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5)种情形中的“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具有致人重伤或致多
人轻伤、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敛财数额巨大(数额标准同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多次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等情节之一。
(6)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
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包
括以拉拢、收买、威胁等手段多次得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纵容,或者多次
对前述单位、组织中正常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形。
(7)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使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担任一定职务”,是指在各级党政机关及
其职能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的职务。
(8)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
形。
《第622号审判参考》对“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进行了补充说明,
即“主要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所伴随的违法活动,如果仅
26
仅是实施了违法活动,而未实施犯罪活动,则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认定非法控制特征的参考要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俗称“保护伞”。《执行解释的通知》
已明确规定:“根据《解释》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有国家工作人员充当
‘保护伞’,即是否要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犯罪或者为犯罪活动提供非法保护,
不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622号审判参考》中亦说明:“‘保护伞’并不
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它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现非法控制的途径
之一。根据《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规定,对仅有非法保护而
没有违法犯罪的组织,不能以“黑”定性。但反之,如果存在违法犯罪而没有非
法保护的,只要具备其他特征,仍然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五、四个特征的内在联系
《第625号审判参考》阐明:“黑社会性质组织攫取经济利益、扩充经济实
力并不是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终极目标,而只是其非法控制社会的一个必要步
骤。司法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并不是十分典型.因此,在认
27
定方法上要特别注意以“非法控制特征”为核心,用辩证的、联系的观点分析“四
个特征”的内在联系。”
六、防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降格认定
《2015年纪要》强调要正确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认
为:“打早打小”,是指各级政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
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及早打击,绝不能允许其坐大成势,而不
应被理解为对尚处于低级形态的犯罪组织可以不加区分地一律按照黑社会性质
组织处理。“打准打实”,就是要求审判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
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对于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
认定标准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依照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处理,从而把法律规定落
到实处。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一般都会经历一个从小到大、由“恶”
到“黑”的渐进过程,因此,“打早打小”不仅是政法机关依法惩治黑恶势力犯
罪的一贯方针,而且是将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时消灭于雏形或萌芽状态,防止其社
会危害进一步扩大的有效手段。而“打准打实”既是刑事审判维护公平正义的必
28
然要求,也是确保打黑除恶工作实现预期目标的基本前提。只有打得准,才能有
效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只有打得实,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惩治力度。“打早打
小”和“打准打实”是分别从惩治策略、审判原则的角度对打黑除恶工作提出的
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于二者关系的理解不能简单化、片面化,要严格坚持依法
办案原则,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切实防
止以“打早打小”替代“打准打实”。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