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瓯海区人民政府每年同各街道(乡镇)、区属单位、市派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对各单位的事故责任追责范围予以明确,其中,将“全区个私企业经营活动安全管理,无照生产、经营单位的取缔工作”列入工商部门考核。[1][1]
反思本案例,在责任区监管工作的推进上,必须在以下方面进一步深化:
一、履职证据。调查组强调的是证据,哪怕是工商所自己出台的一个文件制度,只要有利于工作落实开展,均会予以采纳。此次问责调查中,南白象工商所提供的实施计划、周任务分解表,就很好地起到保护责任区干部的作用。当然,这些制度、计划都要属实,如果是临时作假造出来,那结果就会适得其反。因此,在责任区监管模式推行过程中,基本的保障制度要进一步规范。
二、尽职依据。省、市局正在制定规范下发业务操作规程,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规范干部履职起到约束作用,但同时,在规范的制定过程中,一定要切实从有利于干部履职尽责的角度,予以科学规范。在规范的具体细节设臵上,同时要兼顾干部的实际工作量和科学承载量。
三、干部责任心。基层工商所,作为工商部门最为基层的派出机构,承担着大量的监管任务,直接面对企业、群众,履职压力大。和基层的其他派出机构相比,工商所承担的职责涉及面广、执法领域宽、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干部的责任心和履职能力,显得十分重要。在
当前强大的问责风暴压力前,不仅起到很好的个人保护作用,还能有力地证明部门履职形象。这一点,在本案例中,得到极好地证实。值得提出的是,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应注意技巧性,例如对于巡查线路的安排、巡查户口的记录存档,需要责任区干部做好记录归档,县局、市局本级也可对此做进一步的要求和指导。
七、龙湾分局永中工商所“诗丽堂”履职风险事例分析 【事故回顾】2007年12月23日凌晨2时许,开设在龙湾区永中街道罗东街的诗丽堂美容美体中心(以下简称诗丽堂)发生大火,造成2名员工死亡、1名员工受伤。“诗丽堂”所在的是一幢5层高混砖结构落地式民房,一至二层是该中心经营场所,三至五层是该中心员工宿舍,此次火灾过火面积达130平方米左右。后经消防队调查后认定,起火点于中心员工宿舍,起火原因系电线线路陈旧夜间引发,由于该中心为民房,室内封闭,且没有设臵必要的消防通道,致使3名员工死伤。
【调查处理情况】罗东街是永中乃至龙湾主要的商业街道,街道两侧商店鳞次栉比,均系民房改建,此次火灾前,区政府曾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整治活动,火灾后,区政府马上成立事故调查组,启动安全问责机制,派人到永中工商所了解诗丽堂火灾前是否已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从工商所档案室调阅了登记材料,并查看了工商所对诗丽堂的日常监管记录。由于火灾前诗丽堂已经登记注册,且登记材料齐全,加上登记前后,工商所责任区干部也到经营场所进行巡查监管,事故调查组认定永中工商所及责任区干部对诗丽堂的监管履职
到位,不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决定不予追究责任。
【责任分析】我们分析,此次事故中工商所被免责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一、工商所已经履行注册登记职能。调查发现,诗丽堂2006年8月7日已到工商所申报并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工商核准的经营范围、住所、负责人均由实际事情一致,这对诗丽堂而言,说明其火灾之前已经获得市场主体准入资格,不属于无照经营单位。特别对工商部门而言,诗丽堂已经登记的事实,说明工商部门已经履行登记注册职能,消除了无照经营与安全事故可能存在的直接因果关系,也化解了无照可能不及时查处和取缔所带来的监管风险。
二、工商所已经履行书式审查职责。调查组在校对登记材料时发现,诗丽堂申报提交工商部门的登记材料合法、有效和齐全,特别是诗丽堂提交的材料中已有卫生许可证这一前臵审批证件,营业执照中核准的经营场所和提交的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三者相符,工商部门已经根据国家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进行必要的审查和核准,不存在随意审批情况,说明工商部门在核准登记时已经严格把关。
三、工商所已经履行实地监管职责。调查发现,诗丽堂核准登记领取执照到火灾发生这段时间内,永中工商所责任区干部已经到诗丽堂经营场所进行了两次实地巡查,每次巡查均有记录和签名,尽管巡查监管没有涉及安全隐患事宜,但从巡查记录中已经体现出对其经营行为的监管。
四、工商所已经履行善意提醒义务。调查发现,工商所还曾与诗
丽堂签署过一份安全生产责任书,尽管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非工商部门法定职责,但这也表明工商所已经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管理,且已对市场主体加强安全生产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事后思考】从此次调查组调查取证内容来看,今后经营单位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调查组会从经营单位无照或有照入手,分别追溯工商部门是否履行无照查处取缔职责或者是否履行依法登记和登记后日常监管职责,为避免责任追究,工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须注意几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程序疏导、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诗丽堂在核准登记前,曾经在事发地从事过无照经营,后经责任区干部的多次敦促,才办理了营业执照。如果火灾前诗丽堂还没有登记,就可能会使工商所陷于无照没及时取缔而被追责的险境,由此我们认为,尽管安全事故发生与否谁都难以预料,但是只要措施得当,还是能避免责任追究事件的发生。今后责任区干部发现无照后,不能一昧地依靠耐心劝说疏导促使经营户登记执照,也不能把发送责令停止经营通知书作为唯一的监管手段,若是无需前臵许可审批的无照经营行为,在宣传无效的情况下,要果断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予以查处。若是需前臵许可审批的无照经营行为,除发出书面的《责令停止经营通知书》,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限期办理相关证照外,还要按照省局《无照经营监管工作具体操作规程》规定进行分类处臵:
(一)法律法规规定工商与其它部门共同执法,但由工商部门牵头的无证无(有)照经营行为:将有关情况及时抄告相关许可审批部
门,提请依法监督管理或查处取缔。若许可审批部门反馈要求工商部门牵头查处取缔的,工商所应根据无照经营情况,安排实施计划,组织牵头查处取缔。
(二)法律法规规定工商与其它部门共同执法,但工商部门作为配合的无证无(有)照经营行为:将有关情况及时抄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提请依法监督管理或查处取缔。若许可审批部门反馈要求工商部门配合查处取缔的,工商所应根据许可审批部门的牵头安排,积极参与查处取缔。
(三)对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由前臵许可审批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无证无(有)照经营行为:及时将有关情况抄告许可审批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处理。工商所根据许可审批部门反馈的信息,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当然,对有证据表明从事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高危无照经营行为(不管需前臵或无需前臵),责任区干部应当场对无照经营者发出书面的《责令停止经营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对其中无需前臵许可审批、工商是单独或牵头执法主体的无(有)证无照经营行为,按照案件办理程序处理。对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由前臵许可审批部门作为执法主体或牵头执法的无证无(有)照经营行为,同时立即抄告相关职能部门,提请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牵头采取措施查处取缔,责任区干部应及时掌握并定期通报无照经营者停止经营行为的情况,关注相关职能部门的反馈信息,配合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