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 凭证。
(7)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19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
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也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
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小型微型企业、长期不经营企业,可采取合并征期、调整申报期限等方式减轻纳税人负担。 195、消费税申报
消费税申报包括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成品油消费税申报,小汽车消费税申报,电池、涂料消费税申报和其他类消费税申报6个服务事项。 196、车辆购置税申报..
发生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可由车辆经销商代理或代办。 197、企业所得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申报包括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申报10个服务事项。 198、基金(费)申报
基金(费)申报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3个服务事项。
基金(费)申报类服务事项基本规范主要明确了税务人员在办税服务厅为申报人办理基金(费)申报时接收、核对资料,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录入信息,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可与主税种同时缴纳不单独申报,提供自助办税设备的基本工作流程和服务要求。 199、定期定额户申报
定期定额户申报包括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2个服务事项。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200、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临时销售金银首饰未开具证明的,销售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消费税款不得从应纳税额中扣减。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不能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委托代征申报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受托单位和人员按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202、代扣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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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申报包括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和扣缴车船税申报4个服务事项。
203、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原则上按季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204、重大涉税情况报告
重大涉税情况报告包括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发包、出租情况报告3个服务事项。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置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 205、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本事项为行政许可事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税务机关办理此事项时,应告知纳税人在结算过程中,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在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206、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本事项为行政许可事项。
纳税人因有下列情形,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07、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提供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4)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6)《资产负债表》
(7)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08、退(抵)税办理
退(抵)税办理包括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批、逾期申报退(免)税批准、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核、耕地占用税退税审核7个服务事项。
209、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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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立即核实应退税额、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退税申请,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库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30 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 210、免抵退税审批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为一类的生产企业,申报时只需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表,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对应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留存企业备查;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的生产企业,申报时,应按规定提供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生产企业,申报时,除提供上述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外,还须按规定报送收汇凭证。 211、逾期申报退(免)税批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因符合规定的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
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212、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核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213、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纳税人通过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委托银行划转税款协议的方式,利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滞纳金和罚款。 办税服务厅人员向纳税人提供《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 开户银行在《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上填写银行账户信息,并与纳税人签订协议,加盖银行印章。
签署《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的,税务机关录入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并通过电子缴税系统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与纳税人签订协议,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户实行批量扣税,非定期定额户申报成功后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等系统自动划缴税款。 214、优惠办理规范
优惠办理规范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部分减少或全部免除纳税义务的过程中提供的服务规范。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按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减税、免税,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并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215、证明办理规范
证明办理规范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为纳税人开具证明其生产经营、纳税情况、进出口业务等税务文书和完税凭证及核销相关文书过程中提供的服务规范,包括证明开具、证明核销共2项23个事项。 证明开具类包括完税证明开具,完税凭证换开、重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丢失增值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开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补办,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开具21个服务事项。 216、宣传咨询规范
宣传咨询规范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通过多种途径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的包括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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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流程等内容的宣传咨询、问题解答、培训辅导等服务的规范,包括4项10个事项。 217、日常宣传
日常宣传包括税收政策宣传、办税流程宣传。 218、专题宣传
专题宣传包括热点难点宣传、重点专题宣传、税收宣传月宣传。 219、培训辅导
培训辅导包括新办纳税人培训辅导和税收专项培训辅导。 220、纳税咨询
纳税咨询包括电话咨询、互联网咨询、面对面咨询。 221、权益维护规范
权益维护规范是指税务机关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所制定的服务规范,包括需求征集与满意度调查、信息查询、服务投诉、法律救济、信用评价、中介服务及监管等6项9个事项。其中涉税信息查询、服务投诉、法律救济三项为依申请服务事项。纳税人需求征集(建议)与满意度调查、信用评价、中介服务及监管三项为依职权服务事项。 222、涉税信息查询
涉税信息查询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办税公开要求的范围、程序和时限,向纳税人提供查询服务等工作。 223、涉税保密信息查询报送资料
(1)纳税人查询自身涉税信息,应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查询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纳税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委托人本人的委托授权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向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应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单位介绍信、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查询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应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的原件、查询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还需提供委托人本人的委托授权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24、纳税服务投诉
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在纳税服务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投诉进行的审查、受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和回访。 225、纳税服务投诉处理规范 基本规范:
(1)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调查核实的,税务机关即时处理并反馈结果,在事后补填《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处理表》进行备案。
(2)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电话、信函、网络投诉和外部门转办投诉后,审核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3)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投诉应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实名投诉,要按照有关规定告知投诉人。
(4)税务机关调查后,认为投诉事实成立的,责令被投诉人立即整改,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投诉事实不成立的,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5)纳税人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进行的投诉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服务态度不满进行的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服务质效和侵害权益的投诉,一般投诉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投诉事项延期办结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税务机关在投诉事项办理结束后,对留下联系方式的实名投诉人进行回访。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了解不满意的原因后,补充调查或做好解释工作。 升级规范:
(1)对于服务态度不满进行的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服务质效和侵犯权益的投诉,一般投诉事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投诉事项延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建立上级对下级纳税服务投诉办理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将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226、税收法律救济申请
税收法律救济申请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提请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申请时,提供的咨询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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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纳税人需求(建议)征集与满意度调查
纳税人需求(建议)征集与满意度调查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集纳税人的意见或建议,为了了解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评价而开展的抽样调查、统计分析等工作。 228、纳税人需求(建议)征集规范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通过现场、电话、网络、短信、第三方机构调查等方式征集纳税人对有关纳税服务的需求和税收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2)对于能够解决的纳税人合理需求,应当按照紧急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对于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场所提出的简单合理需求,及时响应或反馈;对于一般性涉税需求,应于15个工作日内响应或反馈;对于复杂涉税需求,应于20个工作日内响应或反馈。
(3)对于暂时不能解决的纳税人合理需求,及时向纳税人说明原因,待条件具备时主动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升级规范:对于纳税人反映的一般性涉税需求,于10个工作日内响应或反馈;对于复杂涉税需求,于15个工作日内响应或反馈。 229、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信用评价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通过适当渠道进行发布。 230、纳税信用评价规范 基本规范:
(1)省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上一年度的涉税行为信息进行归集,按照规定方式进行评价。 (2)税务机关于每年4月份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名单。 (3)县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和自助办税终端向纳税人提供信用评价结果自我查询。
(4)税务机关通过官方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新闻媒体等渠道按规定有序向社会发布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5)县、市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递交的纳税信用评价复评申请;纳税人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申请。符合条件的转省税务机关按规定方式复核或补充评价。 升级规范:
(1)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采用短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2)为纳税人提供微信等新媒介途径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查询方式。
(3)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平台与其他部门共享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 (4)对A级重点税源企业提供一对一涉税业务辅导,帮助其维护纳税诚信度。 231、涉税中介服务与监管
涉税中介服务与监管是指税务机关为涉税中介机构提供告知税收政策和进行业务指导、受理税务代理和涉税鉴证报告、公告税务师事务所名单的服务,并对涉税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执业行为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检查评价和反馈。
232、文明服务规范
文明服务规范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服务要求,优化服务环境、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效的各项服务配套规范,包括4项25个事项。 233、办税服务厅功能区域
办税服务厅设置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等候休息区,是纳税人等候办理涉税事项的区域。 234、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 基本规范:
办税服务厅一般设置综合服务窗口、发票管理窗口、申报纳税窗口。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窗口设置,不设置申报纳税窗口,其业务由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升级规范:
通过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办理各类涉税事项,为纳税人提供“一窗式”服务。加强国税局、地税局合作,互设办税窗口或共建办税服务厅。 235、服务纪律
(1)保守国家秘密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2)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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