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场建筑设计规范(5)

2019-04-22 20:21

6.4.8 主台两侧的流动灯电源插座应分前、中、后设置在台板下带盖的专用电源盒内,盒内应按流动灯数量设置调光回路。

6.4.9 舞台侧光可安装在一层侧天桥上,舞台宽度在24m以上的甲、乙等剧场,可设置灯光吊笼或纵向灯光吊杆,数量和尺度应按舞台工艺确定。 6.4.10 不设假台口的丙等剧场应在台口两侧设置柱光架。

6.5 舞台通讯与监督

6.5.1 舞台监督主控台应设置在舞台内侧上场口。

6.5.2 灯控室、声控室、舞台机械操作台、演员化装休息室、候场室、服装室、乐池、追光灯室、面光桥、前厅、贵宾室等位置应设置舞台监督对讲终端器。

6.5.3 舞台监督系统的摄象机应在舞台演员下场口上方和观众席挑台(或后墙)同时设置,舞台内摄象机应配置云台。

6.5.4 灯控室、声控室、舞台监督主控室、演员休息室、贵宾室、前厅、观众休息厅等位置应设置监视器。凡为观众设置的监视器不得送人演职员监视专用的舞台内信号。

6.5.5 甲等剧场可设有红外舞台监视系统等。

6.6 演出技术用房

6.6.1 灯控室、声控室均应设在观众厅后部,通过监视窗口应能看到舞台表演区全部,面积不应小于12 m2;窗口宽度不应小于1.2m窗口净高不应小于0.60m,声控室应能听到直达声。

6.6.2 同声翻译室的位置,宜设在观众厅周边,能看到舞台表演区,应有合适的监视窗口,每间面积不应小于5 m2。

6.6.3 功放室应远离调光柜室,宜设在靠近主扬声器组的位置,甲等剧场面积不应小于12 m2,乙等不应小于10 m2,丙等不应小于8 m2。功放室与声控室之间应敷设相应的控制管线。功放室应设有通风及空调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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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 台上机械控制室宜设在二层天桥中部,或在一层天桥上部设置专用的台上机械控制室;控制室应有三面玻璃窗,密闭防尘,操作时并能直接看到舞台全部台上机械的升降过程。面积按舞台工艺设计要求确定。

6.6.5 台下机械控制室,可设在电动吊杆控制室相对应的位置,应能直接看到舞台机械运行状况,其他技术要求同台上机械控制上六,面积视舞台工艺要求而定。

6.7 舞台结构荷载

6.7.1 舞台结构荷载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对频遇值和准永久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的有关规定采用。 6.7.2 作用在主台和台唇台面上的结构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面活荷载不应小于4.0KN/ m2;

2 当有两层台仓时,在底层的楼板活荷载不应小于2.0KN/ m2; 3 舞台面上设置的固定设施,应按实际荷载取用;

4 主台面上有车载转台等移动设施说,应按实际荷载计算。 6.7.3 各种机械舞台台面板的活荷载取值:不动时,不应小于4.0KN/ m2;可动时,不应小于2.0KN/ m2;

6.7.4 各种机械舞台台面的活荷载取值应按舞台工艺设计的实际荷载取用,不动时均不得小于4.0KN/ m2,可动时不得小于2.0KN/ m2。 6.7.5 假台口每层搁板的活荷载不应小于2.0KN/ m2。 6.7.6 作用于栏杆的水平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假台口上的栏杆不应小于1.0KN/ m2;

2 座席地坪高于前排0.50m及座席侧面紧邻有高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所设置的栏杆不应小于1.0KN/ m2。

6.7.7 主台上部栅顶或工作桥的活荷载按舞台工艺设计的实际荷载取用,但最低不应小于2.0KN/ m2。栅顶应与舞台结构部分牢固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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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保证在水平荷载作用下的稳定性。

6.7.8 天桥的活荷载及垂直向上、向下荷载,均应根据工艺设计的实际荷载计算,但安装吊杆卷扬机或放置平衡重的天桥活荷载不应小于4.0KN/ m2;其他不安装卷扬机或放置平衡重的各层天桥不应小于2.0KN/ m2;仅作通行使用的后天桥其活荷载不应小于1.5KN/ m2。 6.7.9 舞台面至第一层天桥,凡有配重块升降的部位,均应设护网,护网承受的水平荷载不应小于0.5KN/ m2。

6.7.10 布景吊杆应有4个或4个以上的悬挂点,吊杆可按1.5KN集中力作用于跨中点验算。

6.7.11 每根景物吊杆的活荷载应按不同台口宽度取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台口宽度在12.00m以下的吊杆不得小于3.5KN; 台口宽度在12.00~14.00m的吊杆不得小于4.0KN; 台口宽度在14.00~16.00m的吊杆不得小于5.0KN; 台口宽度在16.00~18.00m的吊杆不得小于6.0KN; 台口宽度在18.00m以上的按实际荷载值取用。 6.7.12 每根灯光吊杆的活荷载按不同台口宽度取用:

台口宽度在12.00m以下的吊杆不得小于5.0KN; 台口宽度在12.00~14.00m的吊杆不得小于6.0KN; 台口宽度在14.00~16.00m的吊杆不得小于8.0KN; 台口宽度在16.00~18.00m的吊杆不得小于10.0KN;

台口宽度在18.00m以上及安装特殊灯具时应按实际荷载值取用。

6.7.13 面光桥的活荷载不应小于2.5KN/㎡,灯架活荷载不应小于1.0KN/m。

6.7.14 主台上部为安装各种悬吊设备的梁、牛腿、平台的荷载,应按舞台工艺设计所提供的实际荷载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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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后 台

7.1 演 出 用 房

7.1.1 化妆室应靠近舞台布置,主要化妆室应与舞台同层。当在其他层设化妆室时,楼梯应靠近出场口,甲、乙等剧场有条件的应设置电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2人的小化妆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4~6人的中化妆室,每人不应少于4.0㎡;10人以上的大化妆室,每人不应少于2.5㎡。

甲等剧场大、中、小化妆室均不宜少于4间,总面积不宜少于200㎡。

乙等剧场大、中、小化妆室均不宜少于3间,总面积不宜少于160㎡。

丙等剧场大、中、小化妆室均不宜少于2间,总面积不宜少于110㎡。

2 采光窗应设遮光设备。

3 化妆室应设洗脸盆,小化妆室每室1个,中化妆室每室不应少于1个,大化妆室每室不应少于2个。

4 甲、乙等剧场供主要演员使用的小化妆室应附设卫生间。

5 甲、乙等剧场的化妆室应设独立的空调系统或分体式空调装置。 7.1.2 服装室应按男、女分别设置。甲等剧场不应少于4间,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60㎡;乙等剧场不应少于3间,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10㎡;丙等剧场不应少于2间,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4㎡。服装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40m。

7.1.3 候场室应靠近出场口,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小于2.40m。

7.1.4 小道具室宜靠近演员上、下场口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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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甲、乙等剧场应设乐队休息室和调音室,休息室和调音室位置应与乐池联系方便,并防止调音噪声对舞台演出的干扰。

7.1.6 盥洗室、浴室、厕所不应靠近主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盥洗室洗脸盆应按每6~10人设一个; 2 淋浴室喷头应按每6~10人设一个;

3 后台每层均应设男、女厕所。男大便器每10~15人设一个,男小便器每7~15人设一个,女大便器每10~12人设一个。

7.1.7 后台应设灯光库房和维修间,面积视剧场规模而定。

7.1.8 后台跑场道地面标高应与舞台一致,净宽不得小于2.10m;净高不得低于2.40m。

7.1.9 当乙、丙等剧场后台跑场道兼做演员候场及休息用时,净宽不得小于2.80m。

7.2 辅 助 用 房

7.2.1 排练厅的大小应按不同剧种设定,当兼顾不同剧种使用要求上四,厅内净高不得小于6.00m。

7.2.2 乐队排练厅应按乐队 规模大小设定;面积可按2.0~2.4㎡/人计。

7.2.3 合唱队排练厅地面应做成台阶式,每个合唱队演员所占面积可按1.4㎡/人计。

7.2.4 琴房每间不应小于10.0㎡,应设置空调,保持室内温湿度恒定。 7.2.5 排练厅、琴房不应靠近主台,并应防止声音对舞台演出的干扰。 7.2.6 木工间长不应小于15m,宽不应小于10m,净高不应低于7m,门净宽不应小于2.40m,净高不应小于3.60m。

7.2.7 绘景间宜靠近木工间。长不应小于18m,宽不应小于10m,净高不应低于9m。沿墙设置吊杆,三面或四面设工作天桥。

7.2.8 绘景间应设3~5个洗笔水池,地面应防水并设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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