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3 防水批荡应满足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防水批荡及防水涂膜施工
工序验收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及甲方专业工程师共同参加验收; 10.3.4 乙方应对地下室底板及外侧墙、后浇带、沉降缝、施工缝、屋面、有
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和厨卫间的防水施工编制专项方案,在上述工序施工前7天上报甲方和监理审批,对施工过程实行有效监督和管理,每道工序均应按隐蔽验收程序执行; 10.3.5 严格控制内外墙批荡、挂网等工序及质量要求;
10.3.6 防水工程保养与维护应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 10.3.7 所有外墙预留空调排水套管及其他套管,均须按外低内高留置,坡度
为100,以防雨水倒灌。 10.3.8 以上10.3.1~10.3.7款是甲方对今后的装饰装修工程,尤其是防水分
部分项工程的质量管理重点,乙方应遵照执行,甲方对其作为重点管理,对执行不力应及时下书面通知要求乙方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每一项,乙方须向甲方交纳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违约金,对造成质量缺陷的每一项乙方须向甲方交纳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违约金,对造成质量事故或不良影响的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令第80号文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0.4 乙方须认真落实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
10.4.1 建立、健全项目部组织架构,并及时开展前期准备工作,落实生产、
生活设施的搭建,现场平面布置及周边环境具备文明施工要求,机具、设备、材料及前期队伍早日进场,创造条件,按合同要求早日开工; 10.4.2 认真熟悉施工图和相关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验评标准,在施工
前提交图纸会审书面意见,参加图纸会审并整理会审记录; 10.4.3 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技术实施方案,经施工企业总工审批
后,同时呈报项目监理和业主审核审批; 10.4.4 积极配合甲方与地方政府相关单位和部门对外联系和沟通,负责协调
相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时提供相关资质、资格证书、证明等资料,相关法律、法规、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及验评标准能满足施工质量技术管理的要求; 10.4.5 对以上四项准备工作不及时和不到位而影响开工时间的,每延误一天
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0.5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要求的,乙方必须无偿返修至合格
标准,乙方对完成工程部位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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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间验收
11.1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一、地下结构工程(含防水工程);二、主体结构工
程(砼、钢、砖、木等受力结构);三、建设、监理单位或质监机构根据工程特点及有关规定确认的有关分部(子分部)工程)须在完工后45个日历天内取得监督站审核、办理完成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登记表》。不得影响工程的竣工备案工作。 11.2 负责办理中间安全评价书和安全评价书。
五、 合同价款与支付
12 合同价款
12.1 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暂定总价形式,即合同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整(¥0.0元),未含总包服务费与甲供材的采保费。
序号 1 2 3 4 5 工程名称 土建工程 装饰工程 安装工程 合 计 费与甲供材的采保费 合同造价(元) 备注 合同暂定总价款人民币 万元整(¥ )未含总包服务12.2 本合同包干综合单价均已充分考虑现场条件及周边情况,也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运卸费、保管费、各类施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建筑垃圾清运、管理费、财务费、利润、各类税费、外部协调所发生的所有费、施工中所含的风险费(含市场涨价因素)、政府相关部门收费以及其它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费用。乙方在结算时不得要求甲方调整任何费用。 12.3 劳保基金:报建时由乙方缴纳,乙方自己办理返还(投标报价时不予计取); 12.4 农民工资保障金、安全文明保证金:根据甲方报建要求,乙方自行缴纳并
提供相应票据给甲方,返还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
12.5 本合同范围内工程在办理结算时除合同约定项目按包干方式承包外,其它
可调整部分的计价方式如下:
12.5.1 材料调差部分:本合同约定工程材料价只调整水泥、商品砼、钢筋、
砂石价差,其他材料合同执行期间一概不允许调整价差。 12.5.2 材料调差原则:合同履行期间各期《长沙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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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平均单价上涨或下跌幅度超出2013年第4期8月份《长沙市建设工程造价》中材料单价的5%(不含5%)时允许调差。幅度在5%及以内的不进行调差,超过5%时,只对超出5%以上部分进行调差。
12.5.3 上涨调差公式:(合同履行期间各期平均单价-合同约定当期材料单
价×1.05)×合同内材料消耗量 12.5.4 下跌调差公式:(合同履行期间各期平均单价-合同约定当期材料单价×0.95)×合同内材料消耗量 12.5.5 其中商品砼、钢筋 “合同履行期间各期平均单价”的计算方式参照专用条款14.1.2条执行。 12.6 图纸会审及因甲方原因导致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工程签证且经甲方
核定确认后按以下原则进行变更结算:
12.6.1 有清单价格的参照合同清单价格执行。
12.6.2 没有清单价格的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编制,定额文件套用2006年
《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以及省定额站发布的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装饰人工工资按70元调整,建安工程人工工资按60元调整,没有相应定额子目时则由乙方提出书面报价甲方审核的方式进行确认;按2009年406号文件全额取费后下浮6%计取(劳保基金不计)。 12.6.3 材料计价:按施工当期信息价的预算价执行,无预算价的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市场价执行,其中商品砼按当期信息价下浮12%后执行; 12.6.4 乙方的工期和费用的签证联系单以甲乙双方最终认可的签证为准。 12.6.5 施工期间发生的所有变更和签证的结算款不纳入到工程节点付款中,
在办理完竣工结算审定工作后扣除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比例后一并支付。 12.6.6 合同外不可计量部分的计时工普工按100元/工日,技术工按150元/工日执行,仅计取税金(3.397%),不再计取其它任何税、费。 合同外可计量部分按照签证条列执行。 12.7 总包服务费(工程配套费)详见附件六。
12.8 工程结算总价=合同包干总价(补充协议包干总价)+采保费及税金(甲供
材)+总包服务费(工程配套费)-甲供材料扣回款±材料调差±工程变更(技术核定)及经济签证—甲方代缴费用+增加项目-减少项目+奖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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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价款支付
13 付款方式
13.1 本工程无预付款,先施工后付款。甲方根据工程进度支付乙方工程节点款。
乙方完成相应节点工程并经监理、甲方工程部初步验收合格后向监理单位和甲方申报工程节点款,由监理审核并交甲方最终审定。甲方在收到乙方申报进度款后 15 天内完成批款。 13.2 付款方式:
13.2.1 按当月已完工进度的80%支付进度款,合同补充协议签订后,转换
成按工程节点付款; 13.2.2 完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2%,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
额的85%,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留5%质保金; 13.2.3 合同结算价的 5% 作为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满1年后30天内,甲
方将剩余质保金的50% 无息返还乙方;满2年后10天内,如无质量问题,甲方扣留质保金总价的 20% 作为防水工程保证金后,将剩余质保金无息返还乙方;满5年后,如无其它质量问题,甲方10天内无息返还全部剩余质保金。 13.3 因乙方原因形成的所有质量保修、赔偿费用及乙方质量保修违约处罚均从
工程质保金中抵扣。如质保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工程保修及赔偿等费用,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30 天内将差额补齐。 13.4 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在工程节点款支付时不予考虑。
七、 材料和设备
14 材料/设备计价原则:
14.1 本工程材料分甲供材料、乙供材料两类。
14.1.1 甲供材料:
14.1.1.1 甲供材料包含配电箱、外墙面砖和仿石材、电缆、井盖,具
体管理办法如下:甲供材料、设备的供应合同由甲方与供应单位签订。乙方须对有关甲供材料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和供应时间代甲方对供应单位进行管理及予以配合,并向甲方负责。供应合同中将授予乙方有关的权责,以便乙方履行其职务。甲供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安装,安装费用按相应的结算条款进行计算,甲供材料由甲方负责运到工地,乙方在送货单上核对并签认,并由乙方负责甲供材料的卸车、场内运转、清点、验货、接收、保管等一切后续工作,以上工作(包括期间的损耗、损失)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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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甲方按甲供材料采购价的1.5% 作为卸车、保管、管理费及5.12%税金支付给乙方,除此以外,不再计算其他任何费用(见附表一)。 14.1.1.2 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计入本工程总造价,此部分价款在支付工程款时,按乙方实际领用量乘以《甲供材料设备暂定综合单价表》中暂定综合单价予以全额扣回。 14.1.1.3 所有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实际使用量应控制在根据施工
图计算出的人材机用量之内,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材料结余或超出量(以乙方投标预算人材机用量指标为基准),由甲方在竣工结算时按施工期间甲方暂定单价*结余/超出量的总金额,结余部分奖励给乙方,超出部分在应付给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4.1.2 乙供材料:由乙方直接采购,结算过程允许调整材料价差的材料为钢
筋、水泥、商品混凝土。其他所有材料均不予以调差。以上材料的调差原则如下:
14.1.2.1 钢筋:必须采用(湘钢、萍钢、涟钢、冷钢)品牌中的任何一
种,按垫层施工完成之日起至主体结构封顶之日前10天内《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钢材预算价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14.1.2.2 水泥:必须采用(南方、印山台、牛力)品牌水泥中的任何一
种。散装水泥按垫层施工开始之日起至施工单位验收之日前10天内《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印山台散装水泥预算价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14.1.2.3 商品混凝土:按主体结构施工期间《长沙建设造价》中公布
的市场信息价下浮18%的简单算术平均值与2013年8月(第四期)信息价下浮18%后进行调差,(此结算价已包含了除抗渗剂之外的所有添加剂费用,未包含泵送费用,结算时定额中规定应扣除的各项费用按定额规定执行,添加抗渗剂的商品砼,每立方增加10元列入独立费,除计取税金外不计取任何费用。如因设计要求增加膨胀外加剂的每立方净增加费用以包干综合单价的方式执行,并不进入总价下浮)。C10的材料价格按C15主体结构施工期间《长沙建设造价》中公布的市场信息价的简单算术平均值减10元/m3作为结算价。 14.1.2.4 以上各项材料计算平均值的时间需乙方提交工期报告并以甲
方核定的时间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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