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资料、办理的流程和规范做了统一规定。除跨区迁出、注销登记、非正常户解除为限时办结事项外,其余均为即时办结事项。
119、设立登记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了解掌握税源情况的基础。 120、“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个体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沿用旧办法。“三证合一”并非取消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底为过渡期,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换发“一照一码”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从2018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121、“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纳税人识别号适用标准
(1)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采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2)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3)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作为系统识别,不打在对外证照上。 (4)对于已设立的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规定执行。2015年10月1日以前已经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继续使用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 122、“一照一码”户需要补充的税务登记信息
(1)基本信息一,核对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核算方式、联系电话、从业人数、国标行业等基本信息。 (2)基本信息二,录入办税人及税务代理人信息。系统对录入的身份证件号码进行强制校验。 (3)基本信息三,核对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信息。其中:
①自然人投资比例、外资投资比例、国有投资比例之和必须小于等于100。 ②注册资本金额必须小于等于投资总额金额。 ③投资方信息中投资比例之和必须小于等于1。
④当投资方国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方地址数据项必录。
(4)基本信息四,若机构类型选择了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总机构,此表为必填,核对信息。 (5)基本信息五,录入纳税人所处街乡、隶属关系 123、“一照一码”户信息补录规范
(1)纳税人首次办理除申报纳税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外的涉税事宜时,采集办税人员和行业等补充信息,如委托税务代理的,还应采集税务代理人信息。
(2)纳税人首次办理申报纳税事项时,应采集核算方式、从业人数、会计制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等其他补充信息。
(3)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的,应采集全部补充信息。
(4)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录入补充信息。补充信息全部采集完毕后,打印补充信息,交纳税人签章确认。纳税人无法当场签章确认的,将打印的补充信息交纳税人,提示纳税人在下次办理涉税事宜时返还已经签章确认的补充信息。
(5)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124、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25、临时税务登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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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4)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126、扣缴税款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127、组织临时登记
应办未办或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等主体登记的纳税人,在申请办理代开发票、非居民合同备案等涉税业务,或者税务机关依职权对其发起稽查、法制等涉税业务时,进行组织临时登记。 128、变更登记
(1)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录入变更登记内容,涉及税种登记信息变化的,变更税种登记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录入变更登记内容。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一照一码”户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发生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涉税信息事项变更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纳税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接收到工商部门推送的变更登记信息后,应及时更新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相关登记信息。 (4)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办理迁出。 ①《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②税务登记证件。
③《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④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⑤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⑥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处理,对未使用完的发票进行缴销,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办税服务厅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缴销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相关部门取消税务资格认定,办税服务厅按规定收缴设备,并进行增值税税控系统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纳税人跨县(区)迁入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在领取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升级规范:
对纳税人已享有的税收资质(如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等)在京津冀三地间迁移时,承接地主管税务机关继续予以认可,承接时不再审核调查,并加强后续监管。 (6)非正常户办证监控
当变更内容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或业主身份证件号码时,若系统提示“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为××机关的××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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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停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是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延长停业登记。
停业基本规范:办税服务厅受理后,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验旧发票并收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录入停业登记内容,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复业基本规范:办税服务厅受理后,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停、复业报告书》,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复业处理,发现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停、复业登记等违法违章行为的,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返还收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发票。 130、注销登记情形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31、单位和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9)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132、单位纳税人注销登记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注销登记申请信息。
(3)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检查并对未结事项进行处理。若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4)办税服务厅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处理,缴销纳税人未使用完的发票。
(5)认定管理部门取消相关资格,按规定收缴设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收缴税控设备,并进行防伪税控系统注销。出口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方可办理。 (6)收缴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即时核准注销税务登记,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7)本事项在20 个工作日内办结,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8)属于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纳税人,应按照先货物劳务税后所得税的顺序原则分别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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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税务机关应提示纳税人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33、单位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提速至15个工作日。 (2)提供互联网络注销税务登记预申请服务。 (3)提供免填单服务。 (4)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5)提供网上审批备案服务。
134、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基本规范
办税服务厅受理后,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注销登记申请信息。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检查并对未结事项进行处理。办税服务厅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处理,对未使用完的发票进行缴销,按规定收缴设备。收缴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核准注销税务登记,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本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 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纳税人已经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且无违法违章行为和欠税等情况的,即时办结。
属于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纳税人,应按照先货物劳务税后所得税的顺序原则分别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先受理的税务机关应提示纳税人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35、开具清税证明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注销时,需先进行清税申报,向税务机关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 136、开具清税证明报送资料 (1)《清税申报表》3 份。
(2)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
137、开具清税证明基本规范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后,受理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对方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传递共享,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税务主管机关按各自征管范围进行税务检查。提示纳税人应结清应纳税款、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办理发票验旧、缴销发票,取消相关税务认定,收缴有关税控设备。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并将相关信息传递至受理方,由受理方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交纳税人。对于尚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且未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即时办结。 138、设立登记国地税合作规范
(1)对已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的共同管辖纳税人,按照“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办理税务登记,国税、地税与工商、质监部门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企一码、一网互联、一照通用”。对已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的共同管辖纳税人,任一方税务机关均可为其办理信息补录,双方信息共享。
(2)对暂未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的共同管辖纳税人,实现任一方税务机关均可为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当场发放盖有双方印章并标注同一纳税人识别号的税务登记证件。对暂未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的共同管辖纳税人,任一方税务机关均可为其办理设立登记,双方信息共享。 139、变更登记国地税合作规范
已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但未换发营业执照的共同管辖纳税人申请变更登记,受理税务机关应告知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件由工商部门收缴、存档。
对暂未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的共同管辖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只需一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向一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不再向另一方提出。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由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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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税务机关收缴并核销原税务登记证件,重新发放盖有双方印章并标注同一纳税人识别号的税务登记证件;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由受理方税务机关直接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变更。受理方税务机关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后,通过双方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信息传递另一方,并将纸质登记资料进行归档,另一方税务机关在需要时可以调阅。 140、国地税协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对已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的共同管辖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可向任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清税,清税完毕后,受理方税务机关根据双方税务机关清税结果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双方信息共享。
对暂未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的共同管辖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时,一方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结注销登记手续后,应通过双方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信息传递至另一方。另一方根据接收到的信息及纳税人的申请,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 141、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名称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142、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全部存款账户账号。 143、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4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制度创新
(1)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2)探索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信息化。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通过网络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相关信息。在此前提下,探索取消电子《外管证》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 (3)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145、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46、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报送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47、核销报验登记
在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并按规定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后,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的信息,核销报验登记,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 148、《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149、非正常户解除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后,税务机关解除其非正常户状态。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情况,在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款、
滞纳金、罚款后,解除纳税人非正常状态。对已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件,并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本事项在10 个工作日内办结。
150、税务认定规范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纳税人税务资格、征收方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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