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4 对于验收缺陷项的处理:由物业公司对缺陷项进行汇总,填写《房屋维修任务
单》,经物业公司、甲方工程部共同签字确认,同时明确整改期限及复验时间;甲方工程部将《房屋维修任务单》下发给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物业公司和甲方工程部复核整改情况。 29.5 工程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如甲方提前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坏所需的
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30 质量保修
30.1 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
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按国家和本地区的相关保修规定执行,在《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中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0.2 工程移交后,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迅速进行整改。对业主(含甲方的
工程租购客户)反映或投诉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即时跟进处理,所有跟进整改限时完成。乙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甲方根据《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 索赔和争议
31 索赔
31.1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对并非因已方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
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任何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提供证明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 31.2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
造成工期延误和(或)乙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要求索赔签证:
31.2.1 索赔事件发生后10天内,向监理单位和甲方发出索赔签证申请,并附可
证明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说明; 31.2.2 监理单位收到乙方申请后,5天内给予审核并报送甲方,或要求乙方进一
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1.2.3 甲方收到经监理审核通过的申请后,10天内完成复核并签署答复意见; 31.2.4 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签证申请及相关资料后20天内未予答复或未
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签证申请已经被认可。 31.3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出索赔签证申
请,在索赔事件终了后10天内向监理单位和甲方送交索赔签证申请的相关证据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31.2款相同。 31.4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甲方可在监理单位和甲方项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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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签字认可后,从乙方工程节点款中扣除违约金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在扣款前书面通知乙方。
32 争议
32.1 甲方和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邀请第三方调
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2.2 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
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
32.2.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32.2.2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2.2.3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2.2.4 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32.2.5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二、 合同解除
33 甲方解除合同
33.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3.1.1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履约担保; 33.1.2 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33.1.3 未经甲方同意且无正当理由,拖延开工超过15天;
33.1.4 未按甲方或监理单位指令在限期内采取措施,纠正工程中存在的不符合
标准规范或合同约定安全、质量要求的情况; 33.1.5 未按时完成关键节点工期、单项工程工期,或未能按时竣工,且延迟超
过20天的; 33.1.6 没有征得甲方同意,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的; 33.1.7 破产、被清算的;
33.2 甲方因本条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10%的违约金,
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失范围包括:
33.2.1 甲方为完成剩余工程多支出的费用(即甲方自行或安排第三方完成剩余
工程所发生的费用,超出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剩余工程所需费用的部分); 33.2.2 工程未按原计划完工,导致甲方逾期向购房人(承租人)交付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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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按总房价(租金)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直至交付;如购房人(承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甲方因承担违约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
33.3 在整个工程完工且全部费用确定之前,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在扣除前
款约定款项后,如有余额,甲方应在30天内将余额支付给乙方。 33.4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立即撤离现场,并妥善做好已完工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
机具的保护及工程资料移交工作。甲方可自行或安排第三方完成剩余工程,并可无偿使用乙方设备及机具等,待工程完工后,甲方通知乙方,将乙方设备、机具在现场或附近退回乙方,乙方应立即自费将该物品运走。但如乙方在工程完工时,未向甲方足额支付违约金及补偿甲方损失,则甲方可将乙方设备、机具及材料变卖,如有余额,应返还给乙方。
34 乙方解除合同
34.1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4.1.1 经乙方催告后,仍不向乙方支付应付工程款,逾期超过90天; 34.1.2 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34.2 乙方因34.1款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将除安全所需之外的乙方设备、机具、
材料等运离现场。 34.3 乙方应将甲方已付款的资料、设备、材料及工程移交给甲方,并在移交后30
天内向甲方提交结算申请,甲方应在90天内与乙方按实结算。
十三、 其他
35 销售配合
35.1 甲方根据项目销售需要,可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社会开放,乙方应予以配合,
在开放日前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5.2 因销售需要甲方认为需要提前施工的项目,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的内容和时间
节点提前施工完毕;如甲方对提前施工项目有特殊要求,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专项施工进度计划安排交甲方审核签字认可后实施。可能的提前施工项目包括(以下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已在税前造价优惠率及施工措施费中充分考虑,不另计算):
35.2.1 按甲方要求完成各种施工设施、设备的迁移。
35.2.2 样板间及售楼部所在楼层及所在楼栋口的单元门至样板间及售楼部的入
户门之间的公共场所,按要求完成各种施工。 35.2.3 样板间及售楼部上层楼板的防水处理。 35.2.4 样板间及售楼部部分外墙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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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5 样板间及售楼部外施工通道的上层防护措施。
35.2.6 样板间及售楼部外施工用安全网,在样板间及售楼部开放前应换用新的
安全网。 35.2.7 至样板间及售楼部看楼通道处楼地面硬化处理、按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搭
设至样板间及售楼部看楼通道安全防护棚等。 35.2.8 根据甲方要求在样板间(包括清水样板间、精装样板间)及售楼部所在
栋号样板间及售楼部所在楼层以上按相关规范要求搭设挑架。 35.2.9 配合甲方销售要求,需要提前施工的其他项目:如门窗工程等。 35.2.10
其它需要配合的项目,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5.3 乙方未能按经甲方认可的提前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提前施工工作的,每延期一
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如乙方拒绝施工,则甲方另外安排其它单位施工,并向乙方收取发生费用的2倍作为违约金。 35.4 为配合销售需要而增加施工的项目,乙方应按工程变更签证申请程序报送监理
和甲方,经甲方签证认可后按合同约定结算。
36 不可抗力
36.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
的爆炸、火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其他情形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
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乙方应及时向监理和甲方通报受害情况、损失程度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监理和甲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0天内,乙方向监理和甲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相关资料。 36.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36.3.1 甲方、乙方单位的人员伤亡,由合同双方各自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6.3.2 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36.3.3 停工期间,乙方应监理单位或甲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
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6.3.4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双方另签补充协议; 36.3.5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6.4 因合同双方的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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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责任。
37 保险
37.1 工程开工前,甲方根据需要代乙方缴纳劳保金等费用,劳保金不包含在合同总
价中,开工后甲方从乙方进度款中全额扣除代缴的相关费用。 37.2 乙方应依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为施工场地内的己方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办
理必需的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7.3 保险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8 担保
38.1 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甲方可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己方有赔偿能力的资信
证明或甲方认可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约担保。 38.2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甲方、乙方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
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9 文物
39.1 工程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
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和甲方。甲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甲方、乙方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现场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工期可予顺延。上述情况出现后隐瞒不报,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0 甲方保留的权利
40.1 项目工程总体土方调配:甲方保留对工程土石方进行合理调配的权力,为此乙
方应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甲方的指示,随时配合甲方进行土石方调配。甲方将提前三天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拒绝甲方下达的土石方合理调配的指示。 40.2 项目工程总体进度协调
40.2.1 甲方保留根据项目工程总体情况,对进度进行协调的权力,包括对关键
工序的关键工期的合理调整。 40.2.2 在进度协调时,乙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以满足要求。 40.3 甲方保留施工期间在本合同施工场地的所有围栏及永久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的
所有权。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可在上述地点设置乙方承建本工程的广告。 40.4 甲方保留的其它权利,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 合同份数
41.1 本合同正副本份数,均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正副本均具有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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