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辅导材料

2019-04-21 13:45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辅导材料

第一部分 总则

1.评定原则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3.1条,伤残评定的原则“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同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的评定”,包含两层含意,其一是对与损伤医疗终结后不能恢复的后果进行评残;其二是须分析损伤与伤残的因果关系。损伤与伤残系直接凶果关系的直接援引标准评残,若伤前存在潜在的疾病,损伤诱发或加重疾病后果,或者后果由损伤和原有疾病共同作用而产生时。在伤残评定书中应有损伤与伤残因果关系判定以及损伤参与程度的表述。 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第3.2条)”。首先,伤残后果与损伤直接相关,其次,应在损伤后台适的时间进行评定。评定损伤后伤残评的时机直接影响伤残的结果,提前可使伤残等级增高,而损害车辆方利益;延后评定,给事故处理造成极大难度。

法医实践中确定评定时机原则:(1)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在伤后1—3个月进行,如组织、器官、肢体缺损;器官切除、修补;颅骨、颌骨、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2)对于影响容貌,听力与视力障碍,组织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伤后3—6个月进行。(3)对于肢体功能障碍宜在伤后6—9个月进行。(4)对于颅脑损伤后的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颅脑损伤致癫痫、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的宜在伤后6-12个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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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伤者原有伤病,因事故而诱发或症状加重的,不应作为评定时机的限定条件。对评定时机不可提前,也不可延后或实行分段评定(比如为了事故的处理,进行了评定,若干年后,因为这次事故以外的病症出现等又去评定,要求处理)。

本标准将治疗终结定义为“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但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常把医疗终结理解为“伤者机体或器官功能已经恢复到最大可能的程度”。从理沦上讲,后者似乎更合理、更科学,但实际上缺乏可操作性。因为随着康复医学的发展,许多伤残者尽管其病理变化无法消除,但经过康复,仍然可以达到其最佳功能状态。而康复的手段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它包括医疗康复、教育康复、社会康复、职业康复等,同时,康复的时问往往也是漫长的,甚至是终身的。治疗终结可能是医疗结束,也可能是医疗依赖。本标准所指的医疗终结,不包括此类康复治疗。

评定时机与医疗终结:“对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在司法鉴定实践中,让往存医疗尚未终结,但是车辆方和伤者均要求进行伤残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了案件的处理往往也希望法医作出推断性的评定,此时,评定人应向双方告知医疗为终结进行评残可能会出现的后果,在双方协商决定并书面同意情况下,作为特殊情况启动评定程序。 3.评定程序 3.1伤残评定的委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可以委托进行伤残评定,委托应采取书面形式,委托书或委托鉴定合同应当载明简要的案情,委托事项(伤残程度,因果关系等)。委托机关应当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评定资料。受伤当时以及以后的完整的病史资料,包括临床检验的原始记录,影像学资料,实验室检查结果,案情调查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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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伤残评定的受理

评定人员应慎重评审委托书或委托合同,审查案情是否明确,病史资料是否完整,实验室人员和设备是否能满足评定要求。

确定符合受理条件后,根据损伤类型选择检查、检验方法。 对案情不明、评定资料不全或疑有虚假的或者被检查人不配合检查而使得 检验无法进行的,评定人可以拒绝评定。 4.伤残评定书的基本内容和格式

一般情况:聘请机关、评定目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 案情介绍: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致伤过程、现场紧急处置情况;

病历摘抄:经治医院的治疗经过,实验室检查结果以及诊断等; 检验结果:伤残评定时的检验所见,实验室检验结果等;

分析与结论:根据病历资料,检验所见,必要的实验室检验,运用法医学学技术专门知识,结合标准进行系统、全面、科学的分析,最后得出符合科学、符合逻辑的评定结论。

第二部分 各论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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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伤残主要涉及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外伤性癫痫、面瘫,肢体瘫痪,失语、构音障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视力障碍,听力障碍,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1.1颅脑损伤后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 1.1.1相关标准条款 植物状态(4.1.1.a一级)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1.1.b一级)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4.2.1.a二级)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4.3.1.a三级)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4.4.1.a四级)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4.5.1.a五级)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4.6.1.a六级)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4.7.1.a七级)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4.8.1.a八级)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4.9.1.a九级)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4.10.1.a十级) 1.1.2操作与释疑

(1)对于上述条款的运用,必须由具有精神科专门知识的二位以上法医,或由精神科专门知识的医师与法医一同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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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对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伤者评残时,前提是颅脑有器质性损伤基础,须同时结合伤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情况综合考虑,不能仅根据智力测定结果或精神障碍严重程度来确定伤残等级。

(3)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参考文献: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 (5)生活自理能力与护理依赖分级(参考文献:GB/15499—1995)

日常生活能力包括: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大小便、写字(相对失写而言八项)。日常生活能力是人们维持生命活动的基本活动,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O.5分,不能实现的算O分,按其完成程度分为四级。 护理依赖分级:

一级(完全护理依赖):愈后,上述活动即使有适当设备或他人帮助自己也不能完成,全部功能活动需由他人代做(0-2分)

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愈后,上述活动大部分需要他人帮助才能完成(3-4分) 三级(部分护理依赖):愈后,上述活动部分需要他人帮助才能完成(5—6分)

四级(自理):愈后,独立完成上述活动,有些困难,但无需他人语言和体力上的帮助,基本可能自理(7-8分) 1.2外伤性癫痫

1.2.1相关标准条款

三级: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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