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7)

2019-04-22 13:08

(2)、偷窃试卷、答案、评卷标准,没有外传者扣5分,每外传1人加扣2分。

7、仪表、仪容违纪的扣分标准:

(1)学生进校不佩戴校徽或校牌每次扣1分。 (2)学生进校假冒校徽校牌每次扣2分。

(3)长发、染发、佩戴饰物有其中之一现象者,每次扣2分。 (4)衣冠不整,蓬头垢面,穿拖鞋,赤脚者,不得进入校园,违者每次扣2分。

8、学生迟到旷课早退违纪行为的扣分标准: (1)学生每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 (2)旷操、旷早读、午晚自习每次扣1分。

(3)旷课每节扣5分,累计达到一定节次者依据《学籍管理细则》给予处分直至开除。

9、其他扣分规定:

(1)因个人违纪扣除班级量化积分的,班上按学校扣分标准的2—3倍扣分。

(2)不交作业或照抄作业每次扣1分。

(3)不守纪律,上课、自习、集会、两操、就寝和社会实践活动违纪,每次扣1—5分。

(4)无故不参加班集体活动每次扣2分,不参加学校集体活动的每次扣3分。

(5)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杂物,每次扣1分。在墙壁、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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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画或踩脚印者扣5分。

(6)逃避劳动者每次扣3分;参加卫生扫除未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每次扣1分。

(7)同学间乱取绰号,骂人者,每次扣2分。

(8)不明真相,带头起哄,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者每次扣2—5分。

(9)担任值日生和班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工作失职,视其责任大小每次扣2—10分。

(10)学校调查学生违纪情况时,知情不报者扣3分,隐瞒真实情况或作伪证者扣5—10分。

柞水职专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教育厅颁发的《陕西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不仅是维护学校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的必要手段,也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促进广大学生自我教育的重要措施,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集体讨论、慎重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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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四条 组织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及组织煸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者:情节较轻,并能正视错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对犯错误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学生的处理,重在教育挽救。确需取消学籍者,可视情节给予半年至一年的试读期。试读者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试读期间再有违纪违法行为,则取消试读资格,取消学籍。

第八条 偷窃、诈骗财物者,视其作案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作案价值以2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者,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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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过以上处分;作案两次以上,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私接电源、违章使用各处电器或明火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规定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虽未动手打人,但以挑衅行为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或促使打架事态扩大,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故意为打架斗殴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5)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对(1)(5)两项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旷课学生,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累计达21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昨课累计达3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达105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以上旷课时数均指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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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考试作弊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住校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处分。翻越门、围墙等,责任自负外,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酗酒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男女同学交往过密,行为不轨,谈恋爱,给他人介绍朋友而引起纠纷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此引起不良后果者,除责任自负外,给予勒令退学处分;严重影响学校声誉者,在原处分上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 非法出版、复制、传播或观看黄色书刊及淫秽物品,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侮辱或妨碍他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污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妨碍他人通讯自由但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坏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加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事实,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情节恶劣者。 (2)受处分后学期内又重犯者。

(3)对检举人、证明人、调查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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