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6)

2019-04-21 18:51

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耐设立,但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抵押合同的内容与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以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抵押人应当将出租的事实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不受该租赁关系的影响。

第二百三十七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经抵押权人同意;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转让行为无效,但受让人清偿债务的除外。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三十八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随之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九条 因抵押人的行为可能使抵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并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二百四十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财产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财产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财产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四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末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入可以请求撤销。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第二百四十二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四十三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三)抵押权有的已登记,有的未登记的,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第二百四十四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放弃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担保的债权数额,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放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该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另有保证的,保证人在抵押权丧失优先受偿利益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但保证人同意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权,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已确定的债务的,抵押权人有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第二百四十八条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确定债权额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权人的债权数额被确定:

(一)约定的确定债权额期间届满时;

(二)没有约定确定债权额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请求确定债权时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目起满三年请求确定债权时;

(三)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时;

(四)债务人或者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时;

(五)法律规定确定债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条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有关抵押权的规定。

第十九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二百五十二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移交的时间。

质权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二百五十三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和出质人约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质权自质押财产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双方当事人约定将质押财产移交第三人保管的,质权自质押财产移交第三人占有时设立。

第二百五十五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所生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五十六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七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

第二百五十九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经出质人同意,可以转质。因转质权人的过错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的,质权人应当向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质权人放弃质权,该质权担保的债权另有保证的,保证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利益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但保证人同意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百六十二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六十三条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六十四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适用本法有关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二百六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

(五)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六)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百六十六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自该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可以在票据上背书记载“出质”字样;未背书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记名公司债券出质的,可以在债券上背书记载“出质”字样;未背书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存款单出质的,可以请求银行在该存款单上加附出质批注;未附出质批注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六十七条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

第二百六十八条 以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转让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

第二百六十九条 以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前款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转让或者许可的除外。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

第二百七十条 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法有关动产质权的规定。

第二十章 留置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 本法所称留置权,指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应当与债权有牵连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前两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七十二条 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百七十三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七十四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6).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2010-2011学年人教课标A版高中数学必修第二章水平测试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