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场建筑设计规范(3)

2019-04-22 20:21

5 观 众 厅

5.1 视 线 设 计

5.1.1 视线设计应使观众能看到舞台表演区的全部。当受条件限制时,也应使视觉质量不良的座席的观众能看到80%表演区。 5.1.2 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镜框式台口剧场宜选在舞台面台口线中心台面处;

2 大台唇式、伸出式舞台剧场应按实际需要,将设计视点相应适当外移;

3 岛式舞台视点应选在表演区的边缘;

4 当受条件限制时,设计视点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舞台面0.30m;向大幕投影线或表演区边缘后移,不应大于1.00m。

5.1.3 视线升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线升高差“c”值应取0.12m;

2 隔排计算视线升高值时,座席排列应错排布置,保证视线直接看到视点;

3 儿童剧场、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露天剧场视线升高值可提高一些要求;

4 为满足较高音质要求,视线升高值设计宜采用较高要求。 5.1.4 舞台面距第一排座席地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镜框式舞台面,不应小于0.60m ,且不应大于1.10m; 2 伸出式舞台面,宜为0.30~0.60m附有镜框式舞台的突出式舞台,可与主台齐平。

3 岛式舞台台面,不宜高于0.30m,可与观众席地面齐平。 5.1.5 观众席对视点的最远视距,歌舞剧场不宜大于33m,话剧和戏曲剧场不宜大于28m;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不宜大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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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镜框式舞台观众视线最大俯角,楼座后排不宜大于20°;靠近舞台的包厢或边楼座不宜大于35°。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俯角不宜大于30°。

5.2 座 席

5.2.1 观众厅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80 m2/座; 2 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70 m2/座; 3 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60 m2/座。

注:大台唇式、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不计舞台面积。

5.2.2 剧场均应设置有靠背的固定座椅,小包厢座位不超过12小时可设活动座椅。

5.2.3 座椅扶手中距,硬椅不应小于0.50m;软椅不应小于0.55m。 5.2.4 座席排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硬椅不应小于0.80m,软椅不应小于0.90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0m;

2 长排法:硬椅不应小于1.00m;软椅不应小于1.10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座位突出部分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0m;

3 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楼座及池座最后一排座位排距应至少增大0.12m。

5.2.5 每排座位排列数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2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11座;超过限额时,每增加一座位,排距增大25mm;

2 长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50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5座。

5.2.6 观众席应预留残疾人轮椅座席,座席深应为0.10m,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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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m位置应方便残疾人入席及疏散,并应设置国际通用标志。

5.3 走 道

5.3.1 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

5.3.2 池座首排座位排距以外与舞台前沿净距不应小于1.50m,与乐池栏杆净距不应小于0.50m的距离。

5.3.3 两条横走道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20排,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横走道与后墙之间座位不宜超过10排。

5.3.4 走道宽度除应符合计算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0.80m,纵走道不应小于1.00m,横走道除排距尺寸以外的通行净宽度应不小于1.00m; 2 长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1.20m。

5.3.5 观众厅纵走道坡度大于1:10时应做防滑处理,铺设的地毯等应为B1级材料,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坡度大于1:6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0m的台阶。

5.3.6 座席地坪高前排0.50m时及座席侧面紧临有高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时应设栏杆,栏杆应坚固,不应遮挡视线。

5.3.7 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挡视线,不应大于0.85m,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0m。

5.4 其 他

5.4.1 剧场观众厅兼放电影时,放映光学设计及放映室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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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舞 台

6.1 一 般 规 定

6.1.1 镜框台口箱型舞台的台口宽度、高度和主台宽度、进深、净高均应与演出剧种、观众厅容量、舞台设备、使用功能及建筑等级相适应。宜符合表6.1.1的规定。

台口和主台尺度 表6.1.1

剧种 观众厅容量 (座) 500~800 801~1000 1001~1200 600~800 801~1000 1001~1200 1200~1400 1401~1600 1601~1800 台口(m) 宽 8~10 9~11 10~12 10~12 11~13 12~14 12~14 14~16 16~18 高 5.0~6.0 5.5~6.5 6.0~7.0 6.0~7.0 6.5~7.5 7.0~8.0 7.0~8.0 8.0~10.0 10.0~12.0 宽 15~18 18~21 21~24 18~21 21~24 24~27 24~27 27~30 30~33 主台(m) 进深 9~12 12~15 15~18 12~15 15~18 18~21 15~21 18~24 21~27 净高 12~16 13~17 14~18 14~18 15~19 16~20 16~20 18~25 22~30 戏曲 话剧 歌舞剧 6.1.2 台唇和耳台最窄处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 6.1.3 主台和台唇、耳台的台面应做木地板,台面应平整防滑。 6.1.4 主台上空应设栅顶和安装各种滑轮的专用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栅顶标高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5倍;乙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倍加4.00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倍加2.00m; 2 栅顶构造要便于检修舞台悬吊设备。栅顶的缝隙除满足悬吊钢丝绳通行外,不应大于3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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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种滑轮梁的标高,应使站在栅顶的工作人员便于安装、检修舞台悬吊设备;

4 由主台台面去栅顶的爬梯如超过2.00m以上,不得采用垂直铁爬梯。甲、乙等剧场上栅顶的楼梯不得少于2个,有条件的宜设工作电梯,电梯可由台仓通往各层天桥直达栅顶;

5 丙等剧场如不设栅顶,宜设工作桥,工作桥的净宽不应小于0.60m,净高不应小于1.80m,位置应满足工作人员安装、检修舞台悬吊设备的需要。

6.1.5 主台天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桥应沿主台侧墙和后墙三面布置,边沿应有0.10m高的护板。甲等剧场不得少于3层。乙、丙等剧场不得少于2层;

2 第一层侧桥标高,应使侧光射向表演区有良好的角度,还应保证主台与侧台间的洞口高度不防碍布景通行;

3 第一层侧天桥栏杆应满足安装灯具的技术要求; 4 各层侧天桥除满足设备安装所占用的空间外,其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后天桥通行净宽宜为0.60m。

6.1.6 舞台面至第一层天桥有配重块升降的部位应设防护网,护网构件不得影响配重块升降,护网应设检修门。 6.1.7 主台应分别设上场门和下场门,门的位置应使演员上下场和跑场方便,但应避免在幕后墙开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50m,净高不应低于2.40m。

6.1.8 侧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台两侧均应布置侧台,位置应靠近主台前部,便于演员和景物通向表演区。两个侧台的总面积:甲等剧场不得小于主台面积的1/2;乙等剧场不得小于主台面积的1/3;丙等剧场不得小于主台面积的1/4。当丙等剧场受条件限制时可设一个侧台;

2 设有车台的侧台,其面积除满足车台停放外,还应有存放和迁换景物的工作面积,其面积不宜小于车台面积的1/3;

3 侧台与主台间的洞口净宽:甲等剧场不应小于8.00m;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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