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委托人具有要求代建人,在不影响政府批准的工期,建设规模、标准和总投资不突破的前提下,对委托人提供各项功能需求和相关的建设标准完全接受的权利,由委托人与本代建合同项下工程的承包人签订相关合同的权利。
5.1.2 5.1.3 5.1.4 5.1.5
委托人具有参与各项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的审核的权利。 委托人对工程各项设计等变更有最终的审批权。 委托人有权组织有关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专项稽察。
代建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调换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5.1.6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提交代建工作月报及代建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1.7 当委托人发现代建人员不按代建合同履行代建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代建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代建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5.1.8 委托人有权利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代建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5.1.9 委托人有权利组织工程的招投标,同时作为业主代表参与工程评标,有权要求代建单位进行配合。
5.1.10 审核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选型。 5.2 代建人权利
代建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根据委托人授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建设期内行使以下权利:
5.2.1 向政府部门及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建设的各种手续; 5.2.2 编制上报年度投资计划;
5.2.3 有权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采购及其他服务合同谈判和进行
合同管理;
5.2.4 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5.2.5 初步审核工程概、预、结算及各项工程变更造价; 5.2.6 配合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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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对由委托人与第三方单位签订合同单位进行管理,包括合同谈判、审
查第三方单位的人员、设备投入,工程付款的初审权,权限内审批变更签证,工程结算的初审权。
第六条 项目代建费用及支付方式
6.1取费方法
6.1.1 经广州市财政局审批的工程概算额减去拆迁费用作为本项目代建费用
的取费基数,按《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穗发改投资[2005]30号),总投资概算高于1亿低于5亿取费费率按200万+(投资估算值—1亿)×1%计取。
6.1.2 计价基数为 万元(暂按发改委投资批复的工程费用),取费代建服
务费金额(暂按):大写: 万元(小写:¥ .00元)人民币。其中代建费的10%作为项目管理奖励金。
6.2代建费用支付方法
6.2.1 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代建管理费的20%,
即大写: 万元(小写:¥.00元)人民币;
6.2.2 本工程签发开工令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代建管理费的
20%,即大写:万元(小写:¥.00元)人民币;
6.2.3 完成总工程量50%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代建服务费总额
的20%,即大写:万元(小写:¥.00元)人民币;
6.2.4 工程全部完工后7日历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代建服务费总额的20%,
即大写:万元(小写:¥.00元)人民币;
6.2.5 工程竣工验收后7日历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代建服务费总额的10%
即大写:万元(小写:¥.00元)人民币。
6.2.6 完成结算审核手续后7日历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总结算价款的
100%。
6.2.7 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代建工作方案,经甲方批准后作为双方的工作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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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7.1资金的拨付 7.1.1
本项目资金由委托人统一支付。代建人负责编报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和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资金拨付需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合同和相关单位的请款申请等文件,经代建人审核后报委托人审批及支付。 支付程序:1、合同单位向代建单位申请。
2、代建单位经审核确认后向委托单位申请。 3、委托单位经审核确认后直接支付给合同单位。 7.1.2
考虑到项目建设需要,各工程用于支付前期发生的报建费、质监费、合同契证费和劳保基金等,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后委托人直接支付。
7.1.3
代建人应当按月配合委托人报送项目财务报表。
第八条 目标控制奖惩
8.1 代建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完成代建工作内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方
案(规模、标准和内容等),造成总投资超出总投资概算或施工合同价,委托人有权扣减项目代建费用,同时代建人给予超出部分的全额赔偿。 8.2 代建人应严格项目管理,节约投资成本,在工程结算后,如果实际总结算
金额少于经审批的总项目概算价 (不含征地拆迁费及经确认设计变更所造成的投资增减),则将节约资金10%用于奖励代建人。
8.3 委托人要求代建单位将总代建费的10%设置为代建项目工作组的奖励金。
委托人将于每季度对代建单位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委托人将对其处以2~10%的处罚(在结算中扣除)。对每次考核达到优秀的代建单位,委托人将给予一定的奖励,代建单位必须将该奖励金(扣除税金)按季度全部发放到项目组人员中,奖金发放记录代建单位须报委托人备案。 8.4 代建人未能达到本项目质量标准的,委托人有权扣除项目代建费用的
10%。
8.5 代建人未能实现本项目安全目标的,委托人有权扣除项目代建费用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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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代建人未能实现本项目档案管理目标或缺陷整改等其他代建目标的,委托
人有权扣除项目代建费用的10%。
8.7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如因工作疏忽、过失、或因工程建设期出现问题不及
时报告,不及时征求委托人意见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损失,应向委托人作全额经济赔偿(最高不超过项目代建费用总额)。对情况特别重大或性质特别恶劣的、人为的因素,委托人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和要求经济赔偿的权利。
8.8 如因承包方和供应方给项目造成的损失,代建人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同时代建人还必须负责追缴,并报委托人。
8.9 代建人项目负责人、项目部及其职员不得接受除委托人以外代建工程项目
参与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8.10 代建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8.11 因代建人自身失误造成变更设计所发生的工程费增涨,由代建人负担;设计
单位设计失误造成变更设计使工程费增涨,由代建人负责追究相关责任。委托人保留进一步追究有关失误人员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 保密
9.1 各方应对因订立或履行本合同而了解、取得或接触到的,与相对方有关的
所有文件、材料及其他信息(无论这些信息是技术性的还是商业性的)严格保密。除非获得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自行使用或许可相对方使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对方予以披露。各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其雇员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同时对雇员(包括远雇员)因违反本条款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2 下列各项内容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应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信息;为履行本合同而需向非相对方披露信息;代建人从政府主管部门得知时,已不再处于秘密状态,且对外披露不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信息。
9.3 各方同意,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将持续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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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补充和解除
10.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0.2 在本合同签订后,代建人因自身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代建人不能全部
或部分执行项目管理服务时,代建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有权采取措施确保本项目建设不受过大影响,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代建人应按本合同11.5条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赔偿金。
10.3 委托人如果要求代建人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项目代建服务或终止本合同,
应当提前30天通知代建人,代建人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项目代建服务。 10.4 当由于非代建人原因而被暂停项目管理服务时,代建人在收到委托人暂停
执行项目管理服务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委托人提交一份暂停项目管理服务对代建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预计延误工期等情况的书面暂停项目管理服务报告。委托人在收到代建人暂停项目管理服务情况报告5个工作日内,应与代建人商讨,并将具体意见答复代建人。代建人恢复执行项目管理服务后,按实际情况向委托人提交要求经济损失补偿和延长工期的报告。委托人在收到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意见批复给代建人,并与代建人办理拨付补偿款和延长工期的手续。
10.5 若非代建人原因而被终止项目管理服务,对代建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建
人向委托人提交经济损失报告,经委托人审核确认后,委托人应予补偿。 10.6 当委托人认为代建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项目管理服务时,可向代建人
发出警告通知。若委托人发出警告通知后15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答复,可在警告通知发出后30天内发出终止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终止。若代建人发生如下违约事项:
(1)在工程建设期内无故停止履行项目管理工作;
(2)拒绝听从或漠视委托人所发生的任何书面指令,而使工程受到实质性影响;
(3)与第三方恶意串通,造成委托人利益损害的;
(4)与第三方恶意串通,还未造成委托人利益损害时,但委托人发出警告
通知后,15日内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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