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税该不该征收(4)

2019-04-22 20:07

企不分、政资不分、核记不分、事钱不分”的弊端。如劳动保障行政职能部门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代收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社保行政管理和社保基金管理“二合一”导致“政资不分”,税式管理中的“核征分离”导致“核记不分”的管理错位,存在着资金管理漏洞,以至于占压、挪用社保资金现象屡屡发生,危害着社保资金安全。实行社会保险费改税有利于政府按现代法治社会的制衡原则,在劳动保障、税务和财政等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建立分权制衡、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规避社保资金管理风险,从源头上保证基金安全。这与我国控制规费项目与规模,规范收入渠道的政府收入制度改革方针相一致。

(七)社会保险费改税是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制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的社保费流失严重,有的从源头流失,有的从征缴过程中流失。效益好的垄断行业企业,由于缴费政策限制等原因,缴费工资在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没有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征缴到位,效益差的困难企业则以改制、困难为由,欠缴社保费;一些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收取社会保险费不及时申报上缴,占压挪用,财务管理极不规范;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为招商引资, 或以帮助国有企业改制脱困为由,随意减免社保费,将企业破产、解散后的单位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实行挂账处理,挂账处理的数目少则几千万,多则上亿元。出现这些问题,既有征管体制不顺和管理不严的原因,也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只有将社会保险费改税,建立起规范的社会保险资金征缴机制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有效解决目前社保费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大数法则是近代社会保险赖以建立的数理基础。根据大数法则的定律,参保的危险单位愈多,损失概率的偏差愈小,反之,参保的危险单位愈少,损失概率的偏差愈大。总之,社会保险费改税,可以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保障基金收入,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基本生活。从另一方面看,加快社会保险费改税步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也有利于改善劳动者的心理消费预期,从而促进消费,适应扩大内需的长期方针的需要,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二、我国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近十年来社保险制度改革和征缴实践更证明,实行社会保险费改税也是可行的:

(一)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已具备了“准税收”的属性。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普遍建立起以费筹资的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政策和管理层面上讲,都具有“准税收”的特征。如: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等等。特别是社会保险制度,尤其是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使长期以来制约社会保险费改税的一大难题——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混合计账,即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改税后只是将社会统筹部分改为税,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进行据实核定,据实征收,从而有效地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保证公平,发挥两种制度的优势,为社会保险费改税后的平衡过渡与衔接创造了条件。

(二)税式管理的成功实践为实行费改税奠定了工作基础。目前,全国已有19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代征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帐,实行源泉控管;建立征管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征缴软件,实行科学管理。实行税式管理的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一般年征缴率都在95%以上,比没实行税式管理的省市高10%以上,收入的绝对数也增加很快,较好地保证了支出需要。征收成本大幅降低,实现了征收和管用分离,保证了征收环节的资金安全,做到了缴费人满意、政府满意,社会保障部门满意。这些都为最终实现社保费改税奠定了基础。但由于目前实行的社保费税式管制只是将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部分职权有限度地移交给地税机关,作为征收管理权限先置权力的审核权仍然保留在劳动部门手中,不仅限制了税务不依法独立征收,影响了执法效率,容易引发部门分歧,也加重了缴费人的负担,增大了社保费征收管理成本,暴露出了许多新的问题。因而,税式管理模式只能是社保费改税的一种过渡模式,不可长期保留。

(三)日益提高的公民参保意识为社会保险费改税奠定了社会基础。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社会保险制度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和信任。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只有现在缴纳了社会保险金,将来才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福利,从自身长远利益考虑,大多数公民都希望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排除将来的养老、医疗等后顾之忧,人们的参保积极性日益提高,为推进社会保险费改税打下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四)经济的快速发展为社会保险费改税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经济货币化程度不断加深,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向个人倾斜,私人收入积累也有了一定规模,物价相对稳定,工薪收入规模连续扩张,工薪阶层已具备了一定的纳税能力。目前,我国城镇人口实际收入水平已超过世界中下等收入国家水平,城镇家庭实际储蓄率水平相当高,征收社会保险税的潜力相当大,具备征收社会保险税的经济条件。

(五)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改税实践上的可行性。目前世界上已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实践证明,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税(费)比成立专门的社会保险机构进行征管的管理成本要低得多,特别是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税制度后,所筹经费更加便于在个人和社会保险项目之间调剂使用。国外这些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改税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三、开征社会保险税的制度构建原则和方案设计

社会保险制度既是政治制度也是经济制度,改革社会保险费,开征社会保险费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合理设计好方案。 (一)社会保险税的制度原则

改革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不能盲从国外的做法。选择费改税,以税收方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是我国的具体国情所决定的,必须坚持正确的原则:

一是坚持税与费相结合原则。开征社会保险税但不排斥社会保险费的存在。即社会统筹部分改为税,也就是对单位实行社会保险税,以加强筹资的的深度与广度,提高征缴率,满足社会保险现收现付的支出需求。而个人缴纳部分仍以费的形式征收,可以有效地保证政策的连续性,打破所有制性质限制,最大限度地覆盖社会成员,将参保人的待遇与缴费挂钩,充分运用激励机制,提高个人缴费积极性,也便于职工流动时携带和转移,既能巩固“统账结合”的制度成果,又能发挥“社会统筹”的公平优势和“个人账户”的激励优势。

二是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既要体现社会公平、社会互济、分散风险的原则,又要体现效率原则。社会保险制度的作用是为了对国民收入原始分配所造成的收入不平等加以抑制,实质是转移支付和风险分散制度。社会保险是国民经济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开征社会保险税是实现收入再分配的一种手段,而收入分配的过程和结果,都必须体现公平和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作为政府矫正市场缺陷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的目标首先是追求社会公平。因此,社会保险筹资制度的改革应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在公平优先的基础上兼顾效率。对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目税率、宽免及征管等制度设计首先应力求符合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要求;给予劳动者的保障应符合个体公平与社会公平,保障标准应科学、公平、合理。 三是坚持平稳过渡和负担适度原则。平稳过渡就是保持社会保险制度的连续性,照顾参保人的心理和实际承受能力,现阶段在社会保险税征税范围、应税项目、税率和课税对象的选择上应注意与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项目、费率制度等相衔接。

五是坚持缴费与受益相对应原则。与社会保险费一样,社会保险税开征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基金及时充足地缴纳与规范合理地使用,本着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除极少数特殊情况外,不缴纳者不受益,缴纳项目及缴税数额的多少与受益项目及受益程度相对应。 六是坚持分权制衡、分级负责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间的事权,中央政府要集中精力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渠道、基金管理办法、转移支付等重大问题;地方政府应承担支付标准制定、社会化发

放等社会保障事权。同时还涉及社会保险制度的管理部门,包括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金融部门要分工协作。其权力分配是: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政策,税务机关征收,财政监督,银行发放。各级政府内部职能分工明确,信息联网互动,以便建立协作高效管理体系。此外,还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各种监督形式的作用,保障社会保障资金的高效运作。按照上述分工,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主要购买国债和纳入中央政府统一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不得随意挪用。

七是坚持预算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鉴于目前受到统筹层次、管理水平、体制及利益分配格局等一系列因素的限制,社会保险费作为地方税管理。但收入要纳入财政专户,建立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同时,除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部分之外,对统筹部分的收入中央要参与分享一定比例,建立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之间的调剂基金。这样,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运用,置于财政预算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监督之下,更好地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另外,在社会保险预算的内部,不同税目的收入也必须专门用于相应的支付项目,专款专用,以保证社会保险税收入专项用于社会保险支出。对于收大于支的结余部分可以考虑建立社会保险信托基金,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当社会保险税收不抵支时,一般预算收入应给予必要的支持,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还应留有一定空间,以发挥财政对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

(二)我国社会保险费的方案设计

就社会保险税性质而言,其征税的范围应该倾是在全社会普遍征收,使所有的劳动者都能得到保障,以体现公平。但基于我国经济二元性基本国情和管理水平的局限性,目前还不能完全贯彻社会保险筹资和支付的普遍性。应当充分考虑到保持社会保险制度的连续性,照顾参保人的心理和实际承受能力,在社会保险税征税范围、应税项目、税率和课税对象选择上注意与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项目、费率制度等相衔接,以实现政策的平稳过渡。因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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