付

款及时审批和进行支付,且审批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1.13 委托人提出的变更要求,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代建人,并对

代建人报送的变更实施方案及所形成的成果(如投资增减、工期影响等)及时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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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代建人提供本

项目前期工作的所有资料。

4.1.15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赔偿给代建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4.2 代建人义务与责任 4.2.1

在不影响政府批准的工期,建设规模、标准和总投资不突破的前提下,代建人对委托人提供的各项功能需求和相关建设标准必须完全接受。

4.2.2

代建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根据委托人授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建设期项目代建管理的各项义务。本项目委托人对代建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一)委托人授权代建人对单项签证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且累计签证金额不超过单项工程造价1%的签证进行审批。

(二)委托人授权代建人对第三方违约直接进行处罚的权限为:一般违约责任的前两次处罚。第三次一般违约责任、严重违约责任及以上的处罚,代建人有处罚建议权,但须由委托人最终审批确定。 (三)委托代建合同中已有明确授权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除以上授权外,委托人在合同执行期间,根据需要增加或修改授权内容及范围的,委托人将另行以书面形式确定,其授权内容与之前内容有任何矛盾,以最新的书面授权内容为准。

4.2.3

代建人在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后15日内,应组建项目代建管理部,并向委托人报送项目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各专职部门负责人及派驻现场人员名单和项目代建方案,否则,代建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同时,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代建人应定期向委托人报告代建进展工作,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检查。

4.2.4

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时间、人数及人员状况派员在委托人办公地点驻场办公,并直接接受委托人的管理。

4.2.5

按照审定的工程建设概算费用,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向委托人申报。

4.2.6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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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水平相适应的服务,公正维护国家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4.2.7

本代建项目中勘察、设计、监理、采购、施工及其他服务等,按国家规定应公开招标的,由委托人负责组织各项招标工作,代建人应给予技术配合。不属公开招标范围,并经委托人批准同意,按 执行。

4.2.8

在不影响政府批准的工期,建设规模、标准和总投资不突破的前提下,本项目设备和材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和招标,需要直接确认的设备和材料的选型、使用,代建人不得直接确认,需由委托人选择确认批准后,才可以使用。

4.2.9

代建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和项目总投资,进行建设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概算和预算,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

4.2.10 委托人提出的变更要求,提前7天书面通知代建人,代建人应将变更

实施方案及所形成的成果(如投资增减、工期影响等)报送委托人,并在委托人确认后及时组织实施。

4.2.11 代建人应每月向委托人报送 “建设项目资金拨付计划”和“资金使

用情况表”,协助委托人编制基建会计报表。

4.2.12 组织各单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负责配合申报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等工

作。

4.2.13 代建人自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之后,负责协助办理档案资料保存移交手

续。

4.2.14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项目、

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4.2.15 代建人必须积极地配合和支持委托人对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的各个

阶段的稽查和监督,代建人不得以委托人直接干预代建人的正常管理工作为理由阻挠和拒绝。

4.2.16 代建人对于委托人在代建期间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必须在收到书

面意见和建议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给予答复,否则视同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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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4.2.17 对于委托人在本合同之前与第三方已签订的合同,代建人应该按照所

签订合同的要求,在委托人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认真履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合同执行的连续性。

4.2.18 代建人的责任期适用本合同3.3条的约定。在代建过程中,如果非代

建人原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征地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代建人的代建责任期。

4.2.19 代建人在代建期间,不得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同时严

格监督勘察、设计、咨询审查、检测、施工、监理等过程,杜绝上述单位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在代建过程中,委托人或代建人与第三方分别签订设计、施工、监理合同时,代建人要对第三方严格审核,不允许同一单位或关联单位同时担当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同时应严格禁止第三方转包或分包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行为。若代建人出现与第三方恶意串通的违约情形,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若代建人监管不力,造成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或转包、分包设计、施工、监理任务,代建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4.2.20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代建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代建人不承担责

任。但对违反第九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代建人应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4.2.21 代建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代建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

赔所导致委托人支出的各种费用。

4.2.22 工程的资料和档案管理,要求按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执

行,并有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4.2.23 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执行项目的过程管理。 4.2.24 确保所有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 双方权利

5.1 委托人权利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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