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级隐患未建立档案、未制定计划、未按照要求期限整改的,严格按照事故给予以下责任追究:
1、煤矿隐患排查时,一次查出未列入整改计划或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重大隐患,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条;查出主要隐患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条。
2、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不予整改或虽经督促仍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A类事故隐患:根据具体情况和责任大小,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罚款、警告或记过处分。
B类事故隐患:由分管领导、负有责任的区队正职或科室负责人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必要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分管领导给予警告处分。
C类事故隐患:由各单位给予负有责任的区队正职、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重大隐患: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和责任大小,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 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等处分:
1、对重大事故隐患掌握不清的;
2、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未采取监管措施的; 3、对编制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未及时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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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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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煤矿正常安全生产秩序,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与综合检查相结合”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综合性安全检查组织方式:由安全部组织,矿领导及各业务科室配合参加。
综合性安全检查日期:每月不少于3次。
第四条 安全监督检查以现场为主,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文件、会议贯彻落实情况。
2、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工人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3、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批、各项规章制度及施工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4、机电设备和生产系统的各类保护、仪器仪表、监测装置及各类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情况。
5、工作现场文明生产及环境状况、职工个体劳动防护佩戴、使用状况。
6、安全专项费用使用和计划进展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及演习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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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工作开展情况。 8、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9、各类事故分析处理及汇报情况。 10、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11、矿级领导下井带班落实情况。 12、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任单位按“五定”整改表进行整改闭环,相关处室负责复查落实。
第六条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组织的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被检查单位不予配合甚至拒绝、阻挠的,或单位负责人拒绝整改签字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追究被检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管理人员、各类安全生产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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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矿井安全技术管理水平,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职 责
第一条 总工程师负责审批范围内的设计、规程和措施的批准。 第二条 生产技术处负责组织会审采掘、“一通三防”的设计、规程、措施,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地测防治水处负责组织会审防治水工程设计及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设计,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第三条 机电部负责组织重大机电设备检修措施和重点机电运输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
第四条 技术部、基建部负责组织会审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把好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材料、及材料代用安全关。
第五条 安全部负责组织会审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参与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和重大安全措施的会审,并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
第六条 各分(子)单位负责组织编制、会审、上报煤矿审批范围内的设计、规程、措施并贯彻实施,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本单位审批范围内的设计、规程、措施。
第七条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单项工程技术员编制。特殊的或重要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单项工程技术员要先组织讨论,然后编制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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