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法的差异(4)

2019-04-23 13:50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与税法在会计处理方面有不同的规定,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人, 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首先会考虑自身的利益,必然会在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之间寻求规避纳税的机会,这就会直接造成纳税收入流失。比如,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可计入成本费用并且没有规定其限额,而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计入成本费用,企业进行核算时,要全额确认为企业的成本费用,这样就会造成税收的流失。在制度层面上,会计法规与所得税法没有进行有效的协调,因此两者协调性比较差;又由于税法难免存在一些漏洞,给纳税人缴款增加难度,同时提供了避、偷税的理由与途径。

4.2.2差异过大会增加财务核算成本和纳税成本,使纳税效率降低

由于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同属于广义经济法的范畴,具有相对同一的内在要求,两者的过度分离不可避免会造成一定的效率损失。这种损失具体表现在纳税人和税收当局两方面:

会计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使纳税人对同一经济业务,既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又要按照所得税规定依法纳税,可能会使会计核算和纳税成本增加。根据许善达等人在2005年针对税收实务界人士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有51.72%的受访对象认为我国现阶段税会差异“较为显著”,10.34%的受访对象认为差异“非常显著”,在同一调查中,有将近80%的受访者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税法与会计制度进行调整,以减少两者差异。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董树奎认为“由差异所造成的工作量的增加是可想而知的,由此而增加的财务核算成本和纳税成本也将是巨大的。”

对税收征管部门来说,税务人员不仅要在理解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具备实务操作能力,同时还要熟悉会计准则制度。面对大量的纳税调整项目,税务机关要花很多时间来核对、检查纳税申报调整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种双重的计算管理工作,不仅加大税务机关对会计信息专业性的要求,而且增加了信息检查的时间和难度,另外还增加了税收征管成本。

4.2.3差异过大会降低会计信息质量,导致财务虚假信息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各项财务指标成了投资者衡量企业业绩的重要依据。当管理层业绩不能尽如人意时,企业可能会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虚增利润以达到粉饰业绩的目的。上市公司调节利润,做虚

假财务报告的例子有很多,给经济发展带来很多不利影响。在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的情况下,虚增的收入必然要多缴纳税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为调节利润的行为以及保证了财务信息质量。“税法对于会计信息质量有着天然的制约、保护和监督作用。”反之,两者之间出现过度分离时,两者间的牵制保护作用就会被削弱。

4.2.4差异过大会增加纳税人的涉税风险,使征、纳税双方起争执

我国会计准则是在结合国情,参照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对经济业务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操作程序。但是所得税法没有配合会计做出相应的改革,这会造成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要求所做出的处理结果是正确的。会税差异过大会导致会计人员与税务部门对相关涉税业务的认定出现差异。由于所得税法的对此的规定不够明确,现行的纳税申报表的填报程序复杂,即使是专业人士也难免出现疏忽,如果与税务部门不一致,就容易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违法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导致 纳税人涉税风险的增加。这种结果往往会引起征、纳税双方之间的争议,尤其是税法未规定的事,很难进行仲裁,同样也会增加涉税风险 4.2.5差异过大会影响政府的权威性。

从我国会计与税收法规的性质看,税收制度是法律,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同时,会计制度也具有一样的法律地位。两者过度分离,破坏了法规的严肃性。例如,会计上规定的计提减值、加速折旧等政策,从核算利润的角度来看是合法的,但是税法却不认可。

4.3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协调的可行性 4.3.1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制定机构的相对一致性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均由国家统一制定。两项制度处于一级层次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较低层次的制度分别由财政部和国税局制定,这两个部门都隶属于国务院,因此在制定过程中可以进行合作和讨论,制定主体的相对一致性可以减轻阻力,保证协调工作的顺利进行。 4.3.2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服务对象的内在一致性

会计与税收服务对象从表象上看是有差异的,税法的直接目的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会计服务社会公众,而财政收入服务于公共利益,用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等,最终目的是为整个社会服务,企业本身及其相关的投资者等利益也必然

包含在内,使社会资源合理分配。而会计准则同时要满足公共需要和社会公众不同需要,使社会公众对企业的状况有所了解,使整个社会保持信息畅通,资源分配趋于合理。总之,两者最终都使经济得以平稳和高效运行。 4.3.3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在观念上的相通性

由于两者最终服务对象上的内在一致性,导致两者所运用的基本观念是相通的。会计要真实客观的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这也是税务机关进行征税的基础。“资本保全”与“涵养税源”观念贯穿于整个会计准则与税法中。会计遵从资本保全制度,而税法同样基于涵养税源目的,调节和平衡不同周期企业的税收负担。从整体来看,二者的差异有多大,本质上的观念是相同的。无论二者双方谁向谁靠拢都只是某个学科的选择性问题,由于二者真正的内涵是相通的,使两者有了可协调的理论基础。

第五部分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的协调方法

本文第四部分以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为基础表明了我国税会差异已经扩大,并论证了我国税会差异协调的可行性,这种差异协调不能看作是一种简单的调和。首先,不是把税会差异看成一种“弊端”加以消除,刻意让它一致;然后,不能违背某些原则,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不能只是为了协调而协调。总的来说,会计和税法的协调要坚持会计准则和税法相互借鉴,促使两者自身更加完善,形成互动的关系,从而实现会计与税收双赢的局面。 5.1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协调的基本原则 5.1.1 合理性原则

由于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理论基础、制定目标、服务对象、核算原则以及规范形式的不同,二者必然存在不一致。如果强求二者一致,必然违背两者的初衷。因此,协调二者差异,要从实际和整体出发, 科学分析二者的不相适应之处,在充分考虑整个制度层面的基础上,寻求可协作的方面。总之,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协调必须尊重事实,考虑合理性原则,降低差异造成的负面影响。 5.1.2 成本效益原则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在协作时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国际会计准则概念框架《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第44款对成本效益原则进行了科学的阐释:“信息所产生的效益,应当超过提供信息的成本。然而,效益和成本的评价,实质上是

一种判断过程。” 两者的差异协调是针对两个体系的一个博弈过程。协调付出的成本,既包括相关制度修改后实行的成本,也包括协调后放弃的效用。在调整过程中, 如果付出的成本大于协调后的收益,这样的协调就没有经济意义。只有协调带来的收益高于协调付出的成本时,这样的协调才是有意义和可行的。 5.1.3 实用性原则

尽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二者的协作性是一个有关理论的问题,但同时在日常工作中也涉及到具体的实务操作。在讨论二者协作问题时,要根据我国的经济、法律和政治文化环境等方面出发,在适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寻求二者协作的最好方式。俗语说,实践是检验理论的唯一标准,理论是指导实践的,但也要用实践来验证,也只有经过实践验证的理论才能得到提升。所以,二者协作问题作为理论研究时,其实用性是必须考虑的。 5.1.4严谨性原则

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具有稳定和权威的性质,制定过程是一项严肃和严谨的工作,不能随便进行修改。对两者的协作,对会计制度或企业所得税法修改时,一定要秉着慎重和严密的态度,经过周密分析和论证,等到时机成熟时,再进行修改,来保证两者的权威、稳定性和严谨性。 5.2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协调的整体建议 5.2.1.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制定部门应加强合作。

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制订分属于财政部和国税局,由于它俩的具体目标和要求不同,因此各自制订的政策出现差异是很正常的,但它们的根本目标是相同的,所以在制定的过程中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具有极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也会减轻企业与国家在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难度,同时也减少一些效率损失,提高两者协作的有效性 5.2.2加强会计信息的披露。

会计准则应该增加会计信息的披露,以便使会计信息得到充分、全面、准确的揭示。在会计业务处理中不能全部体现的事项,通过会计信息披露,不仅便于报表使用者的理解,也便于提高税务机关查核的效率。在某些己经有的准则中增加披露有关税务信息的条款,尤其是对关联方交易的涉税信息披露,来降低税务信息获取的成本,提高征管效率,这对税收征管很有帮助,同样对企业发展而言很有

必要。

5.2.3适当放宽对企业会计方法选择的限制

会计准则给予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方法更多的选择性。对于企业而言,固定资产形式上的实物磨损和技术上的无形磨损都在增加,主要是因为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技术进步,所以企业一般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的方法进行资本保全。为防止企业运用会计政策多项选择性来达到偷漏税等目的,所以税法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上加以限制。但是,限制也会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莫自琼(广西大锰锰业有限公司,广西南宁 530031)

5.2.4.建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进一步协调两者的差异。

财政部和国税局进一步协调两者的差异,不仅要吸取国外优秀的做法,研究税法向会计制度靠拢的具体协调方法和效果。也要在会计准则修改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税法的要求,采取相互协调方式尽可能减少差异。第一,完善会计准则,主动与税收法规靠拢。会计准则虽然经过不断的修改,但其本身仍存在不足的地方,因此首先要加强其制度本身的建设。对于缺失的地方,在规范时要符合理论发展和实务工作,事先与税法制订机关相互沟通,尽可能的与税法协作,以避免以后存在不必要的差异,造成效率损失和资源浪费。

第二,完善企业所得税法规,主动与会计准则协作。企业所得税法应加强自身发展建设。一般而言, 会计准则较为先行,其理论较为完善,利用所得税法处理事项时,可以参考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无法实现税收目的的,在差异的情况下选择差异最小的规定。在不断的对税法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可以适当借鉴会计准则的内容,以求两者的差异逐渐缩小。

第三, 在实务操作上,两者的协作可根据不同的差异采取不同协作方法。对于经常性收入等差异,会计处理原则比较规范,企业所得税法规应积极与之进行协调,对税收法规进行优化。税收法规处理比较频繁的业务,会计处理应与之靠拢,对会计准则进行完善。对新兴和未规定的业务,在未制定前,二者的制定部门应进行协作,在满足会计与税收目标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差异。 5.2.5参照西方国家的经验,减少隐形收入

参考外国的经验,将公司的附加福利计入个人收入中,来减少隐形收入,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福利计入收入可以抑制公司高层的在职消费动机,合理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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