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3)

2019-04-22 16:10

查现场,通过照相、摄像、绘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式,提取或固定现场证据。交通警察根据现场情况,可以进行临场分析。因调查取证的需要,交通警察可以补充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或进行侦查实验。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等标准,拍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当场死亡两人以上的,应当对尸体编号,逐一拍照,并记录尸体的位臵、特征等。

对当场死亡三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还应当摄像。

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型符号》等标准,绘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无见证人以及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图上注明。

死亡交通事故应当在现场勘查结束后,根据现场图绘制现场比例图。根据需要绘制现场断面图、现场立面图以及现场分析图。

第三十五条 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应当按照与现场图相互补充的原则,主要载明下列内容:

(一)相关部门和人员到达现场时间、现场勘查开始时间、现场勘查结束时间;

(二)事故现场具体位臵、天气、现场道路和周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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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三)现场伤亡人员基本情况(人员位臵在现场图中已有标注的,不再记录)及救援简要过程;

(四)现场事故车辆车型、牌号及车辆档位、转向、灯光、仪表指针位臵等基本情况(车辆位臵在现场图中已有标注的,不再记录);

(五)现场痕迹、物证采集和提取情况;

(六)通过呼气或唾液等方式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测试的结果;

(七)现场勘查民警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情况。 现场勘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无见证人以及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上注明。

第三十六条 对需要进一步核查、检验、鉴定的车辆、证件、物品等,交通警察应当依法扣留或扣押,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扣押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已经死亡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

第三十七条 交通警察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找现场证人,记录证人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法等。

条件允许时,交通警察可以在现场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现场证人针对关键性问题进行分别询问,并作记录,交由当事人、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或录音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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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现场勘查结束后,交通警察应当组织清理事故现场,清点、登记并按规定处理现场遗留物品。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将尸体运走存放。能移动的事故车辆应当立即移走,无法移动的,将事故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停车场内;对暂时无法拖移的,须开启事故车辆的危险报警灯并按规定在车后设臵危险警告标志。现场清理完毕后,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的交通警察方可撤离现场。

第三十九条 因条件限制或案情复杂,现场勘查有困难的,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保留部分或全部事故现场,待条件具备后再继续勘查。保留全部现场的,原警戒线不得撤除;保留部分现场的,只对所保留部分进行警戒。

需要保留部分或全部事故现场,或者事故现场清理难度较大、时间较长的,事故处理民警可以先行撤离现场,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其他人员负责组织现场警戒或清理工作。

第六章 调 查

第四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并已被送往医院的,交通警察应当尽快赶赴医院了解伤情,记录伤者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条件允许时,对伤者体表有特征性的损伤拍照固定;针对案件的关键性问题对伤者进行简要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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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并作记录,交由伤者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或者录音保全,伤者无法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记录在案;伤者因伤情严重无法接受询问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告知其所就医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或者其陪护人员,待其能够接受询问或伤情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办案交通警察。

第四十一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通知书》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抢救费垫付通知书》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对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认为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

需要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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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拘留证》。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的,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将逃逸嫌疑人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抓获犯罪嫌疑人后,予以撤销。必要时,可以发布协查通报或者通缉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四十四条 交通警察应当尽快核查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并告知伤亡人员家属伤者就医的医疗机构或者尸体的存放单位。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内无人认领的未知名尸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在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对未知名尸体的骨灰存放一年,存放证留档备查。一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

第四十五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事故现场撤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进行询问,及时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证人提交自行书写的陈述材料时,交通警察应当查验是否确由本人书写,由他人代笔的,应当注明。

交通警察应当告知当事人、证人在询问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在询问笔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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