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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机械台班调整: / 。 ④其他调整: / 。 5、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⑴投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第四章中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内容齐全; ⑵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 。
6、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检验试验费、农民工工伤保险、规费和税金等的取费,投标人必须按下列给定的费率计取(计算基数按定额规定),否则作为已计取。
名称 办公楼楼装饰工程 安装工程 环境保护费 0.1% 0.4% 文明施工费 1% 2.9% 安全施工费 0.7% 1.5% 临时设施费 2.6% 7.4% 检验试验费 1.4% 1.05% 规费 税金 农民工工伤保险 5.58% 3.513% 0.132% 23.61% 3.513% 0.132%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
(十五)投标文件组成
1、投标文件由商务标投标文件和技术标投标文件组成 (1)商务标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
2) 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市场行为情况表; 3) 投标单位资格自查表;
4) 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到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资格证明书和身份证复
印件;
5) 授权委托的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 项目负责人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8) 本项目专职安全员岗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9)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的任职书(复印件);
10) 企业法定代表人(A类证)、企业负责人(A类证)、企业技术负责人(A
类证)、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A类证)、项目负责人(B类证)和项目专职安全员(C类证)的安全生产考核证(复印件);
11)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12) 投标报价书。
2、 本工程的投标文件 不提交 技术标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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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人应当使用招标文件第四章中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如不够用时,投标人可按同样格式展开。无格式的自行设计编制。
(十六)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 投标人必须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所要求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按A4纸装订成册。 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加盖印鉴。
九、投标文件的递交
(十七)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密封:投标人必须将商务投标文件密封提交,并在密封处加盖投标人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2、标志:所有封袋外面上都必须写明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和投标人的名称全称。 (十八)投标截止期
1、 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招标重要事项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指定地点。招标人在接到投标文件时将在投标文件上注明收到的日期和时间。
2、 招标人可以按本文件第(十)条规定以修改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的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期。
3、 超过投标截止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给投标人。 4、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十九)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更改投标文件。
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按本文件第(十六)和(十七)条规定的要求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密封袋上应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3、 投标截止以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开 标
(二十)开标
1、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准时参加。
2、开标会议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资格证明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参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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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本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参加。项目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不为同一人,否则视同该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3、开标时投标人必须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证书、本项目专职安全员的上岗证、企业法定代表人(A类证)、企业经理(A类证)、企业技术负责人(A类证)、企业分管安全的生产副经理(A类证)和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聘书、投标文件中所报项目负责人(B类证)、专职安全员(C类证)安全生产考核证原件(供核对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投标人未提交证件或者提交的证件不能证明其达到投标资格要求的将被拒绝投标。
4、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或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市场行为内容和其他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内容。招标人做好记录,并由各投标人签字确认。
5、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有效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6、唱标顺序按各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逆顺序进行。
7、在开标后,招标人必须先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由各投标人签证认可。检查时投标文件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提交的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不符
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3) 开标前投标人未提交证件或者提交的证件不能证明其达到投标资格要求的; (4)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5)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开标会议的。
十一、评 标
(二十一)评标 1、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由按有关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进行,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一名,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2、评标委员会应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用招标文件确定的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向招标人按得分高到低推荐 1-3 名并标明排列顺序的中标候选人。
(二十二)评标内容的保密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为止,凡属于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应保密。
(二十三)投标文件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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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修正原则: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当文字描述出现差错,但没有实质性影响投标报价时,可以按照数字表示的数额修正文字描述;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但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二十四)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不正当行为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以弄虚作假和不诚实等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二十五)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规定分析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成本价时,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二十六)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丽水市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二十七)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二十八)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前条规定作废标处理:
1、 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和盖章的; 2、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3、 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4、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5、 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招标人设立的最高限价;
6、 按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报价的;
7、 投标文件中工程数量的整数部位和小数点后二位小数、工程暂定项目价格或品牌与招标文件提供的清单不一致的;
8、 投标函的报价和投标报价书的报价不相符的;
9、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0、 投标文件有涂改和行间插字未加盖投标文件签署人印鉴的; 11、 组成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12、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复印件投标人未提交或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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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投标人提交虚假证件的;
14、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15、 不符合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表决是否否决全部投标。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因投标被否决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对投标人提供证件及资料的真实性,招标人保留核对该资料的权力,如果发现资料有虚假行为,一经查实,如该投标人为预中标单位的,招标人有权取消该单位的预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该投标人不为预中标单位的,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二十九)评标和定标将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 30 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 30 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不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十二、授 予 合 同
(三十)中标
1、招标人按《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实施细则》、《丽水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人应符合国家、丽水市有关规定和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
2、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标书面报告备案。通过3天中标公示后,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由下一名中标候选人中标,并按规定签订合同。3名中标候选人都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三十一)合同签订
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采用(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2、施工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必须向招标人提交合同总价 10 %的履约担保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采用现金形式。并按丽建发[2007]185号文件要求缴纳相应数额的现金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违约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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