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数据多处雷同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投标人恶意哄抬标价或低于成本价竞标的;
23.2.6 同一份投标文件中,有两个以上不同投标报价;
23.2.7 投标人拒绝对细微偏差作出补正;投标文件中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实质性条件或存在其他重大偏差的;
23.2.8 项目经理有负责的在建工程的; 23.2.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无效情形。
23.3 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以上标准认定无效投标文件,不得使用除此之外的标准作为认定无效投标文件的依据。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使之成为具有符合性的投标文件。
23.4 评标委员会应于开标之后首先就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及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确认,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商议是否决全部投标。
24. 评标程序
24.1 监督人员宣读评标纪律;
24.2 招标人介绍招标项目情况,公布投标人名称,请评标专家填写评标专家承诺; 24.3 介绍评委,推选产生评委会主任;
24.4 请评委熟悉招标文件有关内容,重点是评标办法、评分细则、评标程序、废标条件等。
24.5 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认定无效投标文件,确定有效投标人; 24.6 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对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4.7 请投标人澄清问题,必要时进行项目经理陈述及答辩;
24.8 评委会主任组织进行评分汇总,编写《评标报告》,当众宣读,全体评委签名; 24.9 评标会议结束。 25. 现场询标及澄清
25.1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个别要求投标人在评标会上澄清其投标文件中表述不确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内容(按本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25.2 评标会上澄清不允许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3 评标会上澄清的每一次要求与答复,须立即以书面方式进行记录,并经全体评委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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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投标人在评标会上澄清时,不能明确解释或解释前后矛盾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作出的澄清将不予采纳。
26. 细微偏差修正
26.1 细微偏差是指经评标委员会确认的符合性投标文件虽然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但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及数据,并且修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6.2 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可以于评标结果宣布之前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细微偏差进行修正,若投标人拒绝修正,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26.3 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为有效的投标文件,若存在个别计算或累计方面的算术错误可视为投标文件存在细微偏差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修正: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修正。 26.4 按照上述修正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代表签名确认后有效。 27. 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27.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3条规定,仅对通过符合性审查,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7.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27.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评标方法及评标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27.4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七、授 予 合 同 28. 中标通知书
28.1 中标人候选人经招标人书面确认后,须公示3日,公示期满未有异议招标人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中标备案手续后,以《中标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中标人其投标被接受。
28.2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在15日内向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有关文件资料、评标报告等书面报告。中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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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备案后3日内,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之前发出。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8.3 中标通知书将明确招标人对中标人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确定工程的价格、工期、质量等内容。
28.4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9. 授标及废除授标
29.1 招标人将把施工合同授予经法定程序确定的中标人。
29.2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人若查实中标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仍然可以废除授标:
(1) 经查实弄虚作假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骗取中标; (2) 于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撤回投标文件;
(3) 因中标人过错而未能按照规定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4) 因中标人过错而未能按照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明显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29.3 中标人因上述原因被废除授标,招标人将依排名次序选择中标候选人或重新组织招标的方式处理。
29.4 中标人因上述原因被废除授标,至少将要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将被没收全部投标担保。
(2) 按招标文件规定,重新确定中标人的中标价若高出弃标人的中标价,其差价部分视为弃标人违约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弃标人应予赔偿。
(3) 承担因此可能给招标人造成的其它损失。 30. 签订合同
30.1 招标人及中标人双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文件的受权代表)共同签订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0.2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0.1条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权,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现此种情况,招标人在报请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下,招标人可以考虑向第二中标候选人授权。
30.3 招标人如不按本招标第30.1条款要求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双倍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的损失超过返还的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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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4 招标人、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为避免“黑白合同”,在协议书合同双方签署页中要求必须加入下列条款:
(1)合同双方确认,本协议书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2)本协议书及本协议书约定的其它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外,合同双方不存在且也不会签定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30.5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1. 履约担保
31.1 中标人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前,应按前附表所规定的金额提交履约保证金。 31.2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1.1条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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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 同 条 款
(合同专用条款)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合同通用条款内容略,协议书内容见合同文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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