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5)

2019-04-22 16:10

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据公开的过程及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当事人不到场的,视为对证据没有异议。

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稳私的证据不得公开。

第六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束后七日内,案件主办民警应当与协办民警共同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适用法律、法规的意见。

第六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召集具有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民警对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进行集体研究,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责任划分是否合法公正等主要问题形成集体研究意见。

集体研究时存在重大分歧的,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

第六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经集体研究或公安

21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集体研究意见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六十五条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驾驶人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再次制作编号不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再次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注明对此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进行更正、补充或撤销。

第六十六条 由于案件主要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它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昏迷或者死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第十章 复 核

22

第六十七条 省级和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抽调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工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不能少于二人。

第六十八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复核的案件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后,应当向原办案单位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受理复核的,通知原办案单位提交案卷材料,原办案单位应当在五日内提交。

第七十条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七十一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复核后,应当作出复核结论。复核结论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复核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复核的主要事项、理由和依据; (三)复核意见。

复核结论应当加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复核专用章。

23

第七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制作编号不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在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七十三条 原办案单位拒不执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论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对原办案单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第十一章 处罚执行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扣押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其机动车驾驶证后,应当及时锁定其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或者通知其驾驶证的发证机关锁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直至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或者

24

收到司法机关确认当事人无罪的法律文书为止。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有罪判决书或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有罪的司法建议函后,将判决书或司法建议函、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并报送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对给予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转递处罚决定书,由其驾驶证的发证机关将决定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十七条 对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该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经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消除安全隐患通知书送达该单位,责令其消除安全隐患;对未消除安全隐患的,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通报该专业运输单位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

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专业

25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5).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卫生院2017年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