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煤矿安全管理十八项制度汇编已修改(3)

2019-04-23 14:56

4、加强基础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5、原煤生产单位把“一通三防”工作作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贯彻落实“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6、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发生事故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积极组织抢救,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7、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技措工程项目,按照有关政策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保证安技措项目按时完成。 8、完成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和单项业务培训计划,按规定组织各级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实现全员持证上岗。 安 全 工 9、抓好安全整治工作,加强领导,针对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制定整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把安全专项整治引向深入。 10、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将安全文化植根于安全思想,外化行为,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及精细化管理水平。 11、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保卫、家属等各级组织和职能部门的作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各种宣传陈地、专栏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构建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2、针对安全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实际,调查分析,不断总结和提炼蕴藏在群众安全生产实践中最本质、最具有代表性的和规律性的好思路、好做法、好经验,并把它升华为理论,推动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创新。 3 3 3 3 3 3 3 作 管理之中,通过安全理念渗透和安全行为养成,内化目 标 3 3 11

13、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其它工作任务。 合 计 3 100 单位负责人: 考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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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投入管理,保证我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的有效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健全煤矿生产企业单独提取安全费用制度,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使用办法,满足安全、生产和技术改造的需要,依照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及煤矿维简费管理使用两部分。

第三条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及煤矿维简费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为煤矿各级行使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

第四条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指煤矿按原煤实际生产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提取标准依据《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条 煤矿维简费是指公司按原煤实际生产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提取标准依据《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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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维简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七条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及煤矿维简费由煤矿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安排使用制度。

第八条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0、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条 煤矿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十一条 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矿井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项目,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矿井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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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3、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4、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5、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第十二条 安全费用的管理

1、煤炭生产安全费项目按生产系统划分:机电安全、运输安全、一通三防、顶板管理、矿井水防治、安全监测等。

2、煤矿维简费项目根据使用范围分为:矿井技术改造、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固定资产零星购置项目、矿区生产补充勘探项目、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项目、矿井新技术推广项目等。

3、煤炭生产安全费及煤矿维简费的使用要按照上述项目归类进行划分还要分清固定资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并严格投资项目管理,对费用性支出项目严格按计划指定的用途和范围进行使用和核算。

4、煤矿必须专人负责安全费用项目的管理,建立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及煤矿维简费的统计工作制度及使用管理台帐;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企管处、财务处下月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备案)及上月计划完成情况统计报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者,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煤矿提取资金全部上交财务处,月度需用资金由煤矿各相关部门提出使用计划,企管处汇总后交财务处统一向煤矿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煤矿审批拨款后由企管处统一安排在计划内使用,保证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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