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生涉外人员死亡或者造成3名以上涉外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五)高速公路上发生十辆以上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1公里以内发生3起以上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六)发生涉及公安民警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涉及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将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逐级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一)一次死亡五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发生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伤、亡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燃烧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交通民警在工作期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 (五)发生涉外人员死亡或者造成3名以上涉外人员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六)高速公路上发生十辆以上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1公里以内发生5起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第十九条 发生涉及人员死亡或者其他应当上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其他应当上报省级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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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发生一次死亡五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涉及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道路交通事故,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二十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交付当事人。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一条 交通警察到达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将现场勘查车或者巡逻车辆停在现场事故车辆后面。事故车辆可自行移动的,交通警察应当对现场拍照、摄像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拒不撤离的,予以强制撤离。事故车辆不能移动的,应当立即通知施救车辆。
事故车辆撤离现场后或者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时当事人已自行撤离现场的,应当将现场勘查车或者巡逻车辆停在路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固定的现场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确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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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的责任,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由当事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中对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只写明从外表看到的损坏部位。对造成人员轻微伤的,可以写明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或者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交通警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章 现场处置
第二十五条 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白天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外或者路口处放臵发光或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指挥过往车辆、人员绕行,必要时立即封闭道路。夜间或雨、雪、雾、冰、沙尘等特殊气象条件下,应当增加发光或反光锥筒,延长警示距离。
高速公路,白天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二百米外停放警车示警,放臵发光或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夜间或雨、雪、雾、冰、沙尘等特殊气象条件下,应当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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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至一千米外停放警车示警,并增加发光或反光锥筒,延长警示距离。
第二十六条 发现有人员受伤的,应当立即组织施救,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部门赶赴现场。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积极协助急救、医疗人员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伤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或记录受伤人员的位臵。受伤人员被送往医院的,应当记录医院名称、地址及受伤人员基本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现场已死亡的,由急救、医疗人员确认。
第二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划定隔离区,封闭道路、疏散过往车辆、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待险情消除后方可勘查现场。
第二十八条 肇事车辆已逃逸且已初步确定逃逸车辆车型、车号、车身特征、逃逸路线和方向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报告指挥中心及时布臵堵截和追缉,必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发布协查通报,请求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查缉。
第二十九条 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情况,确认案件性质和管辖。对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赶赴现场;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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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有争议的,报告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管辖权确定之前,最先到达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中止或拖延对该事故的现场处臵及处理工作;管辖权确定后,移交案件有关材料,由有管辖权的单位继续处理。
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经请示单位负责人同意后,通知相关部门或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报案。
第五章 现场勘查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在现场应当查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并进行核对、登记,依法传唤交通肇事嫌疑人。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派专人控制或立即带离现场,防止脱逃;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当立即查找。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可以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唾液试纸,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载明。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立即控制,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应当留有备份,用于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等标准的规定和要求,认真细致地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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