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场建筑设计规范(8)

2019-04-22 20:21

10 建筑设备

10.1给水排水

10.1.1 剧场建筑应设置室内、室外给排水系统,并选择与其等级和规模相适应的器具设备。

10.1.2 化妆室、卫生间、淋浴室等,应设置热水供应装置,前厅或休息厅宜设置观众饮水装置。

10.1.3 观众厅、乐池、台仓和机械化台仓底部就设置相应的消防排

水设施。

10.1.4 剧场用水定额、给水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 15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2.1 剧场内的观众厅、舞台、化妆室及贵宾室,甲等应设空气调节;乙等炎热地区宜设置空气调节。未设空气调节的剧场,观众厅应设机械通风。

10.2.2 面光桥、耳光室、灯控室、声控室、同声翻译室应设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厕所、吸烟室应设机械排风。前厅和休息厅不能进行自然通风时,应设机械通风。

10.2.3 剧场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 表10.2.3

参 数 名 称 干球温度(℃) 相对湿度(%) 平均风速(m/s)

夏 季 24~26 50~70 0.2~0.5 冬 季 20~16 ≥30 0.2~0.3 36

10.2.4 夏季采用天然冷源降温是彀内温度应低于30℃。 10.2.5 采暖地区未设空气调节的剧场,冬季室内采暖设计参数应符合10.2.5的规定。

室内采暖设计参数 表10.2.5 房 间 名 称 前 厅 观 众 厅 舞 台 化 妆 室 室内计算温度(℃) 12~14 14~18 20~22 20~22 10.2.6 室内稳定状态下的CO2允许浓度应小于0.25%(我国人体散发的CO2量可按0.02m3/人2h;计算)。 10.2.7 剧场内最小新风量不应小于:甲等15m3/人2h;乙等12/人2h;丙等10 m3/人2h。

10.2.8 剧场内观众厅每人散热和散湿量可按表10.2.8选用。演员和舞台工作人员的散热、散湿量可按中等劳动强度考虑。

剧场内观众厅每人散热量和散湿量 表10.2.8

湿度(℃) 显热(W/人) 潜热(W/人) 全热(W/人) 散湿量(g/人2h) 16 88 15 103 23 17 83 18 101 27 18 80 20 100 29 19 77 21 98 31 20 75 22 97 34 25 60 36 96 54 26 56 40 96 61 27 52 44 96 67 28 48 48 96 73 29 43 53 96 80 30 38 58 96 86 10.2.9 计算照明热量,应考虑剧种、灯光种类、灯具平均耗电系数及灯具位置系数等因素。

10.2.10 剧场的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舞台、观众厅宜分系统设置,化妆室、灯控室、声控室、同声翻译室等可设独立系统或装置;

2 集中式系统宜用淋水室或带淋水的表冷器处理空气; 3 过渡季节应有不进行热、湿处理,仅作机械通风使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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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舞台上冬季应有防止下降冷气流的措施。

10.2.11 剧场的送风方式应按具体条件选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舞台、观众厅的气流组织应进行计算;布置风口时,应避免气流短路或形成死角;

2. 舞台送风应送入表演区,但不能吹动幕布及布景。天桥下设置负负管应隐 蔽;

3. 观众厅采用下送风时,应防止尘化。污物和水不得进入风口和风管。地下水位高的地区不宜采用地下风管。地下风道应设置清扫口;

4. 舞台上的排风口应设在较高处,如有栅顶,应设在其上方。 10.2.12 剧场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越防火区的送回风管道应在心火墙现两侧的管道中设置防火阀;

2. 风管、消声器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10.2.13 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消声减噪措施,通风过口传入观众席和舞台面的噪声应比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低5dB。

10.2.14 通风、空气调节及制冷机房与观众厅和舞台邻近时,应采取隔声措施,其隔声能力应使传递到观众厅和舞台的噪声比允许噪声标准低5dB。对动力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

10.2.15 机械化舞台的台仓应设空气调节和排烟系统。

10.2.16 舞台的送风支管宜采用可伸缩的软管,使送风口可以移动。 10.2.17 观众厅闷顶或侧墙上部应设通风和排烟装置。

10.3 电 气

10.3.1 剧场用电负荷分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负荷:应包括甲等剧场的舞台照明、贵宾室、演员化妆室、舞台机械设备、消防设备、电气设备、电视传播、事故照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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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指示标志等;

2. 二级负荷:应包括乙、丙等剧场的消防设备、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甲等剧场观众厅照明、空调机房电力和照明、锅炉房电力和照明等;

3. 三级负荷:不属于一、二级用电设备负荷均属三级负荷; 4. 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采取蓄电池的应急照明装置,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10.3.2 甲等剧场供电系统意压偏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为+5%~-2.5% 2. 电力为±5%

10.3.3 当舞台照明采用可控硅作调光设备时,其电源变压器宜采用接线方式为 △/Y0的变压器。

10.3.4 需要电视转播或拍摄电影的剧场,在观众厅两侧宜装设容量不小于10kW,电压为主220/380V三组四线制的固定供电点。 10.3.5 乐池内谱架灯、化妆室台灯照明、观众厅座位排号灯的电源电压不得大于36V。

10.3.6 电声、电视传播设备应设屏蔽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屏蔽接地装置应和电源变压器工作接地装置在电路上完全分开。当单独设置接地有困难时,可与电气装置接地合用一组接地极,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但屏蔽接地线应集中一点与变压器工作接地装置联接。

10.3.7 舞台演出过程中,可能频繁起动的交流电动机,当其起动冲击电流引起电源电压波动超过3%时,宜采用与舞台照明负荷分开的变压器供电。

10.3.8 剧场类房间照度的标准值宜符合表10.3.8的规定。

10.3.9 剧场绘景间和演员化妆室的工作照明的光源应与舞台照明

光源色温接近。

10.3.10 各等级剧院观众厅照明应能渐暗平滑调节,其调光控制装置应能在灯控和舞台监督台等多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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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场照度标准值 表10.3.8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房间名称 楼梯走廊 前厅、休息厅 小卖部、冷饮、存衣 厕所、卫生间 接待室 行政管理房间 观众厅 化妆室 服装室 道具室 候场室 抢妆室 照度(lx) 序号 15~30 75~200 50~100 50~100 75~150 75~150 75~150 50~100 75~150 75~150 75~150 75~150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房间名称 理发室(头部化妆) 排练室 布景仓库 服装室 布景道具服装制作间 绘景间 灯控室、调光柜 声控室、功放室 电视传播室 消防控制室 水、暖、电、通机房 照度(lx) 100~300 100~200 15~30 75~150 100~200 150~300 75~150 75~150 75~150 75~150 20~50 注:化妆室中台加局部照明200~300lx。

10.3.11 观众厅应设清扫场地用的照明(可与观众厅照明共用灯具),其控制开关应设在前厅值班室,或便于清扫人员操作的地点。 10.3.12 甲、乙等剧场应设置观众席座位排号灯。 10.3.13剧场下列部位应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 观众厅、观众厅出口;

2. 疏散通道转折处以疏散通道每隔20㎝长处; 3. 台仓、台仓出口处; 4. 后台演职员出口处。

10.3.14 消防控制室、发电机室、灯控室、调光柜室、声控室、功放室、空调机房、冷冻机房、配电应设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50%。 用于观众疏散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0.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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