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市政工程案例重点汇总-培训班 - 图文(7)

2019-04-16 19:21

工程资料的内容与管理要求 P

1、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2)施工图设计资料会审、技术交底:

①开工前施工项目部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资料进行会审后,按单位工程填写会审纪录; ②设计单位按施工程序或需要进行设计交底的交底纪要;

③项目部在施工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并留有双方签字的交底文字记录。

3)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4)工程施工检验报告; 5)工程施工记录;

6)工程测量复检及预验记录; 7)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资料; 8)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 9)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 10)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验收证书。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编制要求:

1)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全面、规范,必须有上一级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公章,填写审批表;有变更时,应有变更审批程序。

2)各种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为复印件时,必须加盖供应方印章,并注明使用工程名称、规格、数量、进场日期,经办人签名及原件存放地点。

3)凡属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产品,应具有有效的鉴定证明和生产许可证,有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使用前应先进行检验。

4)对只提供技术参数的测试报告,应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对参数进行判别,并签字认可。 3、施工资料管理的要求:

1)施工技术资料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分别保存; 2)建设单位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3)总承包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并整理所有有关施工技术资料;分包单位应主动向总承包单位移交有关施工技术资料;

4)施工技术资料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应按有关法规的规定认真填写清楚。 5)施工技术资料应严格按有关法规规定,签字、盖章。

6)施工技术资料应有建设单位签署的意见或监理单位对认证项目的认证记录;

7)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请当地城建管理机构对施工技术资料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方可竣工验收。

8)施工技术资料不得任意涂改、伪造、抽撤、损毁或丢失。 4、工程竣工资料编制的要求:

1)工程竣工资料应按单位工程进行组卷。

2)封面应含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编制单位、卷册编号、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市政公用工程法规、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 P (本部分占分值5~6分,以选择和案例形式出题)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城市供水、排水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应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建筑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2)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

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3)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4)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5)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6)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7)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城市绿化条例: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4)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设计图纸已落实; ②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③施工单位已确定;

④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已落实;

⑤其他应当具2)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不要死记硬背,会指出错误就可以)

①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②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③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充物; 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⑤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⑥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3)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工程建设重量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1)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构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不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家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4)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h内写出书面报告,按以上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5)事故发生后,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录像。

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准备竣工验收时应具备:

1)施工单位应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2)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审核签字。 4)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5)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6)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9)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1)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的条件已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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