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缺乏维权意识只是一个小因素,并非最主要的原因。因为每个人都是自利的,在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都想维护自己权益,这种意识几乎如同膝跳反射般自然。必须注意到的是,尽管农村劳动力在非深圳户籍的劳动者中居大多数,但目前该群体的主力已经为80后了。相对前面几代人而言,他们的总体文化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另外,近几年有大量反歧视诉讼见诸媒体,而80后对网络、电视、报纸、手机报等传媒非常熟悉。因此,农村劳动力在总体上并非很缺乏维权意识,只是缺乏维权行为。其他劳动者亦然。
事实上,在所谓的缺乏维权意识背后,有一系列更深层次的制度原因:
其一,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存在着歧视性的规定。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总是与户籍挂钩。根据1999年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深圳市非深圳户籍人员无法参加失业保险,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①尽管目前深圳的社会保险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但是根据深圳打工者中心的调查,深圳的农村劳动力实际上只能享受到养老、医疗、工伤三种保险,在同类保险中受到的待遇也不一样,而且很多企业不给外来工购买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基金基本上只是奢望。这本身就是一种就业歧视,造成外来工与深圳本地居民就业竞争的基础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迫使外来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劳动力对用人单位的其他就业歧视采取忍受态度。因为没有经济和社会基础支持他们耗费时间和精力去维权:当他们被拒录或辞退后,不得不马上另寻一份工作以维持生计,即使工资和待遇都被歧视性地压低,他们也没有拒绝或抗争的资本。
其二,就业歧视的救济途径不畅,维权成本高。当付出的经济、时间、精力等维权成本普遍高于维权成功的收获时,放弃维权才是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而维权成本高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救济途经不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全平等就业权方面的作用基本失灵;二、政府对有关就业歧视的举报和投诉相互推诿甚至不处理;三、起诉过程中法院违法不立案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如果被裁定为劳动争议则须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四、庭审过程中,法院配给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过重,劳动者举证困难;五、法院违法判决劳动者败诉,或者法院判决劳动者胜诉但是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模糊从而劳动者获赔数额低。毋庸置疑,这样的救济途径会令许多劳动者望而却步。
另外,深圳有许多工厂都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不是很高,几乎从全国各地流入深圳的劳动力都可以胜任。因而造成涌入深圳劳动力数量总体上大于深圳的就业机会,这就增加了外来工找工作的难度,也增加了劳动者反歧视维权的机会成本。
第五章 深圳各界的反就业歧视努力
为反对深圳就业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深圳各界都做出了不同程度的努力。从大的方面讲,主要分为两块,一是公权力机关的努力,一是公民社会的努力。
一、国家机关的反就业歧视努力
就目前来看,国家机关在反就业歧视当中并没有采取太多积极的行为,深圳的地方国家机关在总体上讲也并没有做出多少积极的努力。但是由于国家应当在反就业歧视中扮演重要角色,没有国家机关的积极参与反对就业歧视的任务不可能完成。因此我们把国家机关放在第一位讨论。一方面,消除就业歧视实现劳动者平等就业是国家的义务所在,而且国家显然更有能力来消除就业歧视:具有强大的经济力量,而且可以提供立法、行政、司法等手段来推行反歧视政策。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很多就业歧视现象诸如乙肝歧视、年龄歧视等都是由政府部门开的先河,政府理应对自己的错误以及该错误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承担责任,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来逐步纠正社会上的这些歧视行为。
近年来,国家机关在反对就业歧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制定了一些反对就业歧视的法 ①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失业员工是指失去工作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具有特区常住户口的员工。
律法规和政策。例如2008年7月 1日实施的《残疾人保障法》,就填补了残疾人保障的法律空白,其中第四章“劳动就业”专门用来保护残疾人的就业权利。当然,立法上最有分量的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尽管该法不是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但是专门用一章(第三章)来规定“公平就业”的问题,也是我国反歧视立法上的一个突破,体现了对平等就业的重视。第三章中明确禁止对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携带者、农村劳动者实行就业歧视。尽管规定不够全面,也比较原则,但国家反对就业歧视的态度还是值得肯定。更为重要的是,该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对反对就业歧视至关重要,它表明国家对于促进平等就业不再仅仅停留于“宣言”层面上,而是要将就业歧视问题纳入实际的司法监督之中,为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提供司法救济。目前,《就业促进法》依然是反对就业歧视最重要法律依据。
《就业促进法》催生了一些有关就业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的出台。例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就业服务就业管理规定》,该规定在反对就业歧视方面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而江西省则制定了《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虽然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也在其后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但是遗憾的是,其中几乎没有促进平等就业的内容。同时,《就业促进法》也促进了法院对反歧视诉讼的支持。总体上看,法院对反歧视诉讼的态度由最开始的不立案、到立案受理但不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再到支持遭受歧视的劳动者,这种转变使得反就业歧视得以全面展开。因为如果没有法院的支持,反歧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就形同虚设。
当然,深圳市政府出台的两部地方规章也值得关注。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并在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转正、晋级、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取消了原来的“暂住证”制度,从而有助于逐渐消除地域歧视。
典型案例:不断完善政策、反对乙肝歧视
在中国谈及反对就业歧视就不得不提到乙肝歧视。近年来反对乙肝歧视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国家机关也在反对乙肝歧视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这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首先,是取消了公务员招录中对乙肝携带者的限制。2005年1月7日人事部和卫生部发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这样就终于在长达几十年的乙肝歧视上打开了一个缺口。由于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无乙肝检测项目,且《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中规定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深圳公务员招录中的乙肝歧视也就逐渐消失。
其次,是在就业领域普遍性地禁止乙肝歧视。2007年5月18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同时要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禁止用人单位在入职体检中强行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这一规定对于反对就业歧视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深圳市卫生局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连续下发《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深卫医发〔2007〕49号)和《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补充通知》(深卫医发〔2008〕14号)两个文件,要求乙肝体检“开单检查前应征得体检者本人的同意或体检者单位的授权”,并且进一步要求“医疗卫生单位抓紧清理‘体检套餐’, 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相对于卫生部的通知,深圳市卫生局的通知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同时《就业促进法》与《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也规定了禁止乙肝歧视。虽然这些政策和立法制
定得不够完善,无法有效地禁止乙肝歧视,但是显然给乙肝歧视行为带来了巨大威慑。由于政府、法院乃至整个社会形成了反对乙肝歧视的共识,用人单位再也不敢公开宣称拒绝录用乙肝携带者。
第三步,则是不断完善反对乙肝歧视的政策和法律,对乙肝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保护更加全面。一是减少了对乙肝携带者的从业领域的限制,《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行业。尽管深圳市卫生部门在最开始并没有有效落实这些新规定,但是不久就改变了态度。目前,深圳市的乙肝携带者可以申领到食品行业工作的健康证。二是加大了对乙肝携带者隐私权的保护力度。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规定在就业体检中实行“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三不原则”,“因职业特殊确需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除了禁止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外,该通知还要求“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该通知还加强了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力度,要求相关部门在30日内完成对有关政策的清理,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深圳市卫生局随后发布了适用当地的同名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195号),但是其内容相对于三部委通知似乎有出入。①相对于之前的通知,似乎有倒退的嫌疑。
尽管乙肝歧视现象依然存在,但是国家机关在反对乙肝方面的上述努力,确为乙肝携带者实现平等就业权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二、公民社会的反就业歧视努力
反对就业歧视是一个社会性的命题,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参与下才可能实现平等就业。当前国家机关在反对就业歧视方面并没有主动性,现实中也缺乏有效的机制去激励国家机关推动平等就业。于是反对就业歧视的重任很大程度上落在了其他社会主体的肩上。显然,企事业单位也不可能拥有反对就业歧视的热情。因此反对就业歧视的主要推动力是来自民间:民间受到就业歧视的劳动者、从事反歧视或维权工作的民间公益组织、专家和学者。
由于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于绝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单靠劳动者自身很难维护自己平等就业的权利。民间公益组织(NGO)的存在恰好可以弥补劳动者力量薄弱的缺陷。特别一些专门从事维护劳动者权益或者反对就业歧视的民间公益机构,可以凭借具有专业素养的员工、有效的组织运作方式、以及独立于用人单位的身份而参与到反对就业歧视的队伍中来,而且在反对就业歧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全国范围来看,比较著名的有北京益仁平中心、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等。前者主要关注于公共卫生以及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和平等就业权等问题,后者主要关注女性权益的维护。对深圳而言,民间公益机构有一百余家,大多数属于民间草根组织。其所开展的工作多数为社区发展、企业社会责任、劳动者维权等,但较少涉及反就业歧视的内容。在深圳比较有名的反歧视公益机构是乙肝携带者自发组织的深圳反就业歧视工作组(也称“深圳关爱工作组”),该工作组成员身份为志愿者,主要从事乙肝科普、反歧视法律建议和宣传以及帮助乙肝携带者维护平等就业权等工作。当然,反就业歧视也离不开专家、学者的努力以及媒体的持续关注和宣传。
近年来,无论是相关的反歧视立法和政策的出台,还是这些立法和政策的执行,无一不是公民社会积极推动的结果。
①
根据该通知:“单位委托医疗卫生机构为其员工(不包括拟录用的员工)进行体检的,体检服务提供者应该向体检人本人告知其单位的要求、说明各项检查的目的与功能,征得体检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知情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行体检。体检报告书应按照体检人意愿送达其本人或委托进行体检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体检报告等资料非法发放或泄露给其他第三方。”
(一)公民建议
反对就业歧视最重要的武器是相关政策和法律的支持。这注定了民间公益机构的反歧视工作重点之一是向国家机关提出各种建议,以期增补立法和政策的空白、改变立法和政策的不合理。一般来讲,当前的反歧视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出台和完善大都经历了这样一个发展轨迹:某歧视行为被曝光——民间公益机构就该类问题进行调查和研究——提出制定相关法律策的公民建议——国家制定立法和政策——实施过程发现不足——再次提出公民建议——国家对立法或政策进行修改完善。可以看出,民间公益机构在提出合理的建议的背后,还要充分做出社会调查、专题研讨、立法跟踪等多方面的准备工作。而这些准备工作是否足够充分,也反过来决定了其提出的公民建议被采纳的可能性以及该建议对反歧视的作用大小。
近年来,很多重要的全国性立法和政策都采纳了民间公益机构的合理建议。例如,《就业促进法》中禁止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规定就采纳了益仁平协助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完成的议案。而在2010年1月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就《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征求意见时,北京益仁平中心提出该征求意见稿“为健康目的”等用语不够严谨,“不能囊括所有违法乙肝检测行为, 无法解决用人单位检测乙肝DNA的问题”以及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空洞等建议,最后被采纳。
民间公益机构对深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的反歧视公民建议主要集中消除乙肝歧视这一主题。2007年11月20日,北京益仁平中心向深圳市卫生局提出修改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深卫医发〔2007〕49号)的建议,认为 “开单检查前应征得体检者本人的同意或体检者单位的授权”的规定表述不清,因为“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 任何单位都没有权利授权医疗机构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该建议被深圳卫生局采纳,在《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补充通知》(深卫医发〔2008〕14号)中规定,用人单位的委托并不能成为医院体检乙肝的理由,除非有受检者本人的同意。
另外,深圳反就业歧视工作组通过多种途径向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了许多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平等就业权的建议。例如,2008年12月向深圳市卫生局反映入职体检中存在的乙肝歧视问题。2009年8月向深圳市卫生局提出的播放乙肝公益广告片的建议被采纳,卫生局称“正在拟定相关方案,拟在公共媒体播放。”①而为了推动落实三部委最新发布的维护乙肝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的通知,该工作组的几名成员于2010年2月的某个市卫生局长接待日到卫生局上访反映问题。
可以看出,民间公益机构对深圳当地有关的反就业歧视的建议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建议内容主要集中于反乙肝歧视领域,二是建议形式为相关立法和政策的落实或完善。这种局面一方面反映出乙肝歧视是深圳的就业歧视中特别严重的一种,另一方面反映出深圳的反歧视NGO在机构数量上以及机构规模上都未能得到充分的发展,没有充足的资源去展开更大规模或者更多领域的调查研究。因此,深圳的NGO在向国家机关提出反对就业歧视公民建议上可以取得更多的进展。
当然,专家学者也提出了许多反对就业歧视的公民建议。例如中国政法大学蔡定剑以及其他专家组成员在考察欧盟、韩国、香港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反歧视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反就业歧视法》草案,草案中规定了国家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反歧视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等许多有价值的制度。而深圳地区的代表则是深圳大学法学院的李薇薇教授。她应邀起草《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②,是深圳市性别平等法规的首次尝试,并在增强可操作性、可执行性等方面作积极探索。例如新设置深圳市平等机会委员会作为该条例的实施 ①②
来源: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9bbf7240100eqer.html
人民网2009年12月24日报道“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立法论证会举行”,来源:http://news.sohu.com/20091224/n269186960.shtml
机构,实行公共政策的性别分析、预算、审计和统计制度,以及实行双亲育婴假制度等。这在逐渐消除深圳市的性别歧视的道路上迈进了重要的一部。 (二)影响性诉讼
2002年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限制身高的“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以及2003年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都是反对就业歧视的诉讼,并对社会产生深远影响。“反歧视诉讼”这个概念由彼时的生僻到现在公众耳熟能详,正是各地类似诉讼不断涌现的结果,这背后离不开民间公益机构的支持。目前几乎所有有影响力的反歧视诉讼都是由学术机构和民间公益机构支持的,除了广东、上海、广西、贵州、湖北、山东、重庆、新疆、甘肃等地出现的以反对乙肝歧视为内容的当地就业歧视“第一案”,在公益机构的支持下还发起了“中国相貌歧视第一案”、“中国抑郁症歧视第一案”、“中国色盲歧视第一案”“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等反歧视诉讼。
进行反歧视的影响性诉讼之所以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因为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条途径,司法裁判代表着国家对某种行为所持的最终法律评价。由于就业歧视案中许多权利救济渠道被堵塞,因此寻求司法的救济成了维护权益的终极选择。二是要在短期内直接推动反歧视法律法规的完善是不可行的,而将就业歧视纠纷推进司法渠道,法院就必须应用相关法律原则判案,司法过程中凸显的立法问题可能成为制定或修改法律的参考和动力。三是通过影响性诉讼,可以令社会更加关注就业歧视问题,在鼓舞更多的人维护自己平等就业权的同时,逐渐在全社会达成平等就业的共识,而这种共识对于消除就业歧视必不可少。
深圳反歧视诉讼始于2007年初, 民间公益机构也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援助,但最初的乙肝歧视案中除了调解结案的外,原告都被判败诉。直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及《就业促进法》实施后,这种状况才被逐渐扭转。例如黄峰诉福田区人事局“专业歧视案”就顺利立案①。
在这些反歧视诉讼中,比较有影响力的是2007年6月的富士康乙肝歧视案②。这是深圳第一起因企业用工乙肝歧视而引起的诉讼案。该案最后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原告之一回到被告处上班并且被告提高了原告的工资待遇。2008年10月益仁平和广东和谐就业促进工作组共同支持的“深圳平湖乙肝歧视第一案”③,法院则认为,“被告不但违规为原告体检了乙肝标志物,还以原告‘乙肝大三阳’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已经构成对原告的歧视,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随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一万元。这些诉讼对深圳的反歧视诉讼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然而,深圳的反歧视诉讼总体上仍并不乐观。例如前面提到深圳发展银行乙肝歧视案原告只获赔了3000余元,而深圳市宝安区法院虽然在被投诉后受理了劳动者起诉德昌电机公司的就业歧视案,但是判决却违反《就业促进法》禁止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规定——法院认定“乙肝大三阳”为乙肝携带者,却又称“被告因原告患有‘乙肝大三阳’而解除了双方的就业协议,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深圳的反歧视诉讼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反歧视宣传
就业歧视固然有心理和经济上的因素,但正如前面的分析所提到的一样,也有许多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实行差别对待的原因是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医学知识缺乏足够的认识。为了宣传的需要,编写一定的宣传资料是必要的。例如,北京益仁平中心就编写了《反歧视维权 ①
南方网2008年6月 12日报道:《深圳一高职生就业遭专业歧视 怒告人事局》 来源:http://sznews.oeeee.com/a/20080612/595429.html ②
南方都市报2007年06月27日报道:《深圳四位乙肝携带大学生状告富士康索赔20万》 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6/27/content_6297275.htm ③
南方都市报2009年5月18日报道:《深圳平湖乙肝歧视案 原告获赔一万元》 来源:http://news.163.com/09/0518/08/59J5QK1D000120G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