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矿井内部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必须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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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确保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努力提高广大职工安全技术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煤矿职工的各项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知识、安全质量标准化知识,提高职工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实现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体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教育,或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培训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第二章 培训原则
第四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坚持“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归口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和“教考分离、严格考核”的原则,加强管理,强化监督,落实责任。
第三章 培训方式
第五条 培训方式可以采取脱产、半脱产的形式举办,实行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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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分散培训相结合、全员培训和特殊培训相结合、内部学习培训与上级培训相结合、理论与现场相结合、科技创新和参观学习相结合。
第六条 采用课堂教育、岗位教育、实物教育、事故案例、模拟试验等方法进行。
第七条 对技术较强的工种采用请进来或送出去的方法进行培训。
第八条 与大专院校结合对安全生产系统管理人员进行理论强化学习,取得相应资质,以适应现代化矿井发展的需要。
第四章 培训对象、时间、内容
第九条 在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再培训。 (一)三项岗位人员(煤矿六职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必须参加年度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对考试不合格者,再培训一切费用全部自理。
(二)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三)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资格操作证后,每年接受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条 新工人必须进行煤矿安全知识培训,任何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下井作业。招收新工人时,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入矿手续办理,安全部严格按照《煤矿安全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组织新工人接受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办理入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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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新工人下井,必须在老工人带领下实习3个月,经鉴定考核合格后换发上岗证,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职工转岗后与原工种不同或差别较大的,必须进行不少于48学时的岗位培训,重点学习新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作业过程中的可能风险,应急救援知识。经考核合格后,登记(或变更)培训档案,换发上岗证,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安全培训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培训、学习参观等,必须经矿长签字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公司概不负责。
第五章 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正职对本单位的培训工作负责,班组长对本班组培训工作负责。
第十四条 各单位接到培训通知后,必须认真组织并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安全部。每期培训人员不得低于20人,每期培训的第一天,各单位培训负责人必须按上报名单带领参加培训人员参加培训。所有参加学习培训人员,必须遵守培训制度。
第十五条 煤矿各科队、班组等必须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及岗位练兵活动。每月以班组为单位组织学习,时间不得低于8个学时。每次学习必须有记录,详细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学习人数及学习人员名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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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安全部不定时对各单位学习情况进行抽考,一般工种,合格率不得低于96%,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操作知识、避灾自救知识达100%。
第十七条 安全部对各工种进行定期考核或不定期岗位抽查,督促各岗位人员养成自学提高自身技术素质的良好风气。对于考试或岗位抽查不合格的人员,自学一星期后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停班待岗。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职工培训档案。每次培训或举办的安全活动,安全部都要建档,详细登记培训的岗位、时间、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培训内容、授课教师、考试试卷等。
第十九条 特殊工种必须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或复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上岗,不得调换持有操作证人员的岗位。
第二十条 入井前30分钟班前会安全教育,由科队干部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组长认真填写班组安全学习记录,做好保管、存档。
第二十一条 安全部按照上级规定的《培训教学大纲》、安全技术培训教材,制定教学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安全部按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学习。
第二十三条 根据培训岗位的需要,安全部可抽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授课,被抽调授课的人员在合理安排工作后应做好备课、授课,不得无故推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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