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物品随意堆放,在同一空间内使用明火做饭,并有员工在经营场所内留宿。
该户口所属辖区的责任区干部到达现场后,明确表示该生产经营场所在设立登记时没有经过实地调查和必要的公示。而该经营场所明显是由套房改建,其房屋性质应该属于“住宅”,为何在设立登记时责任区干部没有接到实地调查的通知呢?经调取注册档案发现,该经营场所的房屋性质为“非住宅”,执法人员怀疑张某在设立登记时提交伪造的房屋产权证,就到房管部门查阅原始资料。事实情况是由于房管部门对于102室与102号车库的理解误差,造成其本应该是“住宅” 的房屋变成了“非住宅”,而且执法人员在查阅中发现房管部门的此类错误还不在少数。
该经营主体在2010年1月21日开业后,直至3月份北岙工商所接到投诉并派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在这期间责任区干部尚未对该经营场所进行巡查,现在我们假设该“三合一”场所发升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该责任区干部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分析】 这个案例主要涉及到以下两个问题: 一、该个体工商户登记时是否应进行实地调查和公示? 我们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和新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只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才依法进行核查。也就是说在我们工商部门认为有需要时才进行实地核查。同时,我们国家局和省、市局也没有
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只是我局在2007年内部出台一个操作规范,要求房产性质属于住宅的,新登记为经营场所的,必须由责任区干部进行实地调查,公示7天后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人表示异议的才可进行登记。
因此,如果根据我局内部规定,本案中这一从事皮革来料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时是应该进行实地调查和公示。但是,本案中是因房管部门在办证过程的错误造成我们注册窗口的错误登记,设立登记时,我们的责任区干部才没有对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和必要的公示。所以从设立登记行为上看,我们认为,责任区干部不存在过错,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二、本案中责任区干部是否监管到位?
这里涉及到一个监管频率的问题,本案中1月21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责任区干部3月份尚未对其进行巡查这是否符合规定?
实践操作中,我们一般根据监管项目来设臵监管频率。首先是监管项目的划分,省局新版基层管理软件将监管项目分为特殊监管行业和一般行业。特殊监管行业包括为食品行业、放心店、涉危行业、印刷业等行业。所谓的一般监管项目就是特殊监管项目以外的监管项目,根据这一划分标准,一般将来料加工行业划分为一般监管项目。其次是监管频率的设臵,在省局《浙江工商基层监管工作操作规程》出台之前,仅有我们省局或市局的个别业务科室针对食品、印刷、农资三个特殊行业的监管频率作出了规定,而其他特殊监管行业和一般监管行业的监管频率并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实践中这类相关项目的巡
查频率主要由各地结合实际自己进行设臵和规定。我局对一般监管项目,设臵为半年一次的监管频率。
这样看来,1月21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责任区干部3月份尚未巡查,并没有违反规定,属于正常的监管频率。即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我们认为,责任区干部也是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但是本案中来料加工企业属于“三合一”加工作坊,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如果工商部门在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后,没能及时调查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决定,那么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就有可能带来一系列的责任追究问题。
【启示】实践中,很多时候责任区干部在未经实地调查的前提下根本无法对经营行为的危险性进行判断,这也就为之后的监管埋下风险和隐患。本案中如果我们在登记时对该经营地址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和必要的公示,那就能发现这个安全隐患问题,消除了因此承担责任的可能性。本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严把市场准入关是工商部门的职责所在,也是避免干部被追责的重要手段,在注册登记工作中不能一味地追求效能提速,适时启动实地核查程序非常重要。
那么哪些情况下我们应该启动实地核查程序呢?尽管工商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局文件没做明文规定,但是县局层面完全可以出台一个内部规范,规定启动实地核查程序的条件。我们认为在以下情况下应启动实地调查程序和进行必要的公示:一、房产性质属于住宅的,新登记为经营场所的;二、申请从事危险行业经营的(包括“三合一”存在安全隐患的);三、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机械加工
等噪声污染类行业;四、登记人员认为有需要的其他情况。
当然,实地核查程序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作为责任区干部在日常监管中,应该根据省局新出台的《操作规程》要求,加强对这些容易发生事故的行业、区域进行重点监管。检查过程中,注意自我保护,该做记录的要做记录,该向上级报告的要及时报告。在面对突发重大安全事故时,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度和警惕性,及时做好检查工作。
总之,责任区干部要想真正的免责、避责,每个监管程序、每个监管步骤都缺一不可。作为组织,要从一些规定和程序设臵上尽量保护好责任区干部,而作为责任区干部,也按照规定要求,踏踏实实地做好每一步,这才是免责、避责的最佳方法。
三、乐清乐成工商所无照加工作坊氨气泄漏履职风险事例分析 【事例概述】2010年10月16日(星期六)下午3时40分,乐清市乐成镇北门村城北中学后山一冰块加工作坊发生了氨气泄漏,现场约有0.1吨氨气扩散,致使周边有居民300余人紧急疏散。作坊周边有9人受氨气影响产生不良反应,后经送院检查治疗陆续出院,未发生伤亡事故。据查该冰块加工作坊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属无证无照经营。乐成工商所在获知事件后,第一时间赶至现场,并及时将掌握的情况向乐成镇政府汇报。
2010年10月17日(星期日),人民网、新浪网、浙江卫视等主流媒体上出现《浙江乐清氨气泄漏紧急疏散3000村民》、《浙江乐清发生氨气泄漏事出无证作坊已非第一次》等新闻信息,对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形成了极大舆论压力和问责压力。面对压力,乐成工商
所积极应对,于2010年10月18日(星期一)联合安监、环保等部门,对该作坊里的存量氨气予以回收,对相关机器设备予以销毁,对加工作坊违章建筑予以拆除,并对当事人李某进行立案处理。
乐成工商所在此次氨气泄露事件中即时介入、积极应对,较好地解决了氨气泄露事件,澄清了事件事实,无一人受到问责。
【事例分析】此次事件造成了极其广泛而深远的社会舆论影响,乐成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都感受到了极大的问责压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公关危机。作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主要部门,乐成工商所在此次氨气泄露事件发生后,快速反应、积极应对,澄清了事件事实,规避了履职风险。
首先是思想重视。该所在知悉此次事件后,立即根据业务分工,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对外联络沟通、违法行为查处、文字材料汇报有条不紊、组织有力,第一时间介入事态,将影响和危害降至最低。经过现场检查发现,该作坊位于城北中学后山外侧,一侧为山,一侧为溪,门前场地养鸡,后门背山。该作坊所用土地为村中开矿遗留的荒地,作坊内部结构为4间砖瓦民房,周边多树。门前300米处有一跨溪石礅小道与对岸村中道路连接,溪两旁多树,从对岸看是一般农户家,周边没有村民居住,生产活动均在夜间进行,日常巡查不能发现。同时核查12315投诉平台的举报信息和所投诉举报值班室的受理记录,均未发现关于该无照冰块加工点的投诉举报,因此正常的日常巡查是无法及时发现该无照经营作坊的经营活动。鉴于该无照作坊位臵隐蔽属巡查盲区、无人举报反映等实际情况,根据《无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