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分析 阎学通 考研笔记(3)

2019-04-16 23:31

营开始了长达四十多年的冷战历史。

冷战后国际格局呈现一超多强局面,大国战略关系也发生深刻变化,大西洋西岸的西方大国内部分歧加大,法德两个欧盟领导国和许多欧盟成员国与美国的离心倾向加强。科索沃战争使得欧洲大国担心美国霸权。1998年起,欧洲国家开始发展欧洲独立防务力量,与美国要加强北约的政策背道而驰,欧洲国家开始批评美国在冷战后奉行单边霸权主义政策。(03年法德俄通过公开的联合声明谴责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

东亚地区20世纪90年代,随着俄罗斯衰退中国崛起,美国开始将中国视为竞争对手。美国加强与日本安全保障同盟的关系,将台湾纳入该同盟保护范围,目标指向中国。进入21世纪中日实力接近,政治关系紧张,出现政冷经热局面。

冷战结束初期,俄罗斯希望加入北约,中俄关系停滞,进入21世纪,加入无望,中俄结成战略伙伴关系。印度维持同俄罗斯关系,改善与中国关系,日本通过扩大经济援助改善对印关系,希望印度从亚洲侧翼牵制中国崛起。美国也调整对印证策,承认其核大国地位,开展民用核技术合作,邀请参加G8会议。

2008世界金融危机,美国综合国力实力地位相对下降,中国上升,同年中国获得奥运会金牌总数第一,08年首次召开G20峰会取代G8在世界经济中的作用。2011底中国是世界第一大外汇储备国,第一大世界贸易国,GDP接近美国50%,第二大国防开支国。201年11月,奥巴马在访问澳大利亚时发表演讲,宣布美国将增加在澳大利亚驻军以增强美国在亚太主导权,媒体认为这标志中美之间新冷战的开始,同年学界开始讨论国际实力结构是否从一超多强向两超多强演化。

第三章 国际行为体和国家主权

第一节 国际行为体

一、国际行为体的类型 (一)国家

含义:由人口、土地和政府构成的政治实体/维护统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

作为政治实体,“国家”这一概念描述的是国家的物质形态,非常容易观察。

作为政治工具,“国家”这一概念描述的是国家的社会功能。人是群体性动物,其生存是以群体内部的分工和协助为基础的,脱离了群体,一个单独的人无法生存下来的。然而人聚到一起机会必然因为个体间的利益矛盾发生冲突,没有强制性组织规则的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就不可避免地激化为暴力冲突,不建立社会秩序就无法进行社会分工和协作,群体生存方式就无法保障。没有国家机器的社会自然状态是一种没有社会等级的绝对平等社会,在绝对平等社会里,必然形成霍布斯所说那种“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式的混乱和无序。

为了克服个体利益冲突以保障群体生存,人类发明了国家这种维护社会秩序的制度方式。作为维护群体秩序的工具,国家具有双重功能,对内建立社会秩序保障社会成员进行有效的合作,对外可以组织本国民众阻止外敌入侵危害本国人的生命和财产。在国际社会中只有国家具有这种维护群体生存的功能,其他国际行为体都不具有这种功能,因此奠定了国家在各种国际行为体中的绝对主导地位。

(二)非国家行为体

包括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和个别有特殊影响力的个人(政治家和社会名流)等。

对国际组织而言,以是否代表政府为标准,可以分为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两类。政府间组织是指由三个以上国家政府参加的组织,如联合国、北约、世界银行、上海合作组织等、非政府国际组织的成员也可能是以国家为单位,但能参与的主体是各国国内的非政府组织,而非这些国家的政府,因此这些组织被视为非政府组织,如国际世界语协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非政府国际组织并不都是以国家为单位,很多都是由个人参加的国际组织,如无国界记者联盟。非政府组织与政府间组织一样,有些是非军事的,有些是军事的,如基地组织,国际锡克青年联盟,东突厥斯坦组织,圣战者运动等。

非国家行为体中,能与非政府组织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是跨国公司,微软、麦当劳、花旗银行等。跨国公司的重要性源于它们对世界经济的重大影响,一个大的跨国公司经济规模可能比十几个中小国家的GDP总和还大。

非国家行为体中,还包括个人,一些社会名流或者离职的政治家在独立地从事一些跨国活动时,可以被视为个人行为体(像爱因斯坦这类人就某一国际事件集体提出国际呼吁)。但政府官员的行为是代表国家的行为,国家领导人,国际组织领导人,跨国公司领导人都是代表本组织的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此并不是国际行为体。

非国家行为体与国家行为体的政治目标有很大不同。一般来讲,非国家国际行为体不以维护国家主权利益为目标,它们的政治主张及其国际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是削弱国家主权的。它们的活动是“穿透”国家的边界,促使国家行为体将部分主权让渡给它们。国家行为体相反,它们希望不断强化其主权功能,国家倾向于反对非国家行为体对于其主权的渗透与削弱。

二、非政府国际组织

有若干个国家的民间团体或个人参加的国际组织,依据其作用,非政府国际组织可以分为公共利益代言人和特定集团利益代表人两类。前者如非政府人权国际组织,非政府环境保护国际组织、大赦国际、绿色和平组织等;后者如土著居民团体代表大会、合法保护劳工国际协会、保卫犹太联盟等。

(一)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地位和特点

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地位是社会团体,因此它们有一个是否合法的问题,合法的非政府国际组织是与国家有一定联系的,这一类组织被认为是合法组织,因为它们的成立和活动都要受到有关国家国内法的规范。一个合法的非政府国际组织的成立需要在某个国家按照该国相关法律注册登记,在组织成员要在自己国家注册登记,先成为国内的合法团体,然后才能参加国际组织。

国际上非政府国际组织不是靠政府间的协议创立的,而是一种民间性的跨国联合,因此其国际地位的合法性取决于各国政府的承认,这就产生一些国际矛盾,一些非政府国际组织只能得到部分国家的承认,于是其合法性问题就引发国际矛盾和冲突。

非政府国际组织有四个主要特点,国际性、非政府性、自愿性,一定范围的公益性。许多非政府国际组织都具有明确的政治目的。

(二)非政府国际组织的作用

监督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特别是落实国际社会协议的行为。一些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还通过发起和领导跨国社会运动的方式,向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表达诉求、施加压力,以期待影响有关国际议程的设定和结果。这些运动多数由一些非政府组织的民间抗议活动引起,在很短时间内蔓延并形成规模很大的社会运动。20世纪末起非政府国际组织发起的国模最大的运动是“反全球化运动”,这场运动的政治目的就是阻止世界贸易组织进一步加强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原则。这些组织认为全球化的贸易自由化只能有利于跨国公司,而严重损

害中小企业,因为中小企业无力与跨国公司竞争。除了对国家行为体和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监督外,非政府国际组织也从正面配合或促进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工作,主要体现在全球治理和区域合作。

非政府国际组织与政府间国际组织另一个功能差别是前者可以更大程度上反映民意。

第二节 民族国家

一、国家的性质和形态

(一)国家的性质和阶级性问题

国家的性质是人类发明的用于满足需要的工具(水和食物、生存安全、社会温馨) 人类发明比国家更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组织方式之前,不会放弃这种方法,这意味着国家的存废有两种可能:人类发明比国家更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方法时,即使私有制依然存在,人类也可能存废国家。二是当私有制不复存在而人类还没有发明出更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方法时,人类将继续使用国家这个工具来维护社会秩序。历史经验是在人类的经济生产能力未达到建立私有制之前,人类也需要维持群体内部秩序的方法,这意味着今后没有了私有制人类仍需要维持社会秩序的方法。

国内学者:国家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政治工具,而且使用这一工具只能是统治者而不是被统治者。

依附论者:发展中国家的贫穷落后是跨国公司资产阶级联合造成的,发达国家的资产阶级和发展中国家的买办精英阶层相结合,各国政府在国际上的行为也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

民族主义者:国家既然是用来维护全民族利益的工具,民族利益又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共享的利益,因此在国际层面上国家作为政治工具只能是具有民族性而不会有阶级性

(二)国家形态

国家形态是变化的,而非一成不变。将国家作为基本形态的划分,是为了更清楚认识到这一点,不同时期,某一国家形态会在国际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然而由于历史变化的不规则性和复杂性,一个具体国家的国家形态很可能非常不标准,与基本形态有一定差异,甚至可能具有多种国家形态的特点。(英国民族国家,君主立宪国家,帝国)

国家形态的变化源于人类生活的物质和精神的变化。物质上科学技术的进步是国家不断改进统治和管理社会的方法。精神上平等思想的进步促使国家统治者们以主权平等的原则来处理国家间的关系,国家主权平等是思想的确立使得民族主权国家取代帝国成为主导国家形态。国际形态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变化源于科学技术进步和人类思想进步两个变量。但国家形态变化很慢,研究者多将其作为常量而非变量来对待。

二、民族国家的构成要素

人口、土地、政府、国际承认。国际承认与主权直接相关,主权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上拥有的权力,是通过国家间的相互承认获得的,因此获得国际承认便成为民族国家生存事物前提,没有合法的主权就成为不料在很正的民族国家。1945年联合国成立后,对国家主权的承认要经过两道门槛:一是其他国家与这个国家相互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二是被联合国接收为会员国,只有经过这两道门槛一个国家才成为合格的民族主权国家。

关于如何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成为国际社会中的主权国家,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学说,国家存在说(宣示说),国家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现实,只要宣布其独立,这个国家就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国家承认说,一个主权国家依赖于他国和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当国际社会不承认时,这个国家就没有要求其他国家对其履行任何责任的实际权力。国际承认说在国际实践

中占主导地位。只有三分之二的联合国成员承认一个政治实体是主权国家时,该政治实体才能成为主权国家。

依据一个国家是否拥有全部的主权,现代国际可以分为两类:主权完整的国家,部分主权委托于他国的国家(委托主权国)(日本没有战争权力,国防权一半以上委托给了美国,韩国将部分国防权力交给美国,美国司令有在韩国的临时指挥权)

第三节 国家主权 一、国家主权的性质

16世纪让·布丹(法)将国家定义为许多家庭和管理它们共同利益的具有主权的合法政府。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不受外部任何限制,具有永久性和绝对地位。君主是国家主权的人格化身,但受到自然法、宪法和国际条约的限制。

当代主权被认为是一国具有独立处理内外部事务的最高权力。 阿诺德·沃尔夫斯(美)指出:主权是民族国家通过自己的政府,不受外来干涉地处理内政的权力,是它在外部事务中不受外来干涉地结盟或退出结盟,参战或保持中立以更好地维护自己利益的选择权。

主权属性包括两方面,一是基本内容:对内管辖权,对外独立权、平等权、和自卫权。二是基本性质:对内最高性;对外排他性、不可干预性和不可让与性。主权的最高权威仅限于国内,不从属于任何法律,主权这种最高权威仅限于国内,国际上不能高于其他国家的法律。主权排他性是指在国际上一国的主权是独立的,独立于其他国家或国际权威。当所有国家的主权都具有排他性时,所有国家的主权就是平等的。

二、主权的范围 (一)陆地主权

陆上主权的自然地理基础的领土边界。领土边界由国际条约决定,而不是一个国家自己能决定的。合法的领土是指由别的国家承认后的政治土地,而非人长期居住的自然土地。

国家领土的取得方式 传统国际法 先占:对象是无主土地;先占应为有效占领(只适用澄清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时效:国家公开地,不受干扰的、长期持续的占有他国领土从而获得该领土主权(争议大,没有普遍适用意义) 领土取得方式 添附:由于人造或自然形成的新土地而使国家领土增加(仍合法) 征服:一国直接以武力占有他国领土(已废弃) 现代国际法 民族自决 公民投票:有关国家在符合国际法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条约或国内法规定,采取公民投票的方式,对某些有争议地区的归属进行表决,以各方都接受的表决结果决定领土的变更 交换领土 收复失地:指一国为收复其历史性权利而收复被别国侵占的领土 割让: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买卖、互换、 赠与等非强制割让目前仍属合法) (二)海洋主权

海洋主权包括水面航行和水下资源两部分。各国的领海主权是沿陆地基线向外的12海里的领海。在此区域内,国家拥有完全主权。12-24海里范围内,称为毗邻区,国家只拥有海政管理等权力,在此向外延伸至陆上基线以外的200海里处为专属经济区,在这个区域内国家拥有海洋资源的权力。国家间海洋距离小于200海里,以中线划分。

基线 陆地 内海 领海 毗邻区 公海 专属经济区(188海里) 0 12 24 200(海里)

(三)大陆架主权

国家主权范围包括海洋下面大陆架。大陆架是一国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延展到大陆架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如果一国大陆架比较平缓绵长,那主权范围最多可以扩展到距离领海基线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各临海国家一般都依据这两条规定中对自己有利的那一条来确定本国大陆架主权范围。

基线

12 200 350(海里) 海平面 陆地 2500米等深线 100海里

(四)领空与太空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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