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考核要结合考勤对课内学习成绩及课外体育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因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学习体育课有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免修该学科或适当降低考评标准。
第十二条 学生的成绩分为学期成绩、学年成绩、单科结业成绩、实习成绩。学期成绩可按平时考查成绩、期中考核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学年成绩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评定。只开设一学期的课程,其学期成绩即为单科结业成绩,开设两个学年以上的课程的单科结业成绩以最后一个学年的学年成绩为主评定。实习成绩可以毕业实习成绩为主,参考平时实践教学的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 学生应按学校要求积极参加专业技术等级考核或岗位技术资格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考。
第十五条 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包括实践课程),可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补考一次。其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并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作弊者,该门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确有改悔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在毕业前补考一次。
第四章 纪律考勤
第十七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
21
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高尚的情操。
第十八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公益活动、集体活动、军训等均要组织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学校应对超假或无故旷课的学生给予处理。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九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或补考后)学年成绩全部及格或只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累计仍有两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该生所在专业若无后续班级,应服从学校安排。
第二十一条 学生留级不得超过两次,毕业学年学生不准留级。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以及请假缺课一学期内共计超过二个月,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要递交休学申请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学制为二年的,一次为限,学制为三、四年的,二次为限。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
22
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复学,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或服从学校安排。
第七章 转学或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确有特殊原因需转学者,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并征得转入学校的同意,经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并同时报毕业证审验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转专业应控制。凡有正当理由转专业者,经同意后,应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并按程序报毕业证审验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毕业学年的学生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第八章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准予退学或劝其退学:
(一)有正当理由、学生自愿,经学生监护人提出退学申请者; (二)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三)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或复学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四)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癔病及其它严重疾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第三十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失踪,学校应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章 毕业和就业
23
第三十一条 在籍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全部及格或经正常补考后,有一门不及格者,准予毕业。
第三十二条 凡省级示范以上的职业学校学生的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验印,其它学校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未经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验的毕业证一律无效。
第三十三条 毕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发给毕业证书,以结业处理:
(一)经补考后仍有两门或两门以上学科成绩为不及格者; (二)操行总评为不合格者;
(三)综合实践实习成绩为不及格者。
属于前面第一项情况的,毕业后一年内经补考(限一次)成绩全部及格或换发毕业证,其毕业时间从换发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在每年七月份,到毕业证审验机关办理验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就学一年以上而退学(含准予退学和令其退学)的学生,学年成绩合格者,学校应发给肄业证书,并报原备案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及有某方面突出事迹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与其它单项荣誉称号,记入学生档案。对各学年均被评为
24
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并颁发给荣誉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对少数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要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
受前款上述处分的学生,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外,如有悔改表现,可撤销处分。受留校查看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应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学生处分与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撤销后,应将有关材料从学籍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必须经过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效。
勒令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可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由省教委统一印制,肄业证书以及有关学籍档案表册可由地市统一印制。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由省教委颁发的《陕西省职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试行规定》(陕教职[1990]6号)同时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