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场4#楼施工总承包合同(3)

2019-04-21 23:34

9.1.6 配合甲方的销售需要,完成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三条第35款及本合同专用

条款第十三条第35款中约定的配合销售所需追加的工作; 9.1.7 乙方应当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随时配合监理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监理

工程师提出的要求、指令,应予以实施配合。 9.1.8 及时参加甲方召开的施工调度会议,严格执行会议纪要的决定,服从调度、

服从协调,发扬协作精神与风格,积极与兄弟单位配合。对各分包商进行管理和现场统一协调,对乙方分包商的质量、费用、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度款、资料等负责;对甲方指定分包商的质量、费用、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度款、资料等负责。 9.1.9 负责资料的统一收集整理,保证工程各项验收资料的完备性和提供的及时

性;负责按长沙市城建档案馆要求建立声像档案,做好声像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按相关规定应由甲方缴纳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9.1.10 已竣工工程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工程的保护工作,期间如发生损坏,

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9.1.11 乙方上述工作的具体约定以及应做的其他工作,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 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 乙方应在开工前 7 天通过监理工程师向甲方提交一式两份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并经甲方和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同时,应将人员、材料、设备进场计划报送甲方。甲方在收到后 14 天内予以答复确认。乙方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和监理单位的检查监督。工程进度计划应符合协议书规定的总工期和专用条款中确定的关键节点工期及单项工程工期要求。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

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并在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通过监理工程师向甲方提交一式两份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甲方在收到后 14 天内予以答复确认。 10.3 乙方每周向甲方提交本周已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及下周工程进度计划;每月20

日前,乙方应编制本月度施工进度报告和下月度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计划一式两份报送监理工程师。月施工进度报告至少应包括:施工、安装、试验等进展情况;施工作业班组人员安排情况;材料、设备等的采购和进场情况;现场签证情况和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该月出现的质量事故的次数以及补救措施;以及为弥补工期延误的所采取的措施。月进度计划至少应包括:工程月(季)度整体计划安排;施工作业班组人员计划安排;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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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采购和进场计划;分包工程进场计划安排;对工期延误拟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10.4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与监理单位的要求提

出改进措施,经甲方与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非因甲方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工期及合同价款的要求。 10.5 乙方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时应考虑各专业分包工程的起始时间,由负责统一协

调穿插在总计划工期内施工,但由甲方直接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在各分部分项工程穿插之前,乙方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

11 开工、暂停施工和复工

11.1 乙方接到甲方或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在开工令确认的

开工日期前正式开工。甲方将从开工令中确定的开工日期起计算工期。 11.2 乙方应当按照开工令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甲

方通知的开工日期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项目负责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项目负责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项目负责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因自身原因拖延开工逾期超过15天(日历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3 甲方或监理单位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

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按指令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或监理单位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或监理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如影响到关键线路工作的,应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 工期和工期延误

12.1 甲方和乙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工期,工期从开工令确定的开工日期起

算。合同有单项工程的,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项工程的工期。 12.2 甲方和乙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

12.3 合同双方在确定总工期、单项工程工期及关键节点工期时,已经充分考虑下列

因素:

12.3.1 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下雪、大风、高低温天气、停水、停电、

节假日等因素; 12.3.2 甲乙双方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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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如在施工关键工期线路上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及关键节点工期拖延,且

该拖延后果确属不可避免,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但甲方不承担乙方窝工、停工、机械进出场、台班费等在内的其它责任(如下列原因是乙方造成的,则工期不能顺延):

12.4.1 甲方未能按合同相关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12.4.2 甲方拖延支付工程节点款超过60天以上,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2.4.3 甲方项目负责人或监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

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2.4.4 在关键线路上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导致分部工程量增加超过10%以上; 12.4.5 不可抗力(本合同12.3条约定的情况除外,此影响已由乙方在总工期中综

合包干考虑)、发现文物; 12.4.6 合同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5 乙方在12.4条约定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

出工期顺延的签证申请。监理单位在收到申请后5天内予以审核确认,并报送甲方审核,甲方在收到经监理确认的签证申请后10天内予以书面答复。如甲方逾期不予确认或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2.6 乙方应按时完成关键节点工期、单项工程工期要求,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关键节

点工期或单项工程拖延,逾期在6天以内的,每拖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从逾期第7天起,每拖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20000元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在申请当期进度款前交纳,且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逾期超过2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2.7 根据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应提前施工的项目或分项工程,乙方未能按约定完成的,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12.8 乙方必须根据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经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本合同规定

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工程总验)之日,承包内容中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或经甲方组织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均视为工期延误。乙方未能按总工期要求完工的,逾期在6天以内的,每拖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从逾期第7天起,每拖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20000元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四、 工程质量与中间验收

13 工程质量

13.1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图纸、设计文件和设计说明以及相关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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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进行施工,按国家和本地区规定做好试件和材料的试验,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因乙方原因未能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及国家和本地区标准、规范要求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3.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当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

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3.3 乙方对工程的质量向甲方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3.3.1 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13.3.2 配备和组织足够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13.3.3 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使之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

的标准,如果甲方有确定的样板的,应按样板采购施工; 13.3.4 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

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 13.3.5 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13.4 乙方的施工过程,应全程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监理单位以及甲方的检查监督,

乙方应为这些检查监督提供便利条件。甲方或监理单位发现工程存在达不到标准规范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情况,甲方或监理单位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限期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直至符合约定条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乙方不能在限期内采取措施纠正至符合约定条件的,甲方有权采取措施直至解除合同。但如果乙方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工程达不到标准规范或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原因不在乙方的,其应先按甲方或监理单位的要求采取纠正措施,然后可向甲方提出索赔签证申请。 13.5 乙方应熟悉工程的图纸设计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和说明书有纰漏、错

误、不符,重要结构或关键部位所需材料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非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有缺陷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2个工作日内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处理,并承担此类不符或缺陷的责任。如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3.6 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地下室底板、钢管柱、转换层、水电工程、防水等,

乙方应单独做施工方案,没有编报施工组织方案的单项工程不得开工。 13.7 凡墙体砌筑、抹灰、给排水管道的接头等各道施工工序,乙方应在全面施工前

做出施工样板,并提前48个小时报甲方与监理单位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可按样板的标准全面施工。样板须有小样或排版图等。样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乙方自行全面施工的,甲方有权下达暂停工令;造成返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3.8 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立即及时报告甲方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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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质量事故处理结果送甲方和监理单位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甲方、监理单位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单位、甲方和监理单位签证后实施。

13.9 乙方未按图纸、设计文件和设计说明以及相关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

工,均可视为质量事故。因乙方原因出现质量事故的,甲方可视质量事故的轻重,对每起质量事故向乙方收取50000至500000元的违约金,并且该违约金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14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4.1 工程的验收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和本地区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

标准为依据。 14.2 隐蔽工程或达到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条件的工程,乙方应自检合格后,填制记

录表(内容包括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工程的范围、数量、质量等),持表通知监理单位及甲方检查,并留下影相资料。甲方和监理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场验收,经甲方和监理单位检验合格签字确认后,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如甲方发现乙方在未经自检的情况下报验,则甲方每发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 14.3 甲方如不按时验收,乙方应留下影相资料后,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并签字确认

后,方可隐蔽施工;甲方和监理单位未按时验收的,乙方可在自检合格后,自行隐蔽施工,但应对隐蔽部分进行充分的拍摄和照相。 14.4 无论是否进行了检查验收,甲方都有权在事后对隐蔽工程提出复查。对乙方未

通知监理、甲方而自行隐蔽的部位复查,无论复查是否合格,其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对乙方通知而甲方未参加验收,乙方自行隐蔽的工程部位,复查结果合格,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予以顺延;复查结果不合格,复查及返工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 14.5 为方便维修,乙方应在工程精装修施工前,按照甲方的要求建立每户水电竣工

图,详细标明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尺寸。位置、尺寸等误差过大引起甲方客户(业主或承租人)投诉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五、 安全文明施工与场地管理

15 安全文明施工

15.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

制度,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及《湖南湾田集团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及《湖南湾田集团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处罚条例》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乙方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或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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