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调换主要管理人员影响工程建设的; (6)超越合同权限;
(7)在工程建设期内,出现严重隐瞒和欺骗的行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8)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委托人可终止合同的事由。
则委托人可用有记录的文件传递方式,通知代建人其违约事项及委托人的处理意见。若代建人于收到该通知15日内继续其违约事项、未能纠正、不采取或无力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等以及日后任何时间重复上述违约事项,因而可能导致项目无法如期完成或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其他严重危害委托人和公共利益的情况,则委托人可行使单方解除合同权,以有记录的传递方式通知代建人终止本合同。委托人行使终止本合同的权利并不影响追究代建人违约责任和要求赔偿或补偿等权利。
10.7 委托人行使终止本合同的权利后,即可寻找第三方替代代建人继续执行和
完成本项目的项目管理工作。终止本合同通知生效后,代建人应在10日内向委托人或该第三方移交与本项目管理有关的一切事物,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委托人或该第三方的工作。否则,因此所引起的工程延误、质量损坏、费用增加等一切责任由代建人承担。若代建人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代建人仍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各项项目管理义务。
10.8 本合同提前终止(包括协议提前终止、不可抗力提前终止和一方违约提前
终止等)或到期终止后,委托人应根据代建人履约情况支付工程比例的代建费用,代建人应按本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若已付的代建费用已超出了代建人实际完成的管理工作,则代建人有义务将超出部分的金额返还委托人。若双方在代建人代建费用结算、支付或其他事宜上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但代建人不得以此为由停止或阻挠项目工程的移交工作。
10.9 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10.10 各方经协商可以书面合同方式对本合同做出修改和补充,经各方授权代表
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有关本合同的修改合同和补充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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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双方均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违反规定的一方应当向对方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2 因代建人管理不当致使项目工程未能实现项目控制目标的,按本合同第八
条“目标控制奖惩”的相关约定执行,同时代建人还应积极整改,直至委托人满意为止。
11.3 代建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时,委托人有
权在代建人的代建费中抵扣;代建人违约若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代建人还应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但最高不超过本合同规定的代建费用总额。
11.4 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违约索赔金额均应在损失赔偿核定后十日内支付完毕。 11.5 双方均不得无故单方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10万
元违约赔偿金。
11.6 委托人不得超越本合同权利义务对代建人进行不当干预,代建人有权拒绝
这种不当干预,若该不当干预导致合同履行中止和工程质量、进度受损失均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1.7 代建人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四种:
(1) 限期争取补救措施:违约方必须在委托人限定的时间内采取补救措
施。
(2) 一般违约责任:违约一次违约方必须赔偿违约金为代建费5%; (3) 严重违约责任:违约一次违约方必须赔偿违约金为代建费10%; (4) 解除合同: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本合同解除。 两次限期争取补救措施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两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两次严重违约责任,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其他
12.1 以下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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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代建单位组织架构及人员清单
12.2 在合同期间,如由于战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合
同执行的,代建人应在事发后30天内将损失和处理书面意见提交委托人,双方应及时商定处理办法。
12.3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应申请广州仲
裁委员会裁决。
12.4 本合同的制定、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12.5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合同各方各执1份;副本12份,合同各方各执4
份。本合同经各方授权(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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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 工程项目地址: 委托方(甲方): 代建方(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项目管理、施工安装和监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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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和监理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委托代建合同的附件,与委托代建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与委托代建合同的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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