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收到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报告后,要于当日呈送市政府有关领导阅批。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局组织办理。以下信函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办理:
(一)国家、省和XXX市领导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二)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市级领导同志的信函;
(四)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五)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函。
第五十条 群众通过市长公开电话反映的问题,由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内容比较复杂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呈市长或分管副市长阅批后交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到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和来话人。
第六章 依法行政制度
第五十一条 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定,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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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规定。
第五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第五十四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经相关部门会签,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公布实施。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受理并审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其中,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市政府决定撤销或者修改市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以及以市长或副市长兼任领导职务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事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市长签发;其他行政复议决定,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五十六条 对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具体应诉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接到应诉通知书后,应当依法提出答辩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并报分管副市长签发后,提交受诉人民法院,依法出庭应诉。
第五十七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臵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促进严格执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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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十八条 除按国家、省、XXX市有关文件规定设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外,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相关工作按照市长工作分工,抓好推进落实。确因工作需要的,以联席会议、工作(项目)推进小组等形式抓好工作协调、推进和落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替代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准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 严禁擅自减免缓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效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足额收取相关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自行决定减免缓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减免缓的,应及时提请市政府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长分别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缓申请表》上签字后,方可予以减免缓。
拟给予引进大项目优惠政策的,由项目落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相关意见,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研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项目落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方可与投资方签订相关协议;未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不得擅自决定给予引进项目优惠政策。
第六十条 严格控制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凡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按照节约打紧的原则,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工程预算安排支出,不准突破工程预算。若因规划调整等因素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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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预算的,必须报市政府研究批准。擅自增加工程预算的,增加部分市政府不予认可,由责任部门负担。
第六十一条 进一步规范订立合同行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对外订立合同,合同草案必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并提请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查同意后,方可对外订立合同;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认为应将合同草案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的,需在市政府集体研究通过后,方可签订合同。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下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对外订立合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应严格审查把关,一把手必须签字,确保不出问题。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以及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和下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得对外订立合同。
第六十二条 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处臵的管理。在进行国有资产无偿转让、出售、臵换、报损、报废、出租、对外捐赠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向市国资办(设在市财政局)报批,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对闲臵资产的出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资产处臵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未按上述规定处臵资产的,从部门办公经费中扣除处臵资产所得。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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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十四条 加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积极支持市政协参政议政,认真及时办理政协提案。
第六十五条 各部门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按照规定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市政协全委会、常委会和相关的分组审议讨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按规定请假。
第六十七条 建立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和公示制度。市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和改造规划,出台重大改革措施,处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充分研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六十八条 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政府与公众的沟通,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应及时公布事实真相,表明政府态度。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市长公开电话(网上市长信箱)实行首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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