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的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障,主要是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形式进入社保基金,主要在省一级统筹。各个县、各个市、各个省社保收费的标准、技术、水平都不一样,这导致社保体系上的“各自为政”,不利于劳动力的正常流动。
如果由“费”转“税”,不仅开征更具有法定强制性,有利于保障社保体系的资金来源,而且提高了统筹级次,资金支出会同步纳入财政支出范畴,将打破各省的“各自为政”现状,形成全国统筹。这将有利于劳动力正常的市场性流动。因为税是交到了国库,劳动者可以在全国任何地方自由享受社保。
当然,许多网友反对社会保障税,也有我国目前在社保方面确实存在“不患寡而患不均”的问题。比如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并未覆盖所有国民,虽然大部分农民都加入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农村养老保险改革还在局部试点。
公平是社保税改革的起点。那么如何解决社会保障税的公平性问题?这依然是当前社保税改革中需要认真研究的重点问题。如何解决,需要有关部门及时公布有关研究信息,并及时听取公众意见,尽快拿出一个方案。
开征社会保障税,无疑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未来发展的大势所趋。1996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就提出逐步开征“社会保障税”,试点至今也有12年的光阴。是该到了适时推出的时候了。
开征\社会保障税\必须建立在全国社保统一基础之上
作者:杨志勇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最近在《求是》杂志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提出,要“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高统筹级次相配合,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各界对“开征社会保障税”作了多种解读,大有社保税山雨欲来风满楼之感。更有不少人担心社保税会增加个人和企业负担。
实际上,“社会保障税”目前只是处于“研究开征”阶段,而不可能马上开征。在社会保障税开征之前,还有许多事情要做。
社保税开征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与其他许多税种不同,社保税是一种专门用途税。社保税收入只能用于社会保障。余额可累积起社保基金,缺口则需财政来弥补。社保税只能从社保收费转变而来。社保负担不可能全新,社保税开征之后,相应地必须取消社保收费。一增一减,相互抵消,净负担为正,则会新增负担;反之,则负担下降。
人口老龄化给中国社会带来的挑战要求为社保融资未雨绸缪。由于人口政策选择的原因,中国和世界上多数老龄化国家“先富后老”不同,是一个非常特殊的 “未富先老”的发展中国家。这也决定了中国无法效仿福利国家。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所形成的财政压力恐非常人所想象。在迅速调整人口政策(人口政策应对的是未来二十年之后的事,不宜采取渐进式的调整方式)的同时,中国还必须研究稳定的社保融资问题,必须深入研
究社会保障资金的运效率用问题,深入研究社会保障制度类型选择问题,以最低的社会保障税水平,来应对最为严峻的财政支出挑战。
社保税能够为社保制度提供更稳定的资金来源。税收的强制性强于收费。征税的保障,不仅有税收征管法,而且还有更强大的税收征管力量。开征社保税无疑会更有利于社保融资。征税之后,社保资金的征集由税务部门来完成就更是顺理成章。现实中,多地的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社保费,已显现出征收管理优势。税务征管与社保收费信息共享,可大幅度降低政府融资成本。在社保收费代征体制中,如遭遇纳税人资金紧张问题时,税务部门首先必须保证的是税收的足额上缴,接下来才会考虑社保收费,因收费系代征。但若税务部门征收的是社保税,那么社保税的征收将和其他税种无差别,增强税务部门的主动性与责任感的同时,也保证了社保融资。
社保税的负担需要合理确定。现实中的社保费征收率已不低,甚至有学者认为,中国是当今世界上社保负担最重的国家。简单地把收费改为征税不合时宜。社保税并非越高越好。社保的功能是保障,是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发挥的是收入再分配中“托底”功能。社保税税率的确定要同时考虑个人负担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社保费改税之后,一些企业缴费的“弹性”没有了,代之以固定的社保税负担。如果很多企业无法承受社保税的负担,并因之关门,会增加就业压力,不仅社保税的征收受挫,社保事业的发展也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开征社保税必须建立在全国社保制度统一的基础之上。假定社保税只是为解决养老负担而征收。我们来讨论与之相关的养老保险问题。中国尚无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也只是在2009年实现。城镇居民中的公务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员工基本上没有参与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还有城乡之分。社保税作为一种税,作为一种与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形成与发展密切相关的税种,无疑需要考虑不同人群社保资金的保障问题。理想的社保税应对社会公众一视同仁。要统一社会保障制度,需在城乡之间,在城镇不同群体之间,形成各方均能接受的方案。养老保险面扩大所产生的资金需求如何满足是个问题。这不仅仅是未来要支付的社保税。如果养老保障制度沿着个人账户制的路走下去的话,那么,还要解决“老人”和“中人”在社保税开征之前未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这需要相应的资金注入。何处需求合适的资金来源须深思。
开征社保税需要协调好政府财税部门与社保部门的关系问题。政府筹集收入只能是一个部门,即财税部门,就像一家企业只能有一个财务部一样。转型期的中国,为了解决改革过程中制度配套不足所带来的政府资金压力问题,曾采取措施鼓励用款部门自筹资金,政府收入征收管理部门一度五花八门,结果是政府收入秩序的混乱和征收效率的低下。收入由多部门征收的局面必须改变。但在改变中,一些部门的职能要作相应的调整,会产生诸如就业等具体问题。社保费改税之后,社保税的征收职能真正转归税务部门,但税务人员不见得要大幅增加。原先社保收费人员的出路,需妥善解决。社保税的开征,绝不意味着社保部门就不再负责社会保障事务。事实上,社保部门在社保业务运作上有其独特的优势,集中精力落实社会保障制度,做好相关制度的落实和完善,还有很多事情要做。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费改税:我国社会保险筹资模式的理性选择
我国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时机、条件与方案设计
改革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改革的关键性问题则是建立什么样的社会保险费筹资模式。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全国近半数省、直辖市、自治区在社会保险费征管实践中推行税式管理的成功经验,我们认为,推行社会保险费改税,以税收方式筹集社会保险费资金是我国社会保险费筹资模式的理性选择。
一、我国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经过对旧的保险制度的改革调整逐步建立起来的,在参保范围、缴费工资确定、养老金计发以及征缴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都带有旧制度色彩,存在着制度立法层次低(主要是国务院和部门规章),征缴体制“双轨制”(社保机构自行征收和税务机构代为征收同时并存),行政管理和基金管理“二合一” (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和资金管理为统一机构)等弊端,出现了筹资渠道窄、管理成本高、费源流失严重、挪用资金等诸多问题,因此,推进社会保险费改税改革,改革社会保险费筹资方式和建立新的征管体制十分必要。
(一)社会保险费改税是加强税收对经济的调控作用,促进社会再分配公平、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社会保险制度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调节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再分配公平,实现全民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初次分配差距悬殊的客观事实迫使政府必须借助社会保险制度来调节收入分配。而且,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着参加保机会和保金分配结果不公平的问题。通过实行社会保险费改税,以税收方式筹集社保资金,可以克服缴费制存在的上述弊端,同时,发挥税收对再分配的扛杆作用,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加强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
干预的力度,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缓和收入差距产生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社会保险费改税是进一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由“企业人”变成“社会人”越来越不可回避。根据新的劳动合法规定,从事临时性、辅助性等人员,必须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再由其派遣到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由此形成劳动力的“雇用”与“使用”相分离,这就意味着,未来社会,劳动力的市场化、社会化将会普遍存在,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劳动者的保险也必须全面社会化。开征社会保险税,是将作为国民收入组成部分的职工退休费等保障费用,在企业的初次分配转为在社会范围内统筹,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分配要求。同时,开征社会保险税更能体现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性。作为一个税种,要求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按照统一的税率(费率)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且能最终促进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与合理化。
(三)社会保险费改税是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平衡负担、促进社会保险资源有效配置的需要。从筹资上看,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存在突出问题:一是统筹层次较低。难以发挥地区间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地区间财力与社保压力由于发展的差距,呈现“难者愈难、易者愈易”的情况。二是缴费负担不平衡。越是经济发达地区,就业率高,劳动力人口结构相对年轻,社保负担较轻,越利于地区经济发展。反之,越是贫困落后地区,社会保险负担率高,越是不利于吸引投资,导致经济状况不断恶化,更加不利于社会保险问题的解决。三是社会保险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由于“条块”统筹缴费管理体制,社会保险资源被人为垄断、分割,社会保险费源不能按地区自然配置,导致地方财政支付负担不均衡,同一地区的参保人的保险待遇高低差距大。开征社会保险税,可以从制度上打破社会保险资源垄断局面,实现社会保险资源自然配置,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调剂地区间社会保险资金的余缺,确保各地区支出的及时性和稳定性,从而改变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因缴费标准不同而造成的负
担高低悬殊的局面,促使社会保险制度在社会公平和受益方面分配功能的充分实现,提高社会经济效率。
(四)社会保险费改税是政府充分行使其职能,加强干预,实现社保制度财务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社会保障是政府重要的社会职能,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有效手段之一,也是政府经济职能、社会职能的重要表现。唯有政府通过其政府权威与强制性手段,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统一资金收取与支付的标准,按照相关法律制度来运行,才能更好地满足社会保险社会性的要求。社会保险的公共物品属性也决定了政府必须干预社会保险,由国家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或私营企业来承担这项社会职能都是不现实的,既非其所愿,亦非其所能。社会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首要标志是保证支付,政府通过建立社会保障财政预算制度,可以加大政府对社会保险财政兜底的力度,也是社会保险财务稳定的重要保证。政府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很难有能力在如此长的时段内抵御住社会系统风险和市场风险。因此,开征社会保险税,相比社保费更能体现政府完全介入社会保险,行使其职能的必要性
(五)社会保险费改税是强化征缴、提高基金征缴率、确保支出的需要。当前企业欠缴、拒缴、瞒报工资现象突出,严重侵蚀了社保费的费基。虽然实行税式管理后有很大改观,但由于现行社会保险费征缴依据的是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部门和地方性的法规、规章,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又不能套用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和《刑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查处,强制力度不够,导致社会保险费出现收缴困难、筹集不及时。社保费改为税后,税务机关就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赋予的权利依法独立地全面行使征收管理权,保证社会保险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提高征缴率,确保社会保险支付的长期性和稳定性。而且,通过开征社会保险税,由税务机关统一负责社保基金的筹集,可以利用现有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监管,充分利用税务机关在征管经验、人员素质、机构系统方面的优势,大大降低社保基金的征收成本。 (六)社会保险费改税是建立事钱分管、相互监督和分权制衡机制,完善管理体制的需要。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存在着“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