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标准【ABC】
9.4.卡拉布雷西就法律如何来保护初始权利,提出了哪三组规则?A.权利规则B.责任规则C.不可转让规则D.义务规则E.固定性规则【ABC】
9.5.传统上认为,被告是否对原告承担过失侵权责任,要看A.被告对原告是否承担注意义务B.被告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C.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害D.被告过错的大小E.原告损害与被告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ABE】
9.6.下列属于波斯纳的隐私权观点的是A.隐私具有经济利益B.隐私不具有终极价值,只具有工具性的价值C.隐私是一种消费品D.在一个穷困的社会里,隐私是不存在的E.商业秘密也属于隐私权【ABCDE】
9.7.犯罪成本主要包括A.准备犯罪工具的金钱支出B.犯罪时间的机会成本C.刑事处罚的预期成本D.实施具体行为的总体成本E.犯罪手段的预期成本【ABC】
9.8.对于刑事处罚的预期成本,波斯纳归纳为A.机会成本B.查获几率C.惩罚的严厉性D.其他相关变量E.以上皆正确【ABCDE】
9.9.对于刑法的经济分析,波斯纳提供的公式是D=L/P,以下关于该公式分析正确的是A.D是判定犯罪人所受到的刑事赔偿额B.L是判定犯罪人所受到的刑事赔偿额C.L是受害人受到的损失D.P是受害人受到的损失E.P是犯罪人被查获和被惩罚的几率【ACE】
三、简答题目录 1.1.简述柏拉图的政体理论。 1.2.简述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观点。 1.3.简述亚里士多德关于政体的理论。 1.4.简述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优于人治的原因。 1.5.法治(亚里士多德) 1.6.自然法(西塞罗)
1.7.柏拉图主张理想国应由哪些等级组成? 2.1.简述“摩西十诫”的具体内容。 2.2.简述阿奎那对自然法的箴规。
2.3.简述阿奎那所论述的,除自然法和人法外,人们必须由神法来指导自己生活的理由。 2.4.简述阿奎那关于人法的分类。 2.5.简述布丹的国家起源论。 2.6.简述宗教改革的成果。 2.7.简述宗教改革的意义。 2.8.神法(阿奎那) 2.9.永恒法(阿奎那)
2.10.简述马基雅维里的两种斗争方法。 2.11.简述布丹关于主权的定义及其具体内容。 3.1.简述孟德斯鸠的自然法理论。 3.2.简述格老秀斯的社会契约理论。 3.3.简述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
3.4.简述卢梭在其社会契约理论中,要求结合者转让全部权利的理由。 3.5.简述卢梭的人民主权论。 3.6.简述法治理论的历史地位。 3.7.简述卢梭的平等理论。 3.8.简述洛克的自由理论。
3.9·格老秀斯是如何看待自然法的内容和特点的? 3.10·简述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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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简述康德对法律的定义以及该定义所涉及的内容。 4.2.简述康德关于民族权利的原理及内容。 4.3.简述黑格尔对意志发展所划分的三个阶段。 4.4.简述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
4.5.简述黑格尔关于犯罪、报复、复仇之间关系的理论。 4.6.简述康德的三权分立思想。
5.1.简述萨莫斯于1966年提出的法律实证主义的十大含义。
5.2.简述奥斯丁所列举的作为一般法理学合适对象的基本的原则、观念和特征。 5.3.简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正义观。
5.4.简述法律的“效力”与“实效”的区别与联系。 5.5.简述哈特的第二性规则的内容。
5.6.简述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必须具备的两个最低限度的必要条件。 5.7.纯粹法学
5.8.简述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分类的思想。 6.1.简述历史法学的基本特点。
6.2.简述萨维尼反对立法和反对法典编纂的理由。 6.3.简述英国衡平法和罗马衡平法的共同之处。 6.4.简述梅因描述的原始犯罪法史的四个阶段。 6.5.简述历史法学的缺陷和发展。 6.6.法律的三个发展阶段(萨维尼) 7.1.简述社会法学的一般特点。
7.2.依庞德的观点,法律这一概念具有哪几种意义?
7.3.简述庞德在论述“理性的方法”时所提出的八个法律前提。 7.4.试论庞德社会法学的基本纲领。
8.1.简述马里旦认定的对社会财富的占有的几种情况。 8.2.简述马里旦对各种自然人权的不可让与性的观点。
8.3.简述哈特“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8.4.简述罗尔斯提出的法治原则。
8.5.简述罗尔斯所认为的制度正义要在社会中实现所经过的阶段。 8.6.简述德沃金对其权利论所设定的三个理论前提。 8.7.简述德沃金所归纳的法律实证主义的内容 8.8.简述德沃金提出的原则和规则的具体区别。 8.9.自然法的认识论要素(马里旦)
9.1.简述波斯纳对于“普通法国家在判定夫妻离婚时,要求丈夫向妻子支付扶养费”的经济学分析。 9.2.简述“科斯定律”的含义。 9.3.简述卡拉布雷西的事故成本的观点。 9.4.简述卡拉布雷西对权利设置所提出的原则。
9.5.简述“汉德公式”,特别是分析B、P、L三种变量之间的函数关系。
简答题答案 1.1.简述柏拉图的政体理论。答: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提及了五种政体形式:贤人政体,军阀政体(军人统治的政体)、寡头政体(少数富有者的统治)、平民政体(多数平民执政或民主制)、专制政体(暴君政体,一人独裁)。其中,他倾向于贤人政体。在《政治家》中对于政体理论有重要发展和修正。他首次提出划分政体的两个标志:第一,根据执政人数的多少;第二,执政者权力的行使是否按法律办事。政体分六种,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暴君政体、寡头(财阀)政体和民主(暴民)政体。这里,柏拉图倾向于贵族政体。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提出了“混合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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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论。柏拉图倾向于君主制与民主制的混合政体,亦即君主制的智慧和民主制的自由相结合,混合制的目的是通过“力量的均衡”来表达和谐,或者是具有不同倾向的各种原则相结合的方式达到和谐,从而达到政治力量稳定的局面,有人认为这是孟德斯鸠权力分立原则的原型。当然,柏拉图这种混合制不是完善的。另外,在其晚年,他主张恢复私有财产制度和个人家庭制,取消了共产共妻制。
1.2.简述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观点。答: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是关于人的道德学说,它的中心内容是讲善、美德和正义。“正义”是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而正义和不正义含有两种意思:一是指是否能服从法律,二是指一个人所取得的东西是否是他应当得到的。正义可分为普遍正义和个别正义两类。其中个别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两种,所谓“分配的正义”就是求得比例的相称,指不同地位不同身份的人们按等比比例原则办事,至于“矫正的正义”就是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它表现在对属于交换物品范围的东西进行平均分配上。正义在政治上的体现就是政治的正义。政治的正义同普通的正义和个别正义相对应,可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自然的政治正义因不同国家而各不相同,习惯的政治正义因不同的国家而相异,“对于每一类的社会,各从其宜,也各合乎正义”。
1.3.简述亚里士多德关于政体的理论。答:亚里士多德对政体进行了划分,划分的标准有二:主权属于多少人来掌握;统治的目的,即为实现全体市民的利益,还是只为实现自己或少数人的利益。如果国家组织是为整体共同的善,这种组织就是正常的政体,称“正宗”政体,否则就是不正常的政体,称“变态”政体。由此标准,他把政体分为六种: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暴君(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前三种是正宗政体,后三种是变态政体。在政体理论问题上,亚里士多德提出,不存在任何环境下总是好的政体;政体需由不同人民的特殊要求来确定。至于亚里士多德向往的政体,有人说是共和政体,有人称立宪共和政体,有人称混合三种正常政体的一种混合政体。总而言之,它是一种介于三种正常政体之间并吸收三种正常政体优点的中间型政体。在这种国家中,中等阶级占据优势。,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政体职能问题,即国家职能。他认为任何一种政体都是由三个要素构成的,这就是它的立事职能、执行职能和司法审判职能,通过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它的治权。
1.4.简述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优于人治的原因。答:与柏拉图早期人治的观点相反,亚里士多德提倡法治,反对人治。对于法治,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具体而言,第一,要有一个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是前提,这只能在正宗政体下才能实现,而在非正宗政体下则无法治而言。第二,普遍服从法律,这是关键。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所以有效,全在于民众的服从,但同时指出,民众的守法精神不能全部仰赖于自发形式,而须长期地培养,为此,就要求国家在此方面付出巨大的努力。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的统治就是理智的统治,神祗的统治。而人治,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当然,亚里士多德也不完全否认统治者个人的作用。他认为,法律不可能及时地适应复杂多变的国家事务时,就需要运用“理智”。因之,个人的作用不能完全否定。他说,只有在法律所不能包括并失其权威的问题上才可让个人运用其理智。
1.5.法治(亚里士多德) 。答: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1.6.自然法(西塞罗) 。答: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既不能废除,也不能取消,是正义的本源,是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
1.7.柏拉图主张理想国应由哪些等级组成? 。答:按照柏拉图所描绘的分工原则,这个理想国家应该由三种不同身份的人组成,亦即三个不同等级的人组成:第一,具有统治能力而适宜担任统治者,专门从事领导国家的人,这种人是上帝用金子铸成的。第二,军人,他们和统治者结合起来,专门从事保卫国家安全,抵抗外国侵略,这种人是上帝用银子铸成的。第三,劳动者,专门从事生产劳动,这种人是上帝用铜和铁铸成的。柏拉图还指出,在《理想国》中的三种不同等级的人,必须分别具备四种美德: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智慧属于统治者,勇敢属于军人,节制则属于三个不同等级,而不仅仅是劳动者。
2.1.简述“摩西十诫”的具体内容。答:除了耶和华以外,不可有别的神,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不可信奉他神。不可妄称耶和华的名。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当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不可贪恋人的妻子、奴婢、牛驴和其他财产。从这十条的内容上看,前四条是关于神与人的法律,后六条是专门关于人的法律。
2.2.简述阿奎那对自然法的箴规。答:(1)自然法箴规的条理同自然倾向的条理相一致。也就是讲,自然法包含着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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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保全人类生命的东西和反对其毁灭的东西。(2)自然法反映出人与其他动物共有的天性而产生一种某些特殊的目的的倾向。(3)在人的身上有某种和他的理性相一致的向善的倾向;而这种倾向是人所特有的。
2.3.简述阿奎那所论述的:除自然法和人法外,人们必须由神法来指导自己生活的理由。答:(1)人就其本性而言,注定要追求一个永恒福祉的目的,而这超出了人类天然才能的力量。因此,要达到这个目的,就要在自然法和人法指导外,借助于神法的指导。(2)由于人类判断往往不可靠,特别是在一些特殊问题上更是如此,所以就有必要让他们的行动受神赋予的法律的指导,这是因为神法不会发生错误。(3)法律只能按人类的外表动作制定,不能指挥扣规定人们内心的动作,所以就有必要再加上一种神的法律。(4)按照奥古斯丁的说法,人类的法律既不能惩罚又不能禁止一切恶行,所以就必须有一种能防止各式各样罪恶的神法。
2.4.简述阿奎那关于人法的分类。.答:(1)人法是从自然法来的。依此,人法可分为万民法和市民法。万民法是直接从自然法得出的直接结论;市民法是为满足需要而从自然法中产生出个别应用标准。(2)人法是以城市的公共福利为目标。依此,人法可依对公共福利负有不同职务加以区分:有祈祷的祭司,有管理社会的统治者,有与之相适应的规范。(3)人法应该由市民社会的统治者加以颁布。依此,不同的政体就有不同的法律。君主政体有“君主的律令”,贵族政体有“智者的意见”和“元老院的建议”,寡头政体有“执政法官”或称为“荣誉法”,民主政体或全民政治有“平民法”,暴君政治没有相应的法律,混合政体的法律是“经贵族和平民一致认可后”制定的。(4)人法的法律是支配人类行动的法则。依此,法律依不同的对象而进行分类,有时就以它们的制定者来命名。
2.5.简述布丹的国家起源论。答:(1)布丹的国家论首先是从家庭概念出发的。家庭是服从一位家长之下,对于若干庶民及其所有人的正当治理。家庭是一切国家的真正由来和起源。他认为,唯有家庭才是最自然的共同体和最早的社会单位。经过适当规制的家庭,是国家的真正原型。他的家长权,近似于国家的主权。国家就是从家庭开始的。许多家庭为了共同防卫和相互追求利益便建立村落,形成城市,组织种种团体;最后依靠主权的权威把它们统和起来,就发现了国家。(2)在国家起源的要因问题上,布丹坚持暴力论与契约论的混合观点。他承认力量和征服是通常的国家起源的要因,但即使如此,也仍然是需要经过印证的。如果仅靠优越的力量,那形成的是强盗团体,而不是国家。 2.6.简述宗教改革的成果。答:宗教改革的成果是多方面的,首先,基督教世界从此之后,不再是大一统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制度,宗教成为各民族国家内部的组织。其次,宗教开始退出政治的舞台,成为人们私人领域的一种信仰。再次,新教各派在某种程度上都提倡一种开明主义,比较欣赏自由和平等的精神,反对中世纪教会的专横和跋扈。最后,加尔文教的有些思想,比如自由竞争和发财致富等等,和新兴资产阶级的想法相一致。
2.7.简述宗教改革的意义。答:(1)宗教改革促进了宗教自由。(2)宗教改革发展了自由和民主的思想。(3)宗教改革促进了民众教育。(4)宗教改革限制了世俗统治者的权力。(5)宗教改革鼓动个人主义和谋求财产。
2.8.神法(阿奎那) 。答:神法是神的启示,又称为神祗法。它是自然法的增益,神恩的礼物。神法是对自然法和人法的补充,能起修正自然法和人法缺陷的作用。
2.9.永恒法(阿奎那) 。答:永恒法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是支配宇宙的大法,是各种法律的最终来源,是最高的法律。
2.10.简述马基雅维里的两种斗争方法。。答:马基雅维里认为,法律与军队都是国家的主要基础。一个国君如果想要获得统治的成功,一向有两条道路,一是用法律,一是用武力,前者是人类所独有的,后者是兽类所通行,然而法律有时无能为力,往往需要借助武力来维持。这里他认为军队比法律更要重要一些。
2.11.简述布丹关于主权的定义及其具体内容。答:(1)主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是一个国家的绝对和永久的权力,是处理国民与庶民的无上权力。主权是不能分割的。(2)关于主权的内容,布丹分为八类:第一是立法权,第二是宣布战争、缔结媾和条约的权力,第三是官吏任命权,第四是最高裁判权,第五是赦免权,第六是提出有关忠节、服从的权力,第七是货币铸造和度量衡的选定权,第八是课税权。
3.1.简述孟德斯鸠的自然法理论。答:孟德斯鸠指出,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要同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要和国家的自然条件相适合,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合,与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风俗习惯等相适合,法律与法律之间要相互适合,这些巨大的“关系”,便是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的研究课题。他设想,在自然下,人是非常胆小怕事的动物,终日因环境的一切危险而慌张逃避。所谓自然法,就是为理性所反映的,先于理性而存在的规律。自然法在无意识之中为人类所发现。自然法包括这样四条原则:(1)和平。(2)寻找食物。(3)相互爱慕。(4)希望过社会生活。
3.2.简述格老秀斯的社会契约理论。答:格老秀斯是近代社会契约论国家观的倡导者,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类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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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上帝的创制。在文明社会出现以前,人类历史上存在着一种自然状态,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得不到安全保障,经常受到异族或其他动物的侵袭,人们在理性和经验的启示下,认识到联合起来的好处,于是他们联合起来,建立了有组织的社会。方式是每个人放弃他所享有的自然权利,把它交给少数人或某个人,让他或者他们管理全社会的事务,这样就用契约的方式建立了国家,用法律和强制力保护全社会的利益。建立国家的目的在于谋求公正,国家的根本任务就是维护公共安全。
3.3.简述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答:洛克说,人类最初建立政治社会,必须通过契约的方式,因为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人天生是自由平等的,要使任何一个人服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只有得到他本人的同意,而这种同意是必须由契约表现出来的。具体而言,第一,每个结合者不是放弃全部的自然权利,而是放弃部分权利交给全社会,这个被放弃的部分权利,即个人惩罚罪犯的权利;第二,每个结合者把部分权利交给整个社会而不是某个个人;第三,政治社会的行动应取决于社会的大多数。多数人有权采取行动,而其余的人必须服从,但他并不忽视每个缔约者的意志;第四,政治社会依靠集体的力量,仍然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这些权利由自然权利变为公民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政治社会必须保护公民的这种权利,否则就叫超出了“公众福利”的需求,人民就有权进行反抗。反抗也是人民的一项自然权利,因而必须建立一个有限权利的政府。如果政府不能服务于这个目标,人们就有废除原来契约的权利。
3.4.简述卢梭在其社会契约理论中,要求结合者转让全部权利的理由。答: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成立的方式,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予整个的集体。转让全部权利的理由是:第一,只有全部转让,才可以做到对于所有的人的条件都是同等的。第二,只有全部转让,才能使“联合体”完美。第三,只有全部转让,才能做到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第四,通过这一种方式建立的集合体表现了人民最高的共同意志。这个意志就是“公意”。 3.5.简述卢梭的人民主权论。答: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构成的统一政治体,存在一种超乎各成员之上的绝对权力。这种权力在受公意指导时,就是所谓的主权。卢梭认为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亦即主权是一个整体的人民共同体,个人仅仅是一个成员。按照卢梭的描述,主权有如下特征:(1)主权不可转让。(2)主权不可分割。(3)主权不可代表。这是依主权不可转让引申出来的。卢梭主张实行直接民主制,反对代议制。(4)主权至上。
3.6.简述法治理论的历史地位。答:法治的问题是中外法理学界长期反复争论而无统一认识的问题。人治与法治之争,在西方要追溯到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人治的关键是治国依人的意志和权力,其前提是人的聪明才智和人的灵活变通;法治的关键是治国依法,其前提是法律的理性和恒定的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与人治相对。两者都可以成为治理国家的有效工具,因此他们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并不矛盾,都可以为一定政体服务。这种人治与法治可以统一的理由,在于他们都是一种治国的手段,一种治国的策略,而不涉及政权问题。在西方,这种理论在17—18世纪得到了新的发展。以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为代表的自然法学家们,提出了一种新的法治理论。他们认为,政治的统治应该以法律为基础,法律应该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选举出自己的代表行使国家的权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权属于人民,等等。也就是说,法治,连同人民主权、代议制、自由、平等、分权一起,成为国家的根本制度。法治不再仅仅是一种治国的工具,而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个意义的法治,不再与“人治”相对,而是与封建的“专制”相对。自然法学家的这些理论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在西方各国以这种形式或那种形式在法律上确立下来,成为“法律至上”的社会理论和社会制度。西方近代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洛克和卢梭所倡导的法治成为立国的根本,议会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法院只是法律的适用机关,法官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利。洛克和卢梭所倡导的法治主义仍然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前提。
3.7.简述卢梭的平等理论。答:卢梭认为,人类的不平等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土地私有制的产生导致不平等的第一个阶段。卢梭指出,土地私有制是从自然状态进入不平等状态的最重要的步骤。私有制的出现,导致了社会上富人与穷人的区分,这是人类社会不平等的第一阶段,也就是所谓经济上的不平等。(2)国家权力机关的建立导致不平等的第二个发展阶段。卢梭强调说,国家的产生不是抑制不平等,而是使不平等进一步深化。因而人类不平等的第二阶段便是弱者和强者的区分,出现了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也就是政治上的不平等。(3)暴君的出现导致不平等的第三个阶段。卢梭说,尽管国家如何是一个罪恶的产物,但一开始它还是合法的、法定的权力。后来,由于统治者的贪婪和任性,便逐渐堕落为压迫全社会的专制暴政,形成暴君政体。因此,不平等的第三阶段是主人与奴隶的区分,是不平等的顶点。卢梭在分析了不平等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之后,提醒人们注意这样一点:第一阶段的开始是自然的平等;第二阶段是同自然平等相对立的不平等;第三阶段是同不平等对立的另一种平等。对于卢梭的这种论述,恩格斯曾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他说在卢梭那里可以看到与马克思《资本论》中所遵循的完全相同的思想进程:按本性说是对抗的,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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