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认可的时间)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
7.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应于《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确定的时间及地点出席答疑会议。
7.3 招标人要在《答疑会议纪要》上解释投标人于答疑会议期间或之前提出的所有与投标有关的问题。《答疑会议纪要》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4 答疑会议所产生的对本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招标人将按本招标文件第13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向所有投标人发送。
7.5 投标人应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踏勘,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及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并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7.6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可自行现场踏勘。
7.7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资料及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作出的推论、理解及结论概不负责。
7.8 投标人踏勘现场的费用以及责任、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 投标担保 8.1 投标人的投标担保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2 投标人应按照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担保缴纳期限之前提交。
8.3 在确定中标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投标人持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到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08室办理返还。
8.4 无论投标担保来源何方,收到投标担保的单位只向投标人退还(保证金退回收款单位的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相符)。
8.5 招标人若证实投标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将没收其投标担保: 8.5.1 弄虚作假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骗取中标;
8.5.2 投标截止之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期间撤回其投标文件; 8.5.3 因中标人过错被废除授标;
8.5.4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定合同协议; 8.5.5 法律法规规定其它损害招标人利益的情形。 9.中标人履约担保
9.1 投标人中标后,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前须向市招标办交纳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 9.2 投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确定的履约担保方式。 9.3 履约担保将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9.4 无论履约担保来源何方,收到履约担保的单位只向中标人退还(保证金退回收款单位的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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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设计文件
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之前15天,向投标人提供所有相关设计文件(包括已变更设计文件)。
三、招 标 文 件
11. 招标文件组成
11.1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目录所列文件及所有按本招标文件第12条、第13条发出的补充通知及第7条所述的答疑会议纪要内容。
12. 招标文件解释及澄清
12.1 招标文件解释权归招标人,解释顺序按发出时间的相反顺序。
12.2 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存在残缺、表述不确切或容易引起误解需要招标人予以澄清的,应于答疑会议召开之前至少提前3天(或招标人认可的时间)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投标人自己负责,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按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2.3 如果投标人在答疑截止前未对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提出质疑,视为充分理解招标文件所有内容,一旦递交投标文件,则认为该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所有条款。
12.4 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将以书面答疑纪要的方式予以答复,答复仅包括对问题的解释,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
12.5 书面答复、补充通知或答疑纪要于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 5 天(或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认可的时间)内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书面答复或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3. 招标文件修改
13.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之前(或招标人和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认可的时间),招标人可以补充通知等书面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13.2 补充通知送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并以书面方式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补充通知后1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力。
13.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文件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14. 投标文件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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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投标文件分为技术标书、商务标书二部分。
14.2 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需要,应以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相关条款中具体选择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实际组成部分。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按相同格式扩展)。
15. 投标文件格式 15.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未提供的格式投标人可自行确定)。未按招标人提供的格式编制投标文件,评标机构可在评标过程中做出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15.2 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规定封装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文件封面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5.3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15.4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字样须使用不能擦去的黑色墨迹打印或书写,若有修改应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15.5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以涂改及行间插字方式进行修改,若投标文件存在涂改及行间插字,招标人不承担任何可能因此而造成的辨识错误。
16. 投标报价
16.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的相关规定报价。
16.2 投标报价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合同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应可预见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可能发生的事项,投标报价中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承包范围内工作的全部费用,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7. 投标文件封装及标志
17.1 投标文件应按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要求进行封装。
17.2 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以前不得开封”字样,还应注明投标人地址、邮政编码等,以便投标文件逾期送达能原封退回。
17.3 投标文件若未按规定进行封装、密封及标志,招标人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投错放或提前开封、错开标书的责任。
18. 投标文件提交
18.1 投标人应于《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确定的地点和接收人。
18.2 招标人可以按本招标文件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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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关于招标投标方面的约定仍然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
19. 投标文件撤回及修改
19.1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于投标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递交撤回或补充修改其投标文件的通知。投标截止之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将不能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
19.2 投标人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本招标文件第17项的规定进行标志及密封,并在密封封面标明“撤回”或“修改”字样。
19.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递交的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开 标
20. 开标一般规定
20.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投标人。 21. 开标程序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主持,程序如下: (1)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注意事项; (2)主持人宣布参加开标会议人员组成情况;
(3)主持人宣布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和《投标文件》送达情况;
(4)开标机构对投标人到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进行验证,宣布验证结果;
(5)开标机构工作人员宣布和现场查验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 (6)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宣布检查结果;
(7)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宣读符合要求投标人姓名、投标总报价、总工期、质量标准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8)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9)投标人代表及开标工作人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名确认; (10)开标会议结束。
六、评 标
22. 评标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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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2.2 评标委员会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公平、公正、择优的确定中标人。
22.3 在评标过程中,出现各类带有争议或不明确性问题均由评标委员会共同研究确定。若各评委意见不一致时,须经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独立表决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书面决议。书面决议须经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签名确认并对所有评委具有约束力。
22.4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22.5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比较过程中,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施加任何影响的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
23.符合性审查
23.1 开启标书前,经确认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人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退回投标文件:
23.1.1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未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法人代码证书原件的或投标人授权委托人未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的及银行电汇回执单的原件和复印件。
23.1.2 投标文件未能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指定地点及指定接收人; 23.1.3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3.1.4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进行密封; 23.1.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无效情形;
23.1.6 开标前项目经理未持身份证或注册建造师证或IC卡或验证不通过的。 23.2 开启标书后,经评标机构或招标人委托的工作人员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23.2.1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格式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或未加盖投标人法人章;
23.2.2 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工期、质量标准、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或其它实质性要求;
23.2.3 投标文件正本或副本数目不足,重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不清;投标文件中投标函件、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经理简历及资格证明书等主要内容不全;
23.2.4 没有提供有效的资质证明、投标承诺书(包括投标人、项目经理、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外埠入辽备案手续等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要求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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