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完善税收和公司的管理机制,既完善了公司治理环境又减少了纳税调整项目。
5.2.6在制定过程中市场主体应该多方参与、反复博弈以达到均衡。
目前在二者的制定过程中,一直以政府为主导,聘请的专家一般都是领域内的杰出人物,在制定过程中很少相互交流,也没有向社会大众征集意见的程序流程,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以及其他单位、金融人士都很少有机会参与相关制度的制定,主要市场主体的缺失可能使相关政策在实际操作中,产生很多问题。一项合理政策的出台是在理论界、实务界以及制定部门多方参与,反复交流博弈的基础上实现的。为了确保二者的协调过程中不出现各方利益的失衡,必须权衡各方的利益需求,从制度或组织层面等各方面进行综合性的考虑。借鉴牛倩在其硕士学位论文中的提议可以在相关法规的起草阶段设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进行公开讨论两者是具体内容并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主要由企业代表各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具有代表性。另外,可以借助电话、微博、问卷等形式来征求广大的群众的建议,从而制定出更加科学有效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评审委员会拥有一定的否决权,使相关法规在制定的初始阶段就具有博弈的互动性,具体流程参照下图:
图5-1 反复博弈过程
资料来源:牛倩.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D].中央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4
5.2.7规范纳税调整行为。
征税和纳税双方应该正确认识企业进行纳税调整的必要性,重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对各个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当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时,不允许调整会计账簿和报表项目的相关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时.应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缴的
所得税。
5.2.8提高征税和纳税双方的业务素质。
纳税人和征税人对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准确理解和把握.是做好企业税收与会计协调工作的保证。新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很有灵活性,为企业提供较多的能够选择的处理方法,但也容易企业会计工作变得混乱。另外,某些纳税意识比较薄弱的企业可能会钻法律空子来偷税逃税,使税收征管的难度和税收成本加大。税法是否正确理解和执行. 既关系到纳税人的利益也关系到税务部门的形象。不管对于税务收征管人员还是纳税人,都应加强对准则和税法的学习理解。只有深刻理解和熟练掌握两者的具体内容,才能真正把握两者的差异所在,从而有效地协调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处理问题。 5.2.9强化监管与控制,缩减人为差异
企业的会计在日常工作中并不愿意与税法发生背离,二者的不一致会带来摩擦和协调成本,并增加会计核算工作量,一个理性的会计工作者是不愿意看到这种情况的。一些上市公司往往会通过某些操作以达到逃税避税等目的。对于这些人为的差异,需要多方面的监管加以约束,这些控制包括加强公司的内外部审计,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与内控,以及加强证券机构的监管等等,把那些人为的差异缩小到最低程度。
5.2.10完善利润表是低成本披露“差异”信息的可行途径
因为所得税费用项目的计算过程信息不透明,建议将其计算全部过程在利润表中展现,即设立“所得税费用调整—永久性差异”和“所得税费用调整—暂时性差异”两项目,作为所得税费用的调整项目,同时增设“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置于所得税费用项目之前。补充差异调整的明细信息,分别收入差异、费用差异、资产税务处理差异等作为利润表的附表。这些可以降低税务评估和稽查的成本;另外,暂时性差异只是影响当期应交所得税,对所得税总额并没有影响,所以对利润表中的数据并无修改,并且它能明了所得税费用的处理流程,使财务信息使用者能运用“差异”来分析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能力,全面了解企业运作,这一点很符合财务会计目标之一的决策有用观。 5.3差异协调的具体对策
5.3.1涉及资产类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协调
第一,资产初始计量差异的协调。会计准则规定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要小于税法的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不一致,而后各期计提固定资产所产生的差异时都要进行纳税调整,工作量相当大,因此建议取租赁起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中较低者为计税价值。企业借款构建存货的初始计量产生的差异是由于税法改革滞后会计改革而引起的,企业所得税法可以对会计改革的成功选择性地加以吸收,扩大资本化范围,减少二者在资产初始计量上的差异,实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相协调。
第二,资产价值转移差异的协调。对于折旧范围,所得税法应扩大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于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所得税法应缓和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限制及允许使用加速折旧法。 5.3.2涉及收入类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法差异的协调
第一,收入口径差异的协调。收入口径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价外费用和资本利得上。本人认为不应将价外费用作为应税收入,为防止税款流失,可以加强税务部门对税收的监管来应对。至于资本利得,应将其分为短期资本利得与长期资本利得,短期资本利得应该等同营业收入的征税%而长期资本利得进行减税或免税。
第二,收入确认差异的协调。所得税法应借鉴会计准则的规定,在确认应税收入时适度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另一方面,在纳税检查时,税务人员可加强对收入确认时间和条件的检查,以判断企业会计人员进行判断时的依据是否客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第三,视同销售差异的协调。视同销售行为,应该分情况进行处理。货物在企业内部流转的行为,所得税法可借鉴会计准则的处理原则,不将其作为应税所得额。对于实物流出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从保全税收收入角度出发企业所得税应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否则存在制度真空,为偷逃税款者提供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