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以银行法为中心
一、知情权的知己指向与金融隐私权保护
从个人的权利方面看,客户作为银行的金融服务的消费者,其将信用资料提供给银行,信息源头在于消费者个人,银行是信息的记录者和保存者,消费者基于下述理由有权知悉银行关于他的信息的内容:一是,消费者是自己隐私权利的享有者,他有权知悉他人对其隐私的记录;二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对银行有关记录内容准确性和正确性的保障。而为了保障银行利益,降低风险,消费者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正确性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银行不允许消费者了解自己的信用信息记录,银行就有可能冒道德的风险,歧视消费者。①
二、知情权的知他指向与金融隐私权保护
知情权本来是相对于国家权力的传统的自由权,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它的作用也在不断地扩大。②随着信息传送方与接收方的分离,加之作为信息接收方的一般公民在不断发展的社会中日渐沦落为相对的弱者,因此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信息接收方对于信息传送方的信息“接近权”(Right to access),即知情权也受到了应有的重视。
为了人格的独立必须承认和保护个人隐私权,为了保持人与人的信赖关系、维系社会的协调发展又必须肯定公民的知情权。过去,人们的活动范围有限,个人的信息只是在相对狭小的地理范围中传播,市场交易的结算方式也相对简单,公众的知情权在很大程度上只为那些与自己有亲密关系或长期利益相关者享有。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向信用经济发展,信用交易成为或即将成为市场交易的主要方式,人的活动范围扩大,两人相隔千山万水也可能因为一场交易需要相互了解对方的基本信息,需要考察对方的历史信用记录。公众的知情权向隐私领域跨进了一步。③
这种权利的冲突在同一银行的客户之间表现得尤为突出。本质上而言,
④这种冲突关系源于同一银行所服务的多个客户之间的不同利益。银行的问题
吴志攀.金融法的“四色定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41.
渠涛著.民法理论与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63. ③
王学飞,雷宏.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的隐私权保护[J].金融经济,2007,(2):13. ④
谈李荣.英美银行保密义务规则的冲突与制衡[J].河北法学,2004,(10):133.
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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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于综合考虑这些不同的利益,既最有效地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又提供最好的金融服务。例如,A和B为同一家银行的客户,A希望银行在其收购B的计划中提供融资。而银行在其以往为B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掌握了有关B的机密信息,那么在此种情形下,银行能否对A提供融资?客户的知情权能否突破银行保密义务的规制?相类似的情况还有银行在一次拍卖活动中作为多个投标人的出借人、银行在债券发行中充当出借人和受托人等等。
第四节 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权利体系建构路径
一、金融隐私权的权利属性 1、人格权的财产性异化动向
人格权的财产性异化,亦称人格权的物化或人格权的商品化,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格权与财产权结合在一起,形成一种商业化的利益。① 在现代社会,人格权与财产权绝然对立的理论发生了动摇。②随着现代社会财产客体范围的扩张,传统的财产观念由有体物扩及无体物,新的财产权不断涌现,人格权与财产权的边界日益模糊,人格权发生财产性的异化趋势。如个人对其信息资料的权利,如金融机构里的财产信息。正所谓信息就是金钱,这些在金融服务过程中形成的隐私信息内容多样,从其中折射、反映、蕴含的资讯就更无穷无尽,更为重要的是这些信息具有潜在的巨大价值。这些信息携带的以及潜在的巨大商业价值被认识和开发出来后,成为个人财产的重要部分。
2、金融隐私权之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双重性
在传统环境下,基于条件和人们认识能力的限制,隐私的经济价值并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认识,相反,人们几乎将隐私的唯一价值或功能界定为“维护人格尊严”。然而,在信息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隐私作为一种私人信息,其经济价值已经获得极大的提升,且人们已经习惯于向特定群体成员公开自己的隐私以获取经济上的利益,此时法律应该适应这种需要,作出适当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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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J].法商研究,2006,(5):23.
马特,袁雪石.人格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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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①
金融隐私无疑是在这种变化中极为突出的一员。其本身显示的经济信息和潜在经济价值已促使其从人格利益向财产利益转化,使得金融隐私权具有经济价值而又与人身不可分割,兼具人格性和财产性并且财产性日益突出。金融隐私权不同于以精神利益为客体的民事人格权,是一种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性性质的混合性商事权利,是商事伦理制度化的产物。②因而,金融隐私权的独特权利属性就在于,它与信息持有者的经济利益或财产利益紧密相连,是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有机统一。③
二、金融隐私权的权利主体
理论界对隐私权主体的认识仅及于自然人,即只有自然人才享有隐私权,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不能享有这一权利的。我国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的主体当然是银行客户,但是“客户”这一概念尚无法律上的定义,因此对其科学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银行客户包括形式上的银行客户与实质上的银行客户。形式上的银行客户指持有银行有效账户的客户,这是当前银行客户的常态;实质上的银行客户指未持有银行有效账户,但与银行发生实质上的金融信息活动的客户,这是银行客户的非常态,对其进行保护主要基于以下原因:首先,在银行业务中开立账户只是其中一个环节,而开立账户前,银行已经与这些潜在客户有所接触,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已经发生了金融信息活动;其次,在银行账户的使用过程中,客户的资金往来等信息将为银行所知悉,而一旦注销该账户,则当事人就丧失了客户的身份,丧失了相关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这将不利于鼓励交易;第三,随着金融制度、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也越来越复杂,许多金融服务并非由一个银行独立完成,而是由更多的金融机构共同提供。客户为消费一项金融服务,可能仅在一个银行开立账户,而相关的服务却是由开户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协调完成,在开户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过程中必然发生有关的金融信息活动,如果客户
刘德良.网络时代的民法学问题[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340.
谈李荣.金融隐私权与信息披露的冲突与制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58. ③
程和红.商事人格权论:人格权的经济利益内涵及其实现与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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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金融隐私权在非开户金融机构得不到保障,金融创新活动也许会因此无法吸引客户而受到打击。
三、金融隐私权的权能
随着隐私权的发展,特别是由于个人资料已经发展成为一项资料自决权,隐私权已经越来越具有可利用的商业价值,即对个人的信息资料,权利人有权决定如何利用以及在何种范围内利用。现代社会中,完整的隐私权意义=消极被动不受干扰的权利+对个人资料积极主动控制支配权,①个人的信息隐私权不再局限于对私生活秘密的消极保护,而是更加注重对于个人信息的控
②
制和自决。笔者认为,建构我国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权利体系,应该以“客
户自决”作为核心来设计客户金融隐私权的权能体系。金融隐私权的财产权模式分析的逻辑起点是隐私权中应有的对自身信息的控制权。从这一点出发,可以将原有的只具有消极权利特征的金融隐私权设计为具有积极权利特征的金融隐私权。对金融隐私权的保护不再仅依靠侵权法的事后救济,而应赋予
③信息持有者将个人信息视为个人财富而与欲获取信息者进行谈判的能力。从
银行角度考察,银行对客户信息的开发和利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客户对这种隐私权的让渡;从客户角度考察,自决权是客户行使自由之权利的最重要体现,也是客户能对自身权益作出处分的基本方式。
1、金融隐私隐瞒权
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自己的金融隐私信息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赋予权利主体隐瞒权的意义就在于,从法律逻辑上而言,这是权利本位的首要体现,因为权利是第一性的。对于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无论是有利于权利主体还是不利于权利主体的信息,若非出于法律的规定,权利人都有权隐瞒,不对他人言明。
2、金融隐私利用权
赋予权利主体隐私利用权正是出于对金融隐私信息巨大的经济价值的尊重,是市场经济下对信息利用规律的服从和对权利主体利益的保障。权利主
郭懿美,蔡庆辉.电子商务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290. 王利民.隐私权探讨[J].浙江社会科学,2007,(3):58. ③
同上,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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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得以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行积极使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的需要。同时,应当强调的是,对金融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金融隐私维护权
隐私维护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信息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金融隐私维护权将赋予权利主体各项权利以保证自身隐私信息的不可侵犯性,包括:查询及请求阅览,请求复制副本,请求补充或更正;请求停止处理或利用,请求删除,请求损害赔偿等等。隐私维护权作为保障隐私权利的常态,是权利主体最重要的手段。如OECD就认为,个人获取并质疑个人数据的权利可能通常被认为是最重要的保护隐私的保障措施。①
4、金融隐私支配权
美国学者Charles Fried认为,信息隐私权不应局限于不让他人取得我们的个人信息,而是应该扩张到由我们自己控制个人信息的使用与流转。②隐私支配权的意义就在于权利主体可以自主支配其信用信息,自主决定允许或不允许第三人知悉和利用信用信息。其主要内容有二:一是公开部分隐私信息。公开个人隐私信息,应当依据权利主体的意志决定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这是对隐瞒权的处分。二是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对于隐私信息利用权的转让,应以合同形式为主,口头、书面形式不限,有偿无偿凭当事人约定。超出约定范围使用者,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至于未经权利人承诺而利用者,为严重侵权行为。③
作为一种开放性的权利体系,金融隐私权的诸权能之间是一个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整体,随着主体和客体的变化发展,旧有的权能可能消灭,新型的权能也可能产生。
四、我国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权利保障体系的建构 1、金融隐私权的权利宣告机制
参见OECD《关于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界流动的指导方针》解释备忘录第58条。
Charles Fried.Privacy(A moral Analysis) [J].Yale Law Journal ,1968,77:475.转引自王利民.隐私权内容探讨[J].浙江社会科学,2007,(3):58. ③
杨立新,主编.中国人格权法立法报告[R].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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