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隐私权法律问题研究(7)

2019-04-15 22:54

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以银行法为中心

第三章 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权利体系

——以客户为切入点

第一节 金融隐私与权利

一、从隐私到权利

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

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尽管各国的隐私概念和范围有

差异,但法律上对隐私进行保护的目的是相同的——尊重人之为人的独立人格、独立尊严。

虽然隐私从一种自然状态上升到法律状态的隐私权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然而这一课题研究的基本面并未产生太大的变化,其任务依然是确保每个人在与其相关的个人信息上都享有自我决定的权利。正如欧盟——中国信息社会规制专家托马斯·哈特所言,隐私权的正当性无需证明。它来源于个人自我决定的权利,而这一权利建立在个人是最后且唯一的合法性的来源的观念之上。这意味着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每个人都有权自我决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被收集、存储或发布。②

然而,总体上说,隐私权仍是一个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的法律权利,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传播手段的多样化、复杂化使得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变得愈来愈近,整个社会成了一个信息网络体。在信息社会的时代背景下,面对信息网络发展和市场交易扩大的历史条件,隐私保护的理念也相应的有所变化:即隐私空间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缩小和个人信息商业化对隐私权保护措施的影响。④

梁卿.隐私权基本问题探讨[J].高教论坛,2007,(3):180.

陈飞等译.个人数据保护:欧盟指令及成员国法律、经合组织指导方针[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序言. ③

[美]丽塔·L·艾伦,理查德·C·托克音顿.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M].冯建妹等编译,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7. ④

王学飞,雷宏.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的隐私权保护[J].金融经济,2007,(2):12-13.

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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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隐私权

国际上通常认为,信息隐私权是隐私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其涉及制定规则,以调整对诸如信用信息、医疗与政府档案等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它也称为“数据保护”;在一般语境下,尤其是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概念可以互换使用。①

从金融隐私权所指向的目标——信息而言,这种信息在性质上与医患信息、法律服务信息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即具有严格的隐私性。那么,对金融隐私信息的保护也自然在题意之中。而权利主体对法律服务信息、医患信息等职业信息的权利在我国法律上是得到认可和保护的。以法律服务信息来说,我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是相对完善的。因而,赋予客户金融隐私权,对客户的个人金融信息进行保护也是法律进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第二节 赋予客户金融隐私权的正当性分析

一、权利本位的回归

权利本位首先意味着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其次意味着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即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有为了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和权利冲突的协调,才是合法和正当的。②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一个社会对隐私权的保护程度反映了这个社会的文明发展程度。我们正处在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尊重和保护人权正逐渐成为时代的主旋律。赋予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实现权利至上的宣言和权利本位的回归,不仅有着强烈的社会基础,也有着夯实的制度基础和深邃的法理基础。

欧盟1995年《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第一章第1条即阐明了该指令的两个

①②

周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R].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9.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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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首先即保护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他们与个人数据处理相关的隐私权;其次才是禁止成员国以前者所规定的相关保护理由来限制或者

禁止成员国之间个人数据的自由流动。欧盟各成员国在其各自的国内的相关

立法中也将保护人权和自由列为立法的首要目的或将保护隐私原则规定为首要原则。如2004年法国《数据处理、数据文件及个人自由法》第1条规定,信息技术不应当违反人性、人权、隐私、个人自由或公众自由;2003年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第一编第1节规定,该法的目的在于防止个人隐私权在个人数据处理中受到侵害;1998年瑞典《个人数据法》第1条规定,该法的目的是保护公民避免因个人数据处理而对其政治信誉造成损害;1992年匈牙利《个人数据保护与公共利益数据公开法》第1条规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每个人都有权控制他或她自己的个人数据,并且有机会获取公共利益数据。②

在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关系中,客户、银行、政府之间形成了两组相互制衡的关系。一方面是政府——银行——客户的金融信息的获取、使用关系。政府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取使用这些信息,银行应当向政府提供该信息,在这个关系里,公民的隐私权要让位于政府的知悉权③。另一方面是客户——(法院)——政府之间构成的公民对抗政府滥用知悉权的救济关系。客户针对政府获取、使用其在金融机构中的隐私资料的行为,有权提出异议,甚至反对,并在司法权的干预下对抗政府滥用权力侵犯其隐私权的行为。这两组关系是相互制衡、矛盾而又统一的,在前一组关系中政府的公权力处于优先地位,在后一组关系中公民将通过司法权获得救济,政府的行为要受到司法的审查,政府的行政权受到了制约。因此,赋予客户金融隐私权的制度安排本质上是公民私权利与政府公权力之间的对抗与平衡关系的反映。

二、新金融环境下客户维护自身权利的终极需要 1、储蓄实名制的挑战

参见《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95/46/EC)第1条。 陈飞等译.个人数据保护:欧盟指令及成员国法律、经合组织指导方针[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183、257、479、565. ③

杨建锋.美国银行客户隐私权的保护[J].海南金融,2002,(6):38.

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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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储蓄实名制后,银行个人储蓄保密问题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非有权机关的非法查询、冻结、扣划;(2)有权机关的非法定程序查询、冻结、扣划;(3)储蓄机构故意或过失导致个人储蓄存款信息的披露;(4)

①储蓄机构工作人员过失或与他人恶意串通。然而囿于我国现行的金融隐私权

保护法律制度,对于实名后带来的一系列隐私保护与信息披露问题缺乏从实体到程序的规范。

2、征信制度的挑战

征信制度将个人信用信息推向社会,收集、加工和使用个人信息等各种征信活动都直接触及私人领域,有的信用信息原本就属于隐私信息。仅从目前我国个人信用数据库已经采集到的信息而言,不仅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贷款信息、信用卡信息、信贷领域以外的信用信息等等,且随着条件的成熟个人信用数据库还将采集水电费缴纳信息、个人欠税信息乃至法院判决信息。诚如央行在其主办的征信宣传活动中描述的那样,征信将为个人提供一张“经济身份证”,②显然,征信已经全方位地渗入到个人生活,在法制尚未健全,而银行和国家在征信上有着一致的利益倾向的情况下,如何保护个人的隐私利益?不可否认,征信体系的正常运转必须要求对个人隐私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措施,而个人当然唯有高举“权利”之器了。

3、反洗钱的挑战

根据我国《反洗钱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必须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我们也可以看到,建立在这三大制度基础上的反洗钱机制对于个人隐私信息具有强大的侵入性,以至于个人通常无法与之对抗。虽然此种义务是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之上而具有优先性,但是,其后体现的是国家公权力与个人私权利的博弈,因而赋予客户金融隐私权就有了现实的必要。

4、银行服务电子化新趋势的挑战

银行服务的电子化和信息化既是银行顺应社会发展的变化的结果,也是银行将来新的发展空间和运作平台。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就将银行的信息化生存趋势视为全球银行业的四大发展趋势之一,在他看来商业银行最终将进

①②

吴敏.存款业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海潮出版社,2001.76. 网易财经.第二篇 你身边的征信[EB/OL].

http://money.163.com/08/0531/22/4DA96DJM00252NGG_2.html,20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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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并承担其网络经济资源整合的任务。①然而,在现实中,银行业的电子化趋势发展并非如我们想象中的那样迅猛,这固然有技术方面、基础设施方面的缘由,但是公众对隐私权的担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缺乏安全感不能不说是一个相当重要的主观因素。如下图就显示了银行应对这一问题引起重视。

图3:采用网络银行商业模式的障碍示意图

缺乏安全/信任 隐私权 内容的可获得性 缺乏标准 社会接受程度 不了解发展潜力 组织障碍 登录限制 27% 20% 12% 11% 7% 6% 6% 6%

资料来源:[英]亨利·英格勒,詹姆斯·埃森格.银行业的未来[M].李晓欣,谭东海译,北京: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40.

鉴于此,有学者建议,对于如隐私权等网上银行交易中最易遭受侵犯的消费者权益,立法机关应考虑通过强制性法律的建设为之提供特别的保护,并且应在有关网上银行业务监管法律规则中强调有关保护客户隐私权与个人数据的内容。②总之,在现行法律环境下,我国应将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的精神进一步贯彻于网上银行业务的相关法律。

第三节 客户金融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博弈分析

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从根本上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权利,它具有保守、封闭和自控的特点。知情权是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具有公开、开放和外向的特点。隐私权与知情权具有天然的对抗性。

[英]亨利·英格勒,詹姆斯·埃森格.银行业的未来[M].李晓欣,谭东海译,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序言. ②

余素梅.网上银行业务安全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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