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场建筑设计规范(4)

2019-04-22 20:21

剧场不应小于6.00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5.00m;

侧台与主台间的洞口净高:甲等剧场不应小于7.00m;乙等

剧场不应小于6.00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5.00m;

4 设有车台的洞口净宽,除满足车台通行宽度外,两边最少各加0.60m;

5 侧台进出景物的门,净宽不应小于2.40m,净高不应低于3.60m,门应隔声、不漏光。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侧台外门应设保温门斗,门外应设装卸平台和雨蓬;当条件允许时,门外宜做成坡道; 6 甲等剧场的侧台与主台之间的洞口宜设防火幕。

6.1.9 后舞台面积的使用高度,应根据舞台工艺设计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后舞台与主台之间的洞口宜设防火隔音幕;

2 设有车载转台的后舞台洞口净宽,除满足车载转台通行外,两边最少各加0.60m。洞口净高与台口高度想适应;

3 设有车载转台的后舞台,其面积除满足车载转台停放外,还应有存放和迁换景物的工作面积,其面积不宜小于车载转台面积的1/3;

4 后舞台应设吊杆和灯光等设备。

6.1.10 甲、乙等剧场应设台仓,台仓的面积、层高、层数应根据使用功能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仓通往舞台和后台的门、楼梯要顺畅,并不得少于2个,应设明显的疏散标志和照明,便于演员上下场和工作人员通行; 2 台仓里为机械舞台而设的机坑、平台、通道和检修空间,必须设固定的工作梯和坚固连续的栏杆。 6.1.11 伸出式舞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附在镜框式舞台的伸出式舞台除镜框台口外,在台口两边还应增设演员上下场口;

2 台面技术要求与镜框式舞台的主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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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台面上空应设吊点,位置、数量应按舞台工艺设计确定; 4 表演区除顶光和脚光外,还应有来自三个方位的面光。 6.1.12 岛式舞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面技术要求应与镜框式舞台的主台相同;

2 台面上空应设吊点,位置、数量应按舞台工艺设计确定; 3 表演区除顶光和脚光外,还应有来自四个方位的面光; 4 表演区上下场通道不得少于2条。

6.2 乐 池

6.2.1 歌舞剧场舞台必须设乐池,其他剧场可视需要而定。乐池面积按容纳乐队人数计算,演奏员平均每人不应小于1.00m2,伴唱每人不应小于0.25m2。 2

甲等剧场乐池面积不应小于80.00m;乙等剧场乐池面积不应小于65.00 m2;

丙等剧场乐池面积不应小于48.00 m2。

6.2.2 乐池开口进深不应小于乐池进深的2/3。 6.2.3 乐池进深与宽度之比不应小于1:3。

6.2.4 乐池地面至舞台面的高度,在开口位置不应大于2.20m,台唇下净高不宜低于1.85m。

6.2.5 乐池两侧都应设通往主台和台仓的通道,通道口的净宽不宜小于2.00m。

6.2.6 乐池可做成升降乐池。

6.3 舞 台 机 械

6.3.1 舞台工艺设计应向土建设计提供舞台机械的种类、位置、尺寸、数量、台上和台下机械布置所需的空间尺度、设备载荷、内力分析、预埋件、用电负荷及控制台位置等要求。土建设计应满足舞台机械安装、检修、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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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操作等使用要求。

6.3.2 舞台机械的设计、安装和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舞台机械运行必须采取技术措施,确保安全运行,在运行全过程中应有相应的声、光警示信号,但不得影响演出效果;

2 舞台机械可动台面与不动台面的缝隙不得大于5mm;高差不得大于±3mm;

3 舞台机械台面的水平摆动间隙不应大于5mm;倾斜高差不应大于±3mm。

6.3.3 舞台上部悬吊机械设备运行,除行程开关外,必须安装电源主回路的保护开关,确保安全。

6.3.4 台口内两侧,应留出存放对开大幕的空间位置。 6.3.5 土建设计应为防火幕和假台口预留运行空间,应为各种导轨设置预埋件,在配重通过的各层天桥处应留洞,并为防火幕和假台口的卷扬机设置机座平台。

6.3.6 安装吊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不得防碍舞台任何悬吊设备的排列、安装和运行; 2 景物吊杆间距宜为0.20~0.30m;

3 灯光吊杆前后与相邻吊杆的间距不应小于0.50m; 4 吊杆钢丝绳的吊点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

5 吊杆的长度和吊点的数量及间距与台口和主台的宽度相适应;

6 吊杆的运行应有确保安全的保护装置,避免机械或电气损坏失灵、坠杆伤人。

6.3.7 装有假台口和灯光渡桥的舞台,天桥必须设置相应的码头与假台口或灯光渡桥相通。 6.3.8 乐池、伸出式舞台及岛式舞台的上空,应设相应数量的吊点,土建设计应为吊点的安装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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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舞 台 灯 光

6.4.1 面光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道面光桥的位置,应使光轴射到台口线与台面的夹角为45°~50°;

2 第二道面光桥的位置,应使光轴射到大台唇边沿或升降乐池前边沿与台面的夹角为45°~50°;

3 面光桥除灯具所占用的空间外,其通行和工作宽度; 甲等剧场不得小于1.20m;乙、丙等剧场不得小于1.00m; 4 面光桥的通行高度,不应低于1.80m;

5 面光桥的长度不应小于台口宽度,下部应设50mm高的挡板,灯具的射光口净高不应小于0.80m,也不得大于1.00m;

6 射光口必须设金属护网,固定护网的构件不得遮挡光柱射向表演区;护网孔径宜为35~45mm,铅丝直径不应大于1.0mm;

7 面光桥挂灯杆的净高宜为1.00m。两排挂灯杆的位置由舞台工艺确定; 8 甲等剧场可根据需要设第三道或第四道面光桥,乙、丙等剧场,如未设升降乐池,面光桥可只设1道。 6.4.2 耳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道耳光室位置应使灯具光轴经台口边沿,射向表演区的水平投影与舞台中轴线形成的水平夹角不应大于45°,并应使边座观众能看到台口侧边框,不影响台口扬声器传声;

2 耳光室宜分层设置,第一层底部应高出舞台面2.50m; 3 耳光室每层净高不应低于2.10m,射光口净宽:甲、乙等剧场不应小于1.20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1.00m;

4 射光口应设金属护网及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第6款规定;

5 甲等剧场可根据表演区前移的需要,设2道或3道耳光室;乙、丙等剧场当未设升降乐池时,可只设1道耳光室。 6.4.3 追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追光室应设在楼座观众厅的后部,左右各1个,面积不宜小于8.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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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深和宽度均不得小于2.50m; 2 追光室射光口的宽度、高度及下沿距地面距离应根据选用灯型进行计算;

3 追光室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20m,室内应设置机械排风; 4 甲等剧场应设追光室;乙、丙等剧场当不设追光室时,可在楼座观众厅后部或其他合适的位置预留追光电源,容量不得小于30A。

6.4.4 调光柜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光柜室应靠近舞台,其面积应与舞台调光回路数量相适应,甲等剧场不得小于30 m2;乙等剧场不得小于25 m2;丙等剧场不得小于20 m2;

2 调光柜室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50m,室内要有良好的通风。 6.4.5 调光回路应根据剧场类型和舞台大小配置。甲等歌舞剧场不应小于480回路;甲等话剧院不应小于360回路;甲等戏曲剧场不应小于240回路。

除可调回路外,各灯区宜配置1~3路直通电源。甲等以上的剧场,每回路容量不得小于30A,乙等及以下剧场不得小于20A。 6.4.6 灯光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可控硅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不宜采用多回路共用零线方式。当采用多回路共用零线方式时,则零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

2 由可控硅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线路应远离电声、电视及通讯等线路。当两种线路必须平行敷设时,其间距应大于1.00m,当垂直交叉时,其间距应大于0.50m,并应采用屏蔽措施。

6.4.7 天幕地排灯区应设置相应调光回路,同时应设零线截面积不小于相线截面积的三相回路专用电源。其电源容量为:甲等剧场不得小于150A,乙等剧场不得小于100A,丙等剧场不得小于7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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