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同一内容的专题会议,市长、副市长原则上只参加一次。
第十八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拟确定的事项,须经市长同意。市政府会议确定的事项要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各部门要按照分工,迅速落实并及时反馈工作情况。若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要在期满后作出说明或检查。
第十九条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由提报部门于会前1周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急需研究的事项,须报经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同意后,可临时列入会议议题。
第二十条 会议议题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起草和提报。
(一)主办部门要认真起草会议议题,汇报内容要重点突出,语言表述要精炼准确,文稿打印要规范,装订要精美。议题提报之前,分管副市长要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明确意见。对需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要分条缕析,表述清楚,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二)部门起草的市长办公会议议题材料,送分管副市长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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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和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把关,由分管副市长秘书提报;部门起草的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材料,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把关,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提报。分管副市长秘书起草的议题材料,送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把关,由分管副市长秘书提报。
议题材料确定后,提报单位填写《XXX市人民政府会议议题提报单》,送有关部门会签,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会签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会议议题提报单》上签名并加盖公章。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分管副市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又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列明各方理据,由分管副市长提出倾向性意见。
各部门意见明确之后,由议题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提交分管副市长秘书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分管副市长秘书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送交分管副市长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涉及重点项目建设的,应征求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四)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臵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五)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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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等。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主管部门汇报,必要时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部门负责人会前已参与协调,会上不重复发表意见,必要时应会议主持人要求,对有关事项作解释说明。代替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副职,会前必须充分了解相关议题的情况以及本部门的意见,会上不得发表与本部门意见相悖的观点。
第二十三条 副市长、市长助理因故不能参加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的,应于会前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市政府部门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参加。因故不能与会的,要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经批准后授权副职参加。未经批准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或带助手与会。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其他重要会议的出席情况,列入部门目标考核。与会人员应提前入场,进入会场后须关闭通讯工具,会议期间不得随意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确需中途离开会场,应征得主持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也可由市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并报市长审签。
第二十五条 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议主办部门应于本年度12月30日前将会议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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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提请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市政府会议通知,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编号发送。市政府各部门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提前1周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市政府召开会议审批单》和相关会议材料。
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主办部门应提前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缩短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各种表彰原则上采取发文或媒体发布的形式,一般不专门召开会议。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只开到下一级对口部门,未经批准不请下级政府负责人参加。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1年1次。除市政府召开的综合性会议外,一般性会议只安排主持人和讲话人,其他市政府领导成员不陪会。
第二十八条 上级单位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市召开的全国、全省、全XXX市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情况报告市政府。需市政府领导成员出席、市政府解决经费的会议,必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做出答复和安排。
第四章 公文审核签批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XXX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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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上级机关来文、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受理、承办。
第三十条 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行文。
请示、报告类公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应协商一致。
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第三十一条 收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和市直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后,市政府办公室应提出拟办意见,并按程序送市政府领导签批。
第三十二条 向市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交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市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请示政府的事项,在报市长、有关副市长阅示前,先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阅批。市政府领导成员阅批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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