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无特别说明,除非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示情形,本办法中用以考核的项目总预算不含集团后期批准调整的预算;项目总预算和动态总预算的编审按本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六)项目总决算超过集团批准的总预算(包括调整的预算)的,扣发项目决算阶段奖金;项目总结算超过相应的预算总额(包括调整的预算)的,或者30%及以上(指结算项目数量)的上报结算与集团工程管理部审核结果发生偏差达10%的,扣发项目结算阶段奖金;
(七)项目处于停滞状态时间超过3个月,或实际完成工程量(工作量)不足计划预期30%的时段超过3个月的,不得计提该时期的奖金;
(八)集团人事薪酬委员会决定不得发放奖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阶段,若为了进一步提升项目的经济价值,提高项目经济指标,而进行项目方案调整,并使得项目总估算、总概算和总预算发生调整的,则按照经集团批准调整后的总估算、总概算和总预算为基准进行成本控制。若由于总概算或总预算的调整,而发生按第十一条第(三)-(五)款扣发奖金情形的,可不扣发奖金。
项目批准立项确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非原项目立项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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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单位)后,若建设管理单位发现项目总估算有较大偏差,应实事求是地进行项目总估算重新编审及项目再评估,上报集团。经集团批准后,按照调整后的项目总估算作为成本控制基准。
第十三条 项目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管理单位须编审项目总概算上报审批;项目主体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编审施工图预算,并调整项目总概算中的相应项目概算,作为项目总预算编审获批之前的阶段性动态总概算,并相应作为项目成本控制考核的基准。项目工程施工图基本完成后,应立即编审项目总预算,上报审批,获批后代替前述的项目动态总概算,并依此进行考核。实施过程,建设管理单位应编审项目动态总预算。
项目动态总概算和动态总预算的编审按照集团现行的《**公司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管理办法》(下称《成本控制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考核指标和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管理考核的主要指标为工期、质量和成本控制,三个指标在项目实施不同阶段的权重不同。
(一)项目前期阶段。考核内容包括项目投资估算评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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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程报批报建管理、工程设计管理、前期工程建设管理等,其中,项目投资估算评估以质量指标(指评估工作质量)为主,权重为100%;其他考核内容,工期指标权重占55%,成本和质量(包括管理工作质量和工程质量)指标权重分别占25%、20%。
(二)项目建设阶段。考核内容包括土方开挖、主体结构施工、装修工程、设备采购安装等建设管理,工期、成本、质量指标权重分别为35%、35%和30%。
(三)项目结算、决算阶段。质量(包括结算、决算管理工作质量和工程质量)和成本指标分别权重为30%、70%。
第十五条 每一考核期内,考核综合得分按照项目不同的实施阶段分别进行计算。
项目实施阶段的考核综合得分=工期考核得分×工期指标权重+质量考核得分×质量指标权重+成本考核得分×成本指标权重+奖励分-安全考核扣分-其他考核扣分-追溯扣分
第十六条 工期管理考核分值为100分。对关键路线的关键节点工期进行考核,实际工期比批准计划工期相差在5%以内,得100分;延迟超过5%,每拖延1%扣1分(均按比例计取,保留小数位后2位,下同);提前超过5%,每提前2%加1分,最多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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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后,建设管理单位应尽快组织编制工程的一级进度总计划,并编制前期工作(工程报建报批、拆迁等主体工程开工之前的工作)的二级进度计划,经集团工程管理部审核并上报集团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作为前期工作考核的工期基准;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建设管理单位应编制工程建设的二级进度计划,并同时修正总工期计划,经集团工程管理部审核并上报集团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作为工程建设期间管理考核的工期基准。集团也可为适应战略发展或项目未来运营要求,提出工程项目的关键节点工期要求,并依此要求进行考核。
(二)集团工程管理部会同建设管理单位,根据集团批准的工期计划拟定年度(或半年度)考核期内的关键节点,列入年度(或半年度)管理考核目标内。选定考核的关键节点一般为1个,若由于部分非关键线路的事项完成时间改变,而可能使得不同实施线路的关键性发生变化,则也将该等事项列为关键节点工期考核内容,并对最终影响路线关键性的事项工期进行核算。关键节点项目应在上个考核期期末或当前考核期期初编审上报。
(三)所选择的关键节点项目的计划工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并需对关键节点项目进一步细化进度计划。若关键节点项目计划工期超过6个月的,可按考核期分阶段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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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考核后,项目工期按照实际工期进行调整,作为后续工期考核的基准。原则上,未发生或未实施的后续事项的工期仍按原批准的工期计划执行,不应调整。
(五)工期计划及关键节点项目未能按时编制上报,且未获得集团批准的,暂不计发奖金。
(六)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经集团工程管理部审核,报集团人事薪酬委员会批准后,可允许考核工期顺延:
1、发生地震、风灾、雪灾、山崩等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
2、社会骚乱、战争、政府干预、行政禁令等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
3、政府区域规划调整、相关政策变动等情形;
4、集团董事会或人事薪酬委员会批准可以顺延工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考核分值为100分,考核内容如下: (一)由于建设管理单位自身责任原因,在前期报批报建、拆迁等工作中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误,导致项目进度延迟30天以上的,超过30天每延迟1天扣0.2分。或导致项目增加成本的,项目总估算在1亿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每增加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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